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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高铭暄
释义

§ 人物简历

高铭暄

高铭暄,男,当代中国著名刑法学家。

1928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鲜迭村。

早年先后就读于温州市瓯海中学、温州中学,1947年高中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

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遂转学北京大学法律系。

1951年8月从北京大学毕业后,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师从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成为较早地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

1953年8月研究生毕业后,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

1956年5月被评为讲师,1980年5月被评为副教授,1983年5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晋升为教授。

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从此结束了新中国不能自己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1]

§ 主要任职

高铭暄教授现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等职。

1983年以来,还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1983-1986年)、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1990-200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1985-2003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6-2003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1984-2001年)。

§ 求学经历

高铭暄1928年,高铭暄出生在浙江省玉环县一个叫“鲜迭”的小渔村里。当时,毕业于浙江法政专门学校的父亲,远赴上海在特区法院担任书记官,年幼的高铭暄留在家乡跟着祖母生活。鲜迭那片金色的沙滩,曾留下他蹒跚学步的脚印;乐清湾门户那片昼夜声声入耳的涛声,曾催生他无数个美好的梦想。9岁那年,在上海担任书记官的父亲,不愿为日本侵略者卖命,愤然弃官回乡,赋闲在家。抗战胜利后,迫于生活,他父亲到浙江省高等法院任审判官,后到杭州国民政府的地方法院任推事(即法官)。

高铭暄说,父亲当年的职业给自己思想上多多少少打下了一点烙印,觉得自己是“法”门子弟,与“法”天然有点联系。当时,父亲希望他将来子承父业,献身神圣的法律事业,谆谆教诲,激励他在少年时代阅读了许多法律书籍。

在温州读高中时,高铭暄经常从法院门口和律师事务所门口经过,耳濡目染,再加上经常翻报纸,在报纸上看到一些案件报道和不公平事情的报道,正义感油然而生,就想用法律维护正义,因此觉得法律职业是一个正义的职业,暗暗立下了从事法律的志愿。

那时,各大学都是分别招生,分别发榜。于是,高铭暄就在杭州报考了浙江大学法学院,然后去上海报考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因为国立武汉大学在杭州有招生点,高铭暄回到杭州后又报考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结果,由于他的成绩优秀,3所大学发榜时,都录取了他。1947年秋季,高铭暄进入浙大法学院读书。在诸多名师的教诲下,高铭暄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训练,也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高铭暄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刑法总则课就是法学院院长李浩培讲授的。其实,李浩培一辈子也就讲过这一次刑法课。在高铭暄的印象里,李先生讲的刑法学对象明确,体系完整,条理清晰,分析细致,逻辑严密,内容生动,娓娓动听,并且与实际生活非常贴近,听起来毫无枯燥之感,引起他极大的兴趣,并感觉到刑法里面的学问很深,下了决心好好学习。

1949年5月3日,杭州解放。追求进步的高铭暄利用暑假参加了中共杭州市委组织的青年干部学校的学习,讲课的都是中共著名政治活动家,如谭启龙、张劲夫等。1949年9月16日,高铭暄告别父母北上,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读书。在北京大学,高铭暄抱着“法治”社会的崇高理想,自由遨游在法律的海洋里。

1951年7月,高铭暄从北京大学毕业时,正值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要招收10名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系领导在征求高铭暄的分配志愿时,他毫不犹豫地要求做一个刑法学研究生,又一次选择向法学殿堂的更高层次攀登。

1953年8月,经过近20年的寒窗苦读,高铭暄的学生时代画上句号。这是人生的分水岭,又一次选择摆在面前,高铭暄毅然选择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师这一职业作为他人生的新起点。

选择学术道路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艰难、清贫和寂寞。从此,高铭暄走上了一条跋涉之路,他将无数心血、毅力和宝贵的年华交给了沿途的雨雪风霜,身后则留下了一串深深的脚印和一个个鲜明的标识。

§ 主要成就

高铭暄

参与刑法典创立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5个组织法通过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组建起草班子。经与中国人民大学联系,法律系领导就把高铭暄派到刑法起草班子工作,包括草拟条文、收集资料等。

据高铭暄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惩治犯罪主要依靠政策,但也有少数几个单行刑事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

作为自始至终参与刑法典创制的惟一学者,他提出了数不清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搜集整理了不知多少资料,对每一个条文不知做过多少次的草拟、修订和完善。

高铭暄从1954年10月到1956年11月,经过两年的努力,刑法第1稿已经被写了出来。到1957年6月28日,起草班子已经拿出了第22稿,这个稿子经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一届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曾做出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公布试行。但不久由于“左”的思想倾向否定法律,轻视法律,草案并没有公布。直到196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进行一些座谈研究。1962年3月,毛泽东就法律工作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到1963年10月9日,起草班子共拟出第33稿。不幸的是“四清”、“文革”的接踵而至,致使本来应当也完全可能很好发展下去的新中国立法,同其他许多事业一样,遭受令人痛心的损失。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斗罢“牛鬼蛇神”,再斗走资派和“臭老九”。高铭暄也受到了冲击。他到炼油厂劳动锻炼,到“五七”干校参加劳动,而他收藏的“宝贝”全套有关刑法典草案起草、修改的文件资料,在“文革”期间全丢失了。

高铭暄

“到了粉碎‘ 四人帮 ’之后1978年的宪法出来后,刑法起草工作才开始组织班子,1年内重新搞了5稿,共38稿。刑法这口‘宝剑’磨了近25年。”

1979年5月29日,刑法草案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修改以后提交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中又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7月1日下午4时5分,高铭暄非常激动地迎来了期待25年的庄严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9日,当高铭暄接到中共中央发布16号《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文件时,不禁热泪盈眶,感觉所有立志法学的学人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

“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不久,高铭暄继续参与了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工作,受到中国立法工作机关的高度评价。

§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刑事立法、国际刑法。独著、主编、合著(译)、参著专业书籍90余部,发表文章250余篇。部分著作曾获得国家图书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一等奖和中国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等奖励。 [1]

§ 代表作品

高铭暄

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后,他揆度原稿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首部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986年10月,第二部专著《刑法总则要义》付诸铅椠。

1986年11月,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出版,这是我国法学领域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学科文献综要性著作,并为其他法律学科研究综述的归纳和总结树立了典范。

1988年与王作富教授联袂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与读者见面,这部专著对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中的诸多重要课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探究,开创了刑法专题研究论证之先河。

1989年与马克昌教授共同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面世,这部教材极富开拓精神且影响深远,1992年获第二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

1993年高先生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出版,该书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研究的空白。

1994年6月,第三部专著《刑法问题研究》问世,这部著作汇聚了他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的心得与灼见,对我国刑法学建设、刑事立法完善和刑事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导引和推动作用。

1994年10月,主编的法学巨著《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全部出版,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成果,历经十余载潜心调研,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精华之大成,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和富有创见的研究总结,深刻探讨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原理及其发展的规律和新经验。

1995年该书以其高品位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实用价值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再度荣膺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

1998年和赵秉志教授合编的《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下册)出版,这是一部迄今最为系统、详实、完整的有关我国刑事立法文献资料著作,囊括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种刑事立法文件、历次刑法草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展现了新中国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轨迹,是研究我国刑法立法的必备工具书。

2000年主编的国家社科“九五”规划重点项目成果《新型经济犯罪研究》出版,这部专著全面、系统、深入、细致地对某些特定经济犯罪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成为有关经济犯罪研究方面的精品力作。  [1]

§ 学术论文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海峡两岸互涉犯罪管辖协调问题探讨》

《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机制与模式的构建》

《写在<周振想文集>出版之时》  [1]

§ 荣誉奖项

先后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和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1]

§ 死刑看法

高铭暄2007年5月16日,7月10日,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中国第4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

死刑是一个很古老的刑种,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直到1764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死刑存在的必要性才得到挑战和质疑。近几年来,死刑的存废争论同样成为中国刑法学上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高铭暄认为,在中国现阶段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从整体上把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废除。

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在还有其必要性。高铭暄认为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死刑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这些犯罪,从而强有力地对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给予保护。二是死刑制度的存在也有利于中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才可以让他不能或不敢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死刑制度的存在也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实施严重犯罪的人有所畏惧,有所收敛,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三是死刑制度的存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支持和接受,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可以说,公众对死刑的观念和国家对死刑作用的确信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死刑制度得以存在的支撑点。这两个支撑点的存在,决定了当前中国绝对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而中国的死刑制度将在今后多长的时间内逐步废止,取决于公众的观念和国家对死刑作用的确信这两个支撑点弱化的程度和弱化的速度。”

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种。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死刑区别于任何其他刑罚的极端严厉性、非常性和特殊性之所在。高铭暄说:“死刑的发动必须具有迫不得已性。所谓死刑适用的迫不得已性,是指适用死刑只能以预防犯罪的必需为前提。对法律规定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如果不以死刑加以惩治,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对他适用死刑就具有迫不得已性。相反,如果通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种,就能够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就说明不具有适用死刑的迫不得已性,因而也就不能适用死刑。总之死刑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才具有正当性。”

但在废除死刑理论的影响下,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和西方国家,对保留死刑的第三世界国家,常常指手画脚,横加指责,把死刑的存废与人权保障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相提并论。针对国际上以死刑为借口,对中国所作的无端攻击,高铭暄也严正指出,中国致力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不受犯罪侵犯,而不急于为废除死刑而奋斗;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能以是否废除死刑为标志。

选择学术道路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艰难、清贫和寂寞。从此,高铭暄走上了一条跋涉之路,他将无数心血、毅力和宝贵的年华交给了沿途的雨雪风霜,身后则留下了一串深深的脚印和一个个鲜明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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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1: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