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诉愿权 |
释义 | § 诉愿权 § 正文 当臣民的权益受到国王或他的属下侵害时,臣民可以提出诉愿,由国王指示有关部门或者法院处理。早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就已承认了臣民的诉愿权。不过当时只是贵族享有的权利。14世纪以后,受理和答复诉愿一直是英国议会的职能。1791年法兰西宪法确认公民有向法定机关呈递诉愿书的自由。同年,美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不得剥夺人民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后来,德国、比利时、土耳其、葡萄牙、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承认公民的诉愿权。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了诉愿权。由于各国的具体制度不同,各国法律对诉愿的主体、期限、范围、管辖、审理、决定、效力等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国家确认公民个人为诉愿主体,但也有些国家认为法人、团体、集体也可以提起诉愿。有的国家规定诉愿包括原诉愿和再诉愿,有的则未明确规定两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规定诉愿权,但宪法确认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同一些国家的宪法确认的诉愿权有类似之处。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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