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领事裁判权 |
释义 | § 简介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领事裁判权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 制度内容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法律审理。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③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一般适用被告主义,即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和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如前者为被告,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 “会审公廨”制度 与领事裁判权有关的,是所谓会审公廨制度。前面提到不平等条约中规定有观审和会审的办法,实际上,由于帝国主义得寸进尺,原来是相互的观审变成了只许外国领事到中国官署观看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而不许中国官员到领事法庭观看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会审也大大超出了原来条约的规定。外国领事不但干预中外交涉的诉讼案件,而且还篡夺了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由于租界的存在,中国政府曾经在上海、汉口、厦门设有“会审公廨”,审理租界内以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1868年《上海洋泾浜会审公廨章程》明确规定,无论是华民或洋商控告华民,概由会审公廨审理。外国人为原告时,领事可以观审。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但帝国主义国家不断扩展其特权,对于纯属中国人相互间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实际上操纵案件的处理,成为会审。会审公廨变成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1926年上海会审公廨改为临时法庭,取消了中国人之间民事案件由外国领事会审。这种制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才告结束。 § 彻底废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1930年起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抵制,未能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士(1946)、法国(1946)、丹麦(1946)、意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 产生原因 第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源于祭祀的礼,发端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构成了中国古代习惯法的最主要的方面,同时成为中国古代具体的制定法最主要的基础和渊源。这种礼治的思想在西周周公制礼的过程中确立下来,成为周代统治的主导思想,并深深的影响了以后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虽然这种思想在法家盛行的战国和秦代沉寂了下去,但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出,礼的思想伴随着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被确立了下来。以礼为重要基础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在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渗透到了法律实践的各个领域,并在唐代达到了“礼法合一”,礼法正式融合。 而这种以礼为支撑的法律思想一个后果是道德成为了中国古代最高的社会约束力量,法律成了维护道德的一种工具,法律只不过是道德的一种体现,它以反映道德为宗旨。在这种“礼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封建官吏们被鼓励做的事情是明德教化和调处息争,无讼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理想境界。为了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打压诉讼成了合法合理的统治方式。而这种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早已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了,社会各个阶层对诉讼都产生了一种厌恶。累讼,厌讼成了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心理。 再者,在以礼作为重要基础的这种法律思想,不可避免的带有礼的本质缺点,由于礼强调尊敬祖宗,效法祖先,所以祖宗之法不可变成了礼治的基本原则。礼的思维方式成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不变的法则,造成了中国古代变革格外的艰难,守旧和保守成了中国古代的代名词,体现在法律方面,造成了这种息讼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根深蒂固,从未动摇。 另一方面,自秦代统一的封建专制国家的建立,到汉代儒家大一统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后各封建朝代的发展趋势呈现为君主专制愈演愈烈,中央集权越来越发达,而这种统一的带有中央集权的优势的国家在和外族的战争中,往往能战胜对手,同时,有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所导致产生的民族自我中心意识,在这种与外族的屡战屡胜中得到了空前的膨胀和升华。加之中国自古相对于周边的各民族来说,拥有长达几千年的政治,经济,文化上的领先优势,所以,在整个的封建王朝时代,中国对周边各国各民族的影响是不言自明的,由于上面的原因,中国在和周边国家交往时就以中央王朝自居,到了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朝,更是形成了一种天朝上国的固步自封,夜郎自大的民族思维方式。与这种思维方式相匹配中国古代形成了一种以自己为核心的朝贡为形式的比较注重礼仪的外交体制。[1] § 外交体制 其一,中国是各周边国家的宗主国,其它国家是中国的藩属国,必须适用中国皇帝的年号纪元,承认中国对其的领导其国王一般要经过中国形式上的任命,每逢中央王朝有什么重大事件,都要向中国主动进贡,但一般情况下中国皇帝并不干涉属国的内政。 其二,除非朝贡国的国王和使节以朝贡为目的,禁止任何外国使节来到北京。朝贡国国王和贡使进北京,必须对大清皇帝行中国的礼节,三跪九叩,有一套烦琐的突出中国天朝上国地位的礼仪。 其三,中国人在和近代西方各国进行交往时,并没有把这种单纯的商业上的交往当做一种官方的外交关系处理,在当时,主管外交(中国和朝贡国关系)的是理藩院和礼部。而处理中西这种商业关系的却是在把唯一通商口岸——广州作为自己管辖地的两广总督。正是这种礼的思想支配下的外交理念造成了双方主要外交目的和交涉官员主要任务的区别。 § 产生过程 息讼思想导致了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国人不可能具有近代的法权观念,由于这样的一种原因,当时他们更不可能认识到治外法权的严重危害,恰恰相反,当时清朝政府的统治者甚至把诉讼当作一种累赘,把中外交涉中的诉讼当作这样一种麻烦推给外人处置。对这样的一种思想的反应是多方面的,比如: 其一,在谈判的过程中,条约的条文很好的反映了这一点。按照有学者的观点,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于中英《南京条约》之后的《江南善后章程》中,并在之后的中英虎门《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其二,对领事裁判权出让后结果的错误认识。中英虎门条约签定后,当时作为清朝谈判大臣的耆英得意洋洋的认为,这一条款的订立,有“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起见,两无偏枯,亦两无窒碍” 的好处,被称作“通晓夷务”耆英尚且如此,不难想象当时清朝士大夫们普遍的这种无知心理。以前面条约的角度也可以知道,清朝政府希望通过以上条款的订立达到这样的目的:通过领事裁判权的授予,使中英之间的商务矛盾不至于上升为两国间的武力冲突。同时,也有把清朝政府观念中的麻烦——诉讼推给外人处置的思想。在那样的一种社会普遍心态下,现代有学者去寻找领事裁判权出让后的“疆臣奏议”和“清流讥弹”而不可得,自然也不足为怪了。 这正反映了重大国权的出让的丧失,当时社会舆论处于隔膜和浑然不知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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