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海省卫生厅 |
释义 | § 由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卫生厅。 § 卫生厅主要职责为 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的监督实施; 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研究拟定省级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级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负责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和认证工作;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与国际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发展民族医疗医药事业;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民族医疗工作,组织全省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疗、医药机构;拟定和组织实施中、藏医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管理省重大中、藏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拟定和实施藏医药发展规划;加强中、藏医药人才培养; 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对省内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代管省委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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