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遗产税
释义

§ 简介

遗产税漫画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征收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此外,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现阶段未征收遗产税。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

§ 起源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2]

§ 分类

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1、总遗产税。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2、分遗产税。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

3、总分遗产税。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2]

§ 外国遗产税

遗产税漫画遗产税制度分类表

(一)美国

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

(1)纳税人。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

(3)财产估价。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

(4)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

(5)抵免。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6)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个人为500万美元,夫妻为1000万美元,税率35%。[1]

(二)日本

(1)纳税人。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

(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4)扣除和抵免。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三)德国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

(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坐落于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征税。

(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

(3)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

(4)税率。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5)免税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

(6)抵免: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起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外负担允许抵免。[3]

§ 提案

陈光标

2009年两会,“中国首善”陈光标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将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4]

2012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首钢总公司董事长朱继民建议研究开征遗产税。朱继民称,现阶段中国开征遗产税已有了较为坚实的立法依据。首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征税对象;其次,收入悬殊越来越大,遗产留给后代,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甚至无需竞争,与“勤劳致富”的观念相违背。开征遗产税可以刺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在弥补我国当前税制缺失的同时,还可以将征收的税款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扶持低收入者。他建议,应合理选择税制模式,可以采用总遗产税制,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并将遗产赠与税纳入归集范畴,防止纳税人生前将财产大量转移而逃避税务。在遗产税起征点的确定上,要确定合理的基数,随着社会发展和居民财富状况变化动态调整,实行税率累进制。[5]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9/21 15: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