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赵长青 |
释义 | § 简介 赵长青 赵长青,教授,男,1934年1月29日生,重庆市涪陵区人。 196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接着在中共党史研究班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六年刑事审判工作。 1977年以来一直从事刑法教学、科研工作。 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教授和学术带头人。 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教育协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重庆市计算安全学会副理事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委员会咨询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 成绩 教学方面:给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法学前沿》等课程,曾获本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科研方面:先后主编、参编、独著专著有《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禁毒全书》等国家统编教材、专著等34部(其中4项国家课题),计1400余万字,其中自撰部份为450余万字;撰写有《贪污犯罪规律初探》、《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等学术论文120余篇。 突出成果有两个方面: 一是潜心研究“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主要著作有《打击经济犯罪法律问题》、《贿赂犯罪个案研究》、《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及一批论著。率先在全国招收“经济刑法”研究生和开设《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等课程,处于全国研究同类课题的领先地位。 二是潜心研究毒品犯罪,主要著作有《中国毒品问题研究》、《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论毒品犯罪的罪名与处罚》、《惩治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等论著,主编了近370万字的《禁毒全书》,是国内系统、全面研究毒品的历史与现状、罪名与处罚、治理与对策的唯一巨著。到1998年底的成果中有《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刑法学》、《贿赂犯罪个案研究》、《中国毒品问题研究》、《中国刑法教程》、《经济犯罪研究》、《禁毒全书》等23项分获四川省、重庆市、司法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6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4项等。 多次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活动和新刑法的立法讨论,如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作了《贪污犯罪规律初探》专题发言,受到与会代表的普遍重视;赴日本及台湾省进行学术交流;赴缅甸进行过毒品问题调查研究;主编的《禁毒全书》被作为我国的禁毒成果送给联合国禁毒署。 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1989年被评为司法部部级优秀教师,1995年获国家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 作品 赵长青 法学专著 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赵长青,2001-4-1版 刑法学(上.中.下)(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赵长青,2000-9-1版 经济刑法学(本科)/赵长青,1999-8-1版 法学论文 受贿罪客体新探 /赵长青 贪污犯罪规律初探 /赵长青 论死刑的适用 /赵长青 《经济刑法学》前言 /赵长青 《经济犯罪研究》自序 /赵长青 《禁毒全书》序言 /赵长青 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 /赵长青 论不法经济行为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赵长青 § 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在中国的刑法界,赵长青是受人尊敬的泰斗级人物。他曾参与1997年刑法的修订,正是在这次修订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首次写入刑法。他本人也是黑社会问题的权威研究者。 黎强的案子一共审理了六天。黎强案涉案人员多达31人,而检察院的举证材料非常详细,仅仅举证就用了三天时间,赵长青每天听案到晚上10点多。听完检方的举证,他认为这个案子办得还是很不错的,证据也很细致,对黎强的9项指控,绝大部分他都认可。唯一的分歧,出现在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中国的刑法里,第一次出现“黑社会”的字眼,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赵长青是此次修订的参与者。 “当时考虑到中国已有黑社会的苗头,但不那么典型,还没像意大利的黑手党一样成为对抗政府的组织,因此加了性质两个字。”赵长青说。此后,最高检和全国人大又先后出台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司法解释,俗称“四条特征”,即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称霸一方。 “认定黑社会,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赵长青说。在检方对黎强领导和组织黑社会的指证中,提供的是黎强1997年在工商局注册公司的证据,他认为,这个证据并不充分。“这并不能证明当初成立这个公司就是为了犯罪。” 在2009年10月30日的当庭辩护中,赵长青发表了1个多小时的辩护词。他出人意料地否定了检方对黎强“黑社会”罪名的指控,舆论哗然。 在赵长青看来,检方和律师都有可能出现失误和偏见,而这个平衡要靠中立的法官来完成。他说,作为一个辩护律师,他所做的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为当事人辩护。 § 黎强案辩护花絮 “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律师认为指控罪名不当。赵长青为黎强的辩护是按照起诉书指控的9项罪名倒着进行。他用了一个小时为黎强辩护,最精彩的“压轴辩护”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他条分缕析,着重从理论、证据两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赵长青从理论上提出,要认定黎强构成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要解决三个前提。 第一,这个黑社会组织的载体是什么?“究竟是黎强单独的组织一个黑社会组织呢,还是他的渝强公司就是黑社会组织?” 第二,黎强组织黑社会的行为是什么?所谓组织行为就是在黑社会组织成立之前,要提出倡议成立一个黑社会组织,必须招兵买马,纠集人员来组织黑社会组织。“筹备组织行为在这个案子里表现在哪里?” 第三,黎强是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即在黑社会组织成立后,他是黑社会组织的掌门人,策划、组织、调动黑社会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犯罪的领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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