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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释义

§ 简介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由教育部与香港李嘉诚基金会于1998年共同筹资、合作设立的跨世纪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这项计划主要立足国内,通过实施高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和“长江学者成就奖”,吸引国内外中青年各界精英投身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迅速提高中国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能力和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教育部为此计划3-5年内在高校国家重点建设学科中设置500-1000个特聘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内容被写进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行动计划》。

自1998年实施以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经过海内外公开招聘和严格遴选,共聘任长江学者1801人,其中特聘教授1190人、讲座教授611人。先后有85名长江学者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特别是在2012年两院院士增选中,共有32名长江学者当选为两院院士,占全国当选总数的30%,占高校当选总数的近60%。[1]

§ 计划宗旨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配合“211工程”建设,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主要宗旨在于通过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实施,延揽大批海内外中青年学界精英参与中国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带动这些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若干年内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大大提高中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同时,通过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中国高等学校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打破人才单位所有制、职务终身制,改变分配中存在的平均主义等弊端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 计划内容

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第一期,教育部将在三至五年内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学科中设置300~500个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由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学校遴选、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与之签订聘约,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其中,任职期间取得重大学术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还可以获得每年颁发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 制度办法

为顺利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制订了《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试行)》。

§ 评审组织

为了顺利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保证计划专项资金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教育部将聘请若干名国际著名学者成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有关高等学校提出的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申请,评审高等学校遴选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及“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等。

§ 工作程序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申报、评审工作分为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推荐三部分。其中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及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两次,“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看《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试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工作系统图》及《“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工作流程图》。

§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教育部决定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

第二条长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每年招聘特聘教授100名、讲座教授100名,聘期为三年。长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五条教育部人事司负责长江学者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七条教育部每年下达一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申报限额数具体确定招聘岗位并组织招聘工作。

第八条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2]

第四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为中国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教育部下达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教育部正式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教育部委托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部人文社会科学咨询委员会分别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设岗方案和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提交由著名专家组成的长江学者聘任顾问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教育部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教育部每年召开一次“长江学者”授聘仪式,统一公布招聘结果并授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一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对其中优秀创新团队,教育部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在聘期内,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教育部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九条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条对在任职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推荐参评“长江学者成就奖”。

第三十一条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授予“荣誉长江学者”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3]

§ 新计划实施

2012年3月9日,教育部发布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新计划特聘教授聘期延长至5年,并对申请年龄上限、支持奖金数额做出了调整。

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将特聘教授名额从每年100人增加到150人,讲座教授规模适当缩小为50人左右。同时将特聘教授奖金由每年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支持年限由3年延长为5年;讲座教授奖金由每月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支持年限仍为3年。[1]

同时,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将适当放宽人文社科人选年龄要求,将申报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为55周岁,同时将人文社科评审学科组由4个增加到6个,分别为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与历史、教育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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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2: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