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世界博览会标志 |
释义 | § 简介 1.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2.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该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3.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4.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5.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程序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 一、主管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的规定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工作。 §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按照商标局规定书式填写的备案申请书。 (二)世界博览会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三、备案决定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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