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软件开发增值税 |
释义 | § 概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 § 公司行为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对于免缴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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