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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
释义

§ 中国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

§ 正文

指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的管理之下,用各种形式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联系着、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

性质  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决定于无产阶级国家的性质。列宁说:“在政权属于资本的社会的国家资本主义和无产阶级国家的国家资本主义,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资本主义为国家所承认并受国家监督,它有利于资产阶级和反对无产阶级。在无产阶级国家里,国家资本主义也为国家所承认并受国家监督,但它有利于工人阶级,目的在抵抗依然很强大的资产阶级并和他们作斗争”(《列宁全集》第32卷,第477页)。列宁还说,过渡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是无产阶级“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列宁选集》第4卷,第627页)。无产阶级国家管理下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主要地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同时为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创造条件。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便提出利用国家资本主义的问题。由于俄国资产阶级发动了反苏维埃政权的内战,列宁的计划未能实现。1921年新经济政策开始,列宁重新提出国家资本主义的主张,要求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同私人资本主义和小资产阶级势力作斗争,把国家资本主义作为提高生产力、活跃商品流通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梯。列宁曾经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四种形式,即租让制、租借制、合作制和吸引商业资本家推销国家货物和收购小生产者的产品,付给佣金。但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苏维埃俄国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没有发展起来。

在中国的实践  毛泽东发展了列宁关于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的思想,肯定国家资本主义在中国是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和逐步完成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经之路。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从低级到高级的各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有步骤地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可以在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积极性、限制它的消极性的过程中逐步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从1949~1956年,中国各地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除西藏自治区外,全部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在实践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优越性。在生产关系变革过程中,这部分生产力不仅没有遭受破坏,反而连年增产,物价稳定,市场繁荣。

在中国,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区分为三种形式,分别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之间不同程度的联系,以及它们在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不同作用。

初级形式  包括工业上的收购产品(国营商业临时或定期收购私营工厂的自销产品),商业上的批购零销(私营商业以现款向国营商业批购部分商品,拆零销售,赚取批零差价,但私商仍可从自由市场购进并销售同类商品)。这种形式,使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在流通领域发生部分的、一般性的联系。私营企业并未因此而改变其生产关系的性质,但产生了对社会主义经济有限度的依赖,它意味着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始发生领导作用。

中级形式  包括工业上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商业上的经销、代销等。加工,是指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或国家其他单位)与私营工厂订立加工合同,供给原料或半成品,私营工厂按照规定的产品规格、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进行生产,产品交给国营企业,并按规定取得加工费。订货,指国营企业规定所需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和交货期等,向私营工厂订购产品。统购,指对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产品,以国家法令规定由国营商业部门按照合理价格统一收购。统购的产品,通常采取加工的方式向私营工厂收进,不准私营工厂将该类产品在市场上自行销售。包销,指国营商业部门对私营工厂规定其产品规格、质量和合理价格,在一定时期内收购并销售其全部或部分产品。经销,指国营商业通过订立合同,将国家已经掌握全部或大部分货源的商品,批售给私营经销店。经销店用现款以批发价进货,并按国营商业规定的零售牌价出售,从批零差价中获取经销利润。经销店对经销商品不得再从自由市场进货。代销,指国营商业通过订立合同,将商品委托给私营零售店代销。代销店按照国营商业规定的供应办法和零售牌价出售,取得一定手续费。代销店不需用现金进货,但必须先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将销货款及时交回国营商业。它们对代销的商品不得再从自由市场进货。在国家资本主义中级形式下,私营企业只能按照合同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在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计划要经工人讨论决定,执行中要接受工人监督。企业的利润水平,如加工费用、经销代销利润数额等,均由国家规定;企业的盈余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分配。根据1953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的盈余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即国家工商所得税一般占30%左右,企业公积金占10~30%,职工福利奖金占 5~15%,资本家股息、红利占25%左右。这种盈余分配方式,当时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四马分肥”。在这种形式下,资本家对企业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分配权(剥削数量),无不受到一定限制,已是一种不完全的私有制了。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虽然仍是外部联系,但已增加了它的广度和深度,从流通领域部分地扩展到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私营企业对国营经济的依赖日益加深,这时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已有一部分纳入国家计划或受国家计划支配,盲目性受到限制,生产力得到较充分的发挥,还可为国家提供一部分积累。在这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已经同时发生作用了。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加工订货已有了相当的发展。1952年,加工订货的产值已占到私营工业总产值的56%;到1955年即改造工作完成的前一年,增长到81.9%。

高级形式  包括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单个企业公私合营,是在早期实行于个别比较大型的私营企业。其主要特点是,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由企业外部进入企业内部,私营企业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企业的生产关系在多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①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资本家私股失去独立地位,企业领导权基本属于国家,生产经营基本纳入国家计划;②资本家开始丧失企业经营管理权,处于被领导、被改造地位,工人虽未完全摆脱剥削,但已开始成为企业的主人和领导力量;③企业盈利按照“四马分肥”原则分配。资本家的剥削受到很大限制,工人的工资已部分地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公私合营企业已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制约,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全行业公私合营,指不分大型和中小型企业,按行业同时实行公私合营。合营之后,资本家将生产资料交由国家统一调配,同时进行清产核资,对资本家支付定息。定息是国家根据核定的私股额,按期付给资本家以固定息率的股息。1956年7月国务院规定,根据企业合营时清产核资确定的私股股额,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企业新合营企业,统一规定为年息5厘,个别企业可以超过5厘。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后,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纳入国家计划,并由国家统一进行企业改革和经济改组,原来的资方人员由国家适当安排,他们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而成为企业的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人则成为企业的主人;资本家的剥削被限制在固定的股息范围内,同企业的经营成果完全脱离,工人工资则变成按劳分配的形式。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本主义企业已基本上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

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即已出现。有的是将私营企业中官僚资本投资或敌伪财产没收后转公股,改组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有的是在“五反”运动(见“三反”、“五反”运动)后,将资本家违法所得转为公股合营而成的,有的是大工厂因为财务困难,要求国家投资而合营。到1952年底,实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已有997家,公股占合营资金比重平均为52.5%。

私营企业公私合营后,在许多方面显示出优越性,1954年国家开始有计划地扩展公私合营的工作,到1955年底,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增至3193家,占当年公私合营工业和私营工业总户数的3.4%,占产值的49.7%。

但是,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在实践中也表现出某些局限性,如合营与非合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合营企业内部公私之间的矛盾,部分合营企业资本家剥削收入仍然过高,国家统一调配和改组生产仍受到限制等,因而要求对整个行业实行合营,以便统一安排,全面改组。在1955年底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推动下,1956年初出现了全国范围的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并于上半年基本完成。合营企业的定息延至1966年取消,企业最后转变成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参考书目

列宁:《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58。

列宁:《论粮食税》,《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北京,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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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4: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