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遗赠 |
释义 | § 概念 《继承法》第16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含义是:遗赠人采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一部或全部(必要的遗产保留份额除外)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受遗赠中的“国家”,泛指国库,具体是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 受遗赠中的“集体”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公民,可以是外国公民。 § 种类 生活中,遗赠主要有三种类型: 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遗嘱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 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或称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1] § 特征 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必须采取遗嘱的五种法定方式之一。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意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不得以遗赠方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遗赠还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但遗赠可以附义务,如果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该遗赠无效。但是,如果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则虽然其在遗产分配前死亡,他接受遗赠的权力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集体;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因而受遗赠人只享受遗产中的权利,不负担遗产中的义务。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 伊斯兰教法概念 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系介于伊斯兰教赠予法与遗嘱法之间的一个法律概念,受这两个门类的有关规定的制约。按赠予法的惯例,被继承人生前有权以赠予方式将财产赠予任何人,其数额不受限制,而按遗嘱法,被继承人仅有权将全部净资产(即清偿亡人生前债务、扣除安葬费后的余额)的1/3分配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非亲属。但《古兰经》规定,留遗嘱时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4:12)。历史上因经常发生混乱,中世纪的教法学家们曾就“临终”的含义作过原则规定,以明确立遗嘱的时间和效力(健康人立遗嘱为生前赠予,病危者立遗嘱为遗赠)。其原则有三:(1)“临终”指患有直接导致被继承人死亡之疾病。(2)所患之症必须是使患者产生死亡恐惧感之疾病。(3)必须是有外部征兆之重病。虽有明确规定,但一个人有时难以预料到自己会突然死亡,故仍难以确定立遗嘱的时间。这类纠纷通常由教法法院判决。其基本审判原则是:(1)临终前遗赠必须符合赠予法的规定,必须转移财产实体的占有权。(2)必须符合遗嘱法的规定,所赠遗产数额仅限于全部净财产的1/3,不得转让予法定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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