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
释义 |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英语:Partial Test Ban Treaty,PTBT),全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是一个限制核武器试验的国际条约。该条约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年8月5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在莫斯科签署。1963年8月8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条约生效日期:1963年10月10日。 § 条约概述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前美苏核实验次数《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了除在地下外的一切核武器试验。其目标是减缓冷战期间的军备竞赛,和防止核武器试验造成地球大气中过量的放射性尘埃。 1963年8月5日苏联、英国和美国在莫斯科签署该条约,苏美关于1963年8月5日苏联、英国和美国在莫斯科正式签署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勃烈日涅夫出席了签字仪式。联合国秘书长吴丹也应邀出席了签字仪式。该条约于1963年10月10日生效。 在条约上签字的是苏联外交部长葛罗米柯、美国国务卿腊斯克和英国外交大臣霍姆。签字后葛罗米柯在讲话中称赞这个条约的签订是“苏联爱好和平的对外政策的成就”,条约“可以为解决包括裁军问题在内的其他更加重要的国际问题开辟道路”。 美国国务卿腊斯克在讲话中说:“我们三国政府采取了一个步骤,全人类一定希望这将是走向和平、安全的世界的道路的第一步。今天签订的条约是良好的第一步,这一步是美国长期以来热诚地希望的。它并不结束核战争的威胁;它并不减少核贮备;它并不制止核武器的生产;它并不限制在战争时使用核武器。”,“因此,我们不可能在现在担保这项条约将具有什么意义。” 英国外交大臣霍姆说,这个条约“使核方面的军备竞赛停了下来”。“现在世界各国要认识到战争已经过时,要非常刻苦地考虑如何改变以冲突不可避免的旧式思想为基础的旧的、无结果的冷战,而谋求以承认人人是兄弟的这一真理的真正和平”。吴丹赞扬了三国的“政治家风度和勇气”。 签字后发表的公报说,“三国政府表示希望其他国家将参加这个条约”。 该条约保存国政府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 条约内容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条约宣布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按照联合国的宗旨,尽快达成一项在严格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协定,这项协定将制止军备竞赛和消除对于生产和试验各种武器,包括核武器的刺激因素,谋求永远不再进行一切核武器试验爆炸,决心继续为此日的进行谈判,并希望使人类环境不再受放射性物质污染。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1.本条约各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并且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a)在大气层;在大气层范围以外,包括外层空间;或在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 (b)在任何其他环境中,如果这种爆炸所产生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这类爆炸的国家领土范围以外。在这方面已达成的谅解是,本项规定并不妨碍缔结一项永远禁止一切核试验爆炸,包括所有地下核试验爆炸的条约,而缔结此条约正是各缔约国在本条约序言中声明要谋求的。 2.本条约各缔约国还保证,不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环境内,或可能产生该款所提到的影响的任何地方引起、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第二条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任何所提出的修正案应提交保存国政府,保存国政府应将修正案分发给本条约所有缔约国。此后,如果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提出要求,保存国政府应该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一修正案。 2.对本条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由本条约所有缔约国的多数,其中包括所有原缔约国,表决通过。在所有缔约国的多数,其中包括所有原缔约国的批准书交存后,修正案即对所有缔约网生效。 第三条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3款生效之前签署的任何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原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保存,该三国政府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3.本条约经所有原缔约国批准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保存国政府应将本条约的每一签字日期、每份批准书和加入书的交存日期、生效日期、收到关于举行会议的任何要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四条 本条约应无限期有效。 各缔约国如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本国的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三个月前将其退约一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第五条 本条约应保存在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本条约的英文本和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应由保存国政府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 历史背景 继美国于1945年7月16日首次核试验成功之后,苏、英、法三国也先后于1949年8月29日、1952年10月 3日、1960年2月13日成功地进行了核爆炸试验(见核试验)。此后,核试验的次数逐年增加,核爆炸的TNT当量也大断增大(1945年8月6日美国在日本广岛投掷的第一颗原子弹的TNT当量为2万吨,到1961年10月30日苏联在新地岛的一次热核试验,其TNT当量已高达5000万吨)。核竞赛严重地威胁着世界和平,引起了世界人民的不安。联合国秘书长于1954年4月8日收到印度代表首次提出停止核试验建议的信,1958年1月13日又收到一份由43个国家的9000名科学家签名的呼吁书,要求立即签订一项停止核武器试验的国际协定。 在联合国大会多次敦促下,苏、美、英三国才于1958年10月31日,在日内瓦开始进行禁止核试验的谈判。由于缺乏诚意,谈判时断时续,拖了将近5年才达成协议。当时由于它们已在大气层进行了充分的核试验,可以完全依靠地下核试验发展各自的核武器,因此,本条约不提全面禁止和销毁核武器,也不禁止地下核试验。条约签订以来,苏美两国进行地下核试验的次数,均较缔约前在各种环境下进行核试验的总数还多。 § 签约国家 已正式通过条约的国家:113个 阿富汗、安提瓜、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孟加拉国、比利时、贝宁、不丹、 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缅甸、加拿大、中非共和国、乍得、 中华民国、哥伦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 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斐济、芬兰、加蓬、冈比亚、德国、加纳、希腊 、 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 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韩国、科威特、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卢森堡、马拉维、 马来西亚、马达加斯加、马耳他 、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尼泊尔、荷兰、新西兰、 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 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 卢旺达、萨摩亚、圣马力诺、塞内加尔、 塞尔维亚和黑山、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南非、苏联、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叙利亚、泰国、 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英国、美国、委内瑞拉、赞比亚。 已签署条约,但国内还未正式通过批准的国家:17个 阿尔及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智利、埃塞俄比亚、海地、利比亚、马里、巴基斯坦、巴拉圭、葡萄牙、索马里、坦桑尼亚、乌拉圭、越南、也门 。 § 各国立场 一些国家认为该条约是企图巩固美、苏、英对核武器的垄断。当时苏联和美国已经完成了大气层核试验阶段,它们可以通过地下核试验发展新的核武器,英国在必要时可以借用美国的试验场。而条约并不禁止地下核试验,因此并不能阻止核武器的发展。 1963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主张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指出美苏企图通过这个条约,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而把一切受核威胁的国家的手脚束缚起来。法国也反对该条约,中、法两国没有在条约上签字。 § 参考资料 [1]http://info.yqie.com/B/B174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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