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陈瑾昆 |
释义 | § 简介 陈瑾昆:(1887-1959),男,汉族,1875年生,湖南常德人。1908-1917年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归国后曾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修订法律馆纂修、大理院推事、最高法院院长。 § 历程 1933年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官。1919-1938年间,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教授。1946年去延安并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曾就职于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和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任第一、二、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员、顾问等职。曾参加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工作。他主张新中国应加强刑法的制定,司法工作应坚持审判独立;并在犯罪因果关系问题上主张“意思自由论”,即犯罪是意思作用之结果,应有罪必罚。主要著作有:《刑法总则讲义》(1934)、《刑事诉讼法通义》(1930)、《民法通义总则》(1930)、《民法通义债权总论》(1930)、《民法通义债权各论》(1931)等。主要译著有:《民事审判实务学》(日文版)和《公证法及实务学》(日文版)等。是享誉中外的著名法学家。1959年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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