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越条约》 |
释义 | 全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1978年11月 3日,苏越两国首脑在莫斯科签订。条约有效期为25年,在条约期满前12个月内,缔约国一方未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本条约,则有效期自动延长,每次顺延10年。 条约包括序言和正文 9条。主要内容有:“缔约双方将就涉及两国利益的一切重要国际问题相互进行协商。一旦双方中之一方成为进攻的目标或受到进攻威胁的目标,缔约双方将立即进行相互协商,以消除这种威胁和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保障两国的和平与安全。”双方“不断发展政治关系和加深全面合作”,并“将共同努力加强和扩大互利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 这项条约包含着明确的军事合作条款,是一项军事同盟性质的条约。条约签订后,苏联以提供军事、经济援助为条件,在越南取得了使用金兰湾、岘港等海、空军事基地的权利。越南在苏联的援助下,在中越边境上加紧进行军事挑衅活动,制造流血事件,并于1978年12月25日,对柬埔寨发动了大规模军事入侵;还派遣军队进驻老挝,武装侵犯泰国,威胁着中国和东南亚各国的和平与安全。苏越的上述行动表明条约中关于“不针对任何第三国”,“支持东南亚各国人民渴求和平、独立和相互合作的愿望”,“从各国人民的生活中最终消除侵略和掠夺性战争,以利于和平、民族独立、民主和社会主义”等约文都是虚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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