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财产权
释义

§ 概述

财产权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自然史而形成的。私有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动物的天赋权利。这是说,享受私有财产权是人及其生存的一个重要特征。失去了这个特征,人就有可能被贬到动物的地步上,人的自由和生命就可能危在旦夕。享受财产的权利是人成为人的要件之一,是确保人被当人对待的基本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完全有理由把私有财产权看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或者说是天赋的权利。

私有财产权受到同等的公平保护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完善的财产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私有财产权使正当地占有财富的欲望合法化。连恩格斯也承认,文明时代从它的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公有的财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既然财富与私有财产权同人类的文明如此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如此巨大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否定了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也就无疑是卸掉了人类文明的推进器。

在实行法治的国家里私有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们文明方式合作的开始。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和保障是先进文明的道德内核,只有野蛮时代的人才不知私有财产权为何物,因而也不会去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在法治社会只有骗子、小偷、强盗、土匪、蝥贼才不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尊重私有财产权与否不仅是人类的文明状态与动物的蒙昧状态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分水岭。不承认这一分水岭,就意味着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分野,人类与动物的分野。

不可否认,任何社会中都有通过盗窃获取财富的。然而,正是私有财产权的道德性才决定了盗窃行径的不道德性。若是没有财产权,盗窃等掠夺性的行为就成了道德上受鼓励的“见义勇为”。可见,取缔了私有财产权就是放纵对他人财产的盗窃、乃至公开的抢劫,像文革中的那些打、砸、抄、抢他人财产的野蛮行径才能名正言顺、肆无忌惮。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要么是疯人行径,要么是禽兽行径,而绝不是文明人的行径。而制止盗窃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鼓励盗窃的最好办法便是取缔之。

§ 政治权利先导

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的权利。私有财产和自由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则就会被统治者的滥权所践踏。不仅如此,私有财产权还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蛮的专制方面,私有财产权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

私有财产权总是服务于占有者的目的。在产权个人化的社会中,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去服务于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产权公有化的社会中,财产被用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家的目的。由于政治的功能是让个人的多样化的生存目的服务于所谓的全社会的共同目的,或者说是多数人的、执政一方的、独裁者的目的。这种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数人的乃至一个人的目的。

在法治社会里,私有财产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政治法律原则,但决不是一项凭有权人的好恶而可以任意废弃的政策。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是领导者的权宜之计。私有财产权的界定与保障愈明析有效,财富的强行再分配的难度就愈大。私有财产越得到保障,损人利已的难度就愈大。个人的财产权与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带来民主,但没有私有财产权与市场,则绝对不会有民主。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全部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私有财产权的逐步确定是同步发生的。

§ 特征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财产权的不同主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民才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才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创造出大量的财富。所以,创造财富的自由要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着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私有财产权不仅攸关生存的质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宝,市场经济的核心。

私有财产权是经济繁荣与效率的关键,经济生活中有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钱比花别人的更谨慎。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没有财产权,拿谁的财产去交易?从这种意义上讲,私有财产权比市场更重要。有人常常发出这样的诘难:私有财产权被用来满足私利。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个人受益、大家受益。但交易的前提是个人拥有、占有支配属于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每个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

现代产权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证明,英国、荷兰、西班牙等西欧国家在近代的崛起得益于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建立以及私有财产权对政府的权力构成的重大约束。在欧洲地中海的历史上,是有了财产权利的分离,才有了个人自由、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观念。文明演进又促进了对法律、正义和私有财产权的共识,而这些国家之间发展程度的差异,则是由这些国家对私有财产权保障程度的差异决定的;同样,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与该地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程度的不同也可以用私有财产权的尺度来衡量。这对我们如何重新启动中华文明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 法律保护状况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也逐渐完善。1982年颁行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现行宪法第11条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有关私营经济的条款,并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这就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同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发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项法规,将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又作了重要修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定,更加确认了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

诚然,法律本身不能创造社会财富,但却能有效地刺激和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中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各项保护措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尤其是1988年中国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后,因私营企业在法律上取得了合法地位,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大步跨入私营企业的行列之中,从而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范围。据统计,至1990年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有9.8万户,从业人员170.2万人,户均17.4人,注册资金45.2亿元,户均9.7万元。这些私营企业大多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以北京市为例,1998年,有1300多家私营企业是从个体工商户发展起来的。1992年以后,受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的鼓舞,“下海”之风蓬勃兴起,私营经济发展迅速,许多地区也颁行了一些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新规定,并在实践中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的切实保护,这些措施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标志着中国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法律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 法治化完善

在当前的条件下,为迅速提高中国综合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推进中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治化进展,应该加强对个体经济和公民个人财产的全面的、有效的保护,为此,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有关法律:

(1)对各类主体的合法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强调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公私财产应实行平等保护,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只有实现平等保护,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才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当然,从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看,对公民合法财产是予以充分保护的,但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对个体经济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合理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但在保护上却是有差别的。为加强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中国宪法应明确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也应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除此之外,还应完善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侵权法等有关法律,在财产的取得和转让、公司的成立和合并以及企业的破产、股票的购买、债券的发行、资产的收购、对财产遭损时的补救等方面都尽可能地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

(2)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实行全面保护。保护财产是中国各个部门的共同任务,因而在完善对私有财产全面保护的法律方面也应从多方面着手。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职责权限,完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使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地方、个人、单位的干涉,同时应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限制、征用、征收、罚款、没收、税收等做出规定。当然,宪法也应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用,只能由国家为社会的公共利益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还要提供适当的补偿。

(3)为个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公平竞争是个体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环境,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由于新旧体制依然并存,各种经济关系尚没有理顺,公平竞争的环境并没有真正形成。对于个体经济者来说,尽管他们在竞争中具有灵活多变、自主性和适应能力强的特点,但在竞争中仍受到许多束缚。从迅速发展中国生产力和提高中国综合国力出发,应制定扶植个体经济的法律,尽可能地鼓励和允许个人从事更高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营活动,尽量减少对个人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同时,应尽快制定公平竞争法,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竞争行为,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私营经济在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中迅速发展壮大。[1]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19 8: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