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塔夫脱-哈特莱法》 |
释义 | § 正文 美国在劳资关系方面的联邦基本法律。正式名称是《劳资关系法》。因由参议员R.A.塔夫脱(1889~1953)和众议员F.A.哈特莱(1903~ )提出而得名。1947年由国会通过,以代替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即《华格纳法》。《塔夫脱-哈特莱法》增加了《华格纳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即规定了工会的“不公正的劳工作为”是非法行为,特别是禁止“间接抵制”(secondaryboycott),即禁止在罢工中抵制与本企业雇主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实行“封锁工厂制”(closed shop),即禁止只准雇佣某一工会会员的制度;并且容许各州制定所谓“劳动权法”(right-to-work statutes),以取消“工会工厂制”(union shop),即非工会会员的工人在被雇后一定时期内应加入某一工会的制度;规定劳资双方中的一方如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应在60天前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况下,总统得授权司法部长请求法院发布在80天内不得罢工或关厂的禁令,在这一“冷却时期”内再由政府进行调解;如这些措施都无效,总统还可建议国会采取其他措施,如授权他接管企业,等等。在国会通过这一法律后,各州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州法律,通称为“小塔夫脱-哈特莱法”。1959年,国会又制定了《劳资关系报告与揭露法》,又称《兰德勒姆-格里芬法》,主要内容是加强政府对工会内部事务的监督。 § 颁发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工人阶级为提高工资和改善福 利待遇,掀起了大规模的群众性罢工运动。工人运动的高涨,引起了美国统治集团的恐惧和不安。为抑制和削弱工人运动,1947年6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 “1947年劳资关系法”。它是由参议员罗伯特·塔夫脱和众议员弗雷德·哈特莱提出的,故名《塔夫脱-哈特莱法》 该法是美国历史上典型的反劳工立法。它限制工人参加工会的权利,不准工会要求同厂的工人加入同一工会;禁止全国性同业工人的集体谈判;禁止共产党员担任工会领导职务;工会举行罢工前必须先发出通知,规定有60天“冷却期”,静候政府调查;法院有权下令禁止罢工;宣布原来关于工会问题的瓦格纳法无效。 该法把美国劳工长年斗争所取得的成果剥夺殆荆法案通过后,美国广大工人和群众掀起了强烈的抗议怒潮。 § 相关信息 取消【塔夫脱·哈特莱法】词条。1979年版全文是: “《即劳资关系法》。美国反劳工立法之一。1947年6月23日国会通过,同年8月23日施行。因参议员塔夫脱(Robert.Alphonso Taft,1889-1953)和众议员哈特莱(Fred&nb) § 配图 《塔夫脱-哈特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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