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释义 |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批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 危险物品,是指雷管、炸药、鞭炮、汽油、酒精、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镭、铀等危险物质及硫酸、硝酸、盐酸、砒霜等腐蚀、烧勺和剧毒物质。 犯本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二、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三、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构成本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国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国籍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只要行为人携带了上述物品之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听劝告交出统一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损害而携带并不听劝告按规定处理。 犯本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相关条目 呼和浩特土默特学校 斯特维亚菊 太阳系八大行星 证券交易市场 1,2-二甲苯 辽宁电视台 湖北卫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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