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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采生折割
释义

§ 起源

《大清律例》

就具体行为而言,采生折割这种现象究竟起于何时已很难考证,如果一定追本溯源,大概与中国早期通鬼神的祭祀程式有关。有学者曾把秦汉以来的早期巫术通鬼神的手段分为三种:即歌舞通鬼神、祭祀牺牲通鬼神和工具通鬼神。

前人考证:甲骨文中之“祭”字是手拿着血淋淋的肉块,以这个表示对神所奉献的祭祀行为。在殷商、周初祭祀活动中所用动物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写实的动物,如犀牛、兔、蝉、蚕、龟、鱼、鸟、象、虎、蛙、牛、水牛、羊、熊、猪;另一类是虚构的动物,如饕餮、肥遗、龙、虬。[1]

§ 行为

“采生折割”是乞丐中最歹毒凶恶的一种人为了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人为地制造一些残废或“怪物”,以此为幌子博取世人的同情,或者以广招徕,借此获得路人施舍的大量钱财。“采”就是采取、搜集;“生”就是生坯、原料,一般是正常发育的幼童;“折割”即刀砍斧削。简单地说,就是抓住正常的活人,特别是幼童,用刀砍斧削及其他方法把他变成形状奇怪残疾或人兽结合的怪物。

记载

《清稗类钞》上记载。“乾隆辛巳(1761),苏州虎丘市上有丐,挈狗熊以俱。狗熊大如川马,箭毛森立,能作字吟诗,而不能言。往观者施一钱,许观之。以素纸求书,则大书唐诗一首,酬以百钱。一日,丐外出,狗熊独居。人又往,与纸求写,熊写云:‘我长沙乡训蒙人,姓金,名汝利,少时被此丐与其伙捉我去,先以哑药灌我,遂不能言。先畜一狗熊在家,将我剥衣捆住,浑身用针刺亡,势血淋漓,趁血热时,即杀狗熊,剥其皮,包于我身,人血狗血相胶粘,永不脱,用铁链锁以骗人,今赚钱数万贯矣,’书毕,指其口,泪下如雨。众大骇,擒丐送有司,照采生折割律,杖杀之。押‘狗熊’至长沙,还其家。”[2]

§ 方式

“采生折割”是有一套方法的,首先得找到原料、生坯。一般说来,青壮年的男子不找,女子也不找,因为男子力大势猛,不易擒获,又不易驯养,而女子在当时是极少在街市上抛头露面的。故而乞丐中的歹徒主要是针对老人和儿童。“采生”时,往往利用种种骗术,像家里人突出恶疾,家中发生急事,或者用物品去引诱小孩。一个行骗,几个人同时放风,得手后立即开溜。“折割”的方式,则是个千奇百怪,手法极其残忍。[2]

§ 法律术语

“采生折割”作为正式刑律术语进入王朝法典应不会早于唐代,对采生折割行为的处罚并不见于《唐律》,《唐律》仅设有禁止“肢解”人体的条款,将之视为一种针对受害人灵魂的罪行。由于元代“采生”之风大盛,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所以明代刑律中才增加处罚“采生折割”的条款。

据史料显示,宋代湖广一带即流行杀人祭鬼的风俗。《宋会要辑稿》中有一条史料说到淳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峡州长杨县民向祚与兄向收取了当地富人十贯钱,从事“采生”活动,其目的是“杀人为牺牲以祀鬼。”向祚与其兄谋杀了县民李祈的女儿,“割截耳鼻,断支节以与富人。”又有记载说:“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井,沃以沸汤,糜烂肌肤,靡所不至。盖缘贩弄生口之人,偷窃小儿妇女贩入湖之南北,贪取厚利。”所以宋代官府对“采生祭鬼”的行为屡次发出禁令,如“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禁峡州民杀人祭鬼”又如宝元二年十一月“知万州马元颍言乞下川陕广南福建,荆湖,江淮禁民畜蛇毒蛊药杀人祭妖神,其已杀人者许人陈告赏钱。”可见宋代以蛊毒杀人祭鬼的区域分布相当广阔。

据学者考证,元代采生之风仍然盛行,在湖南常德和澧县地区就多有采生祭鬼,蛊毒杀人之家,峡州路(湖北宜昌)也有“采生蛊毒”的事情发生,可见采生与蛊毒杀人常被人们视为同一类的反常行为。《元典章》的一件文书中特意指出两湖地区采生祭鬼几成风气,文称:“土人每遇闰岁,纠合凶愚,潜伏草莽,采取生人,非理屠戮。彩画邪鬼,买觅师巫祭赛,名曰采生。所祭之神,能使猖鬼,但有求索,不劳而得。日逐祈祷,相扇成风。”所谓“能使猖鬼”,就是把人杀害后通过法术复原人形,然后以鬼附身,驱使其为己所用,达到自身的目的。

陶宗仪《辍耕录·中书鬼案》中也记载了一个故事,故事说元朝至正二年,巫者王万里与从子尚贤在江西吉安与当地医人王弼发生冲突,王万里十分恼怒,通过采生之法驱使鬼物吓唬王弼,没想到“鬼物”向王弼泄露了真情,称自己是十六岁少女,小字月西,为王万里禁咒所害,“每束纸作人形,以咒劫制使为奴”,驱使害人。王弼告发到官府,经官府审理,王万里招供说,自己售术至陕西兴元,遇到刘炼师,学到了采生法,“刘于囊间解五色帛,中贮发如弹丸,指曰:‘此咸宁李延奴,天历二年春二月为吾所录,尔能归钱七十五缗,当令给侍左右’”。这是王万里役使的第一个采生对象,“复经房州(湖北房县),遇邝生者,与语意合,又获奉元耿玩童奴之,其归钱数如刘。”加上女子月西,王万里共有三个经采生后役使的“奴隶”。刘炼师曾经告诫王万里终身勿近牛犬肉,但由于有一天忘了这一告诫,“因啖牛心炙,事遂败”。

从“采生”杀人祭鬼和杀人役鬼两种方式观察,以杀人役鬼获利为主导方式,这与传统巫术中的“叫魂”术通过迷人心性,驱使为役以行己意的作法有些相似,其区别在于“采生”是通过杀人之后,复制形体以供役使,“叫魂”术则是迷幻受害人本心,供己役使,但一般不伤及性命,两者危害生命的程度显然有所不同。采生现象由于在元代已经非常普遍,甚至威胁基层社区的秩序,以致于在明代以后不得不列入国家重典予以重惩。

清代对采生现象的处罚规定更加细密,据《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二十六《刑律人命》辑注的解释,“采生折割”被正式判定为是一种巫术行为,并成为固定的刑律用语。辑注作注解时已把制造采生妖术者分为数种,其一是“或取人耳目或斩人手足,用木刻泥塑为人形,将各件安上,乃行邪法,使之工作”。其二是:“又有采取生人年月生辰,将人迷在山林之中,取其生气,摄其魂魄,为鬼役使”。另有一种是:“更有剜人脏腑及孕妇胞胎室女元红之类,以供邪术之用,皆是采生折割”。所以《大清律例》中有一段话规定“采生折割”的具体行为应是:“谓将人致死,取其官窍,以行妖术或使术法邪道,采取生时岁月,将人迷入深山僻处杀死,割取形骸,剜其五脏生气,摄取魂魄,为鬼役使。今两广豫闽等处所市鬼葛,即是又一术也。”另外,“诱拐儿童”与“摄取药引”也往往被归于“采生折割”之列。律称:“又或诱拐幼童,炙其五官百骸,配药以神医治各窍之妙,又一术也。又或药迷孕妇于深山,取腹内胎为一切资生药,又一术也。又或用人祭邪神,又一术也。”

按《大清律例》的定义,“采生折割”显然归属于妖术伤生的重罪之列,需予严惩,在清代的日常生活中,似乎也出现过类似的真实事件,如乾隆十四年江苏潘鸣皋案称:“潘鸣皋既刨掘孩尸,给顾景文炼熬合药,复为拜师求术,得受孩方,即自觅孩尸炼卖。”嘉庆十六年十一月,张良璧采生毙命一案则称:张某“舔吸婴女精髓前后共十六人,致毙女孩十一人,成废一人。”

又有广东香山县采生案称:“民刘公岳染患麻风,有方医曾言人胆制米可以愈疾,刘公岳转向刘瑞徵提及,嗣刘瑞徵图骗,向刘公岳捏称现有胆米,询其出价若干,刘公岳知其诓己,声称如果有效,愿出银一百二十两,而刘瑞徵即思谋取人胆,遂将阮亚珠剖胆,检胆无获,阮亚珠越二日殒命,将刘瑞徵依采生折割律凌迟处死。”

值得注意的是,与前朝事例相比,清律中对“采生折割”一词的解释是不规范的,其中所列案例有些比较符合“采生”的原始涵义,即杀生后摄人心魄,为鬼所役使,这类原生态的采生行为因为不仅限于个人,而且很易四处播散,发展为一种连环套式的系列现象,如元朝王万里可役使“三鬼”四处活动,这样不仅会破坏当地社区基层的生活秩序,而且更主要的是会越出一般社区的控制范围,威胁整体的国家安全。而另一些案例则纯粹属于对基层传统异端习俗的崇信,如舔吸精髓和谋取人胆以治麻风等,都是属于相当个人化的行为,一般不易扩散成“为鬼所役”那样的连锁行动,但却对狭义上的社区秩序构成了威胁,所以更能引起普通民众的注意。[1]

§ 判例

《明律·刑律·人命》:“凡採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注:“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谓取生人耳目臟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

《清会典事例·刑部·刑律人命》:“凡採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

清 东轩主人 《述异记·偷颅贼》:“是颅骨鍊就之药,真罪不容诛,比於採生折割,所当寸磔者也。”亦省作“ 採割 ”。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八:“老翁独自走了家来,心里只疑心这一干人多不是善男子、好相识,眼见得喫狗肉喫人肉惯的,是一伙方外採割生灵做歹事的强盗也不见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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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20: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