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 |
释义 | § 正文 形成和发展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继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后出现的土地私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基本特征是:①直接生产者从土地的单纯附属物的地位解放了出来,不再象农奴那样是土地的附属物;他们有人身自由,是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②土地所有权摆脱了超经济强制关系,表现为纯粹的经济剥削关系。③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土地所有者不必是土地的实际经营者,负有经营职能的农业资本家,也不必是土地所有者。 由于各国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背景不同,资本主义前的土地占有制形式并不完全相同。有俄国的村社份地土地占有制,有国家土地占有制,有美国南部的奴隶制土地占有制,有“真正俄国”省份的半封建的土地占有制。这些不同形式的土地占有制最终都发展成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但其发展过程是不同的,一般有如下两种类型:①不用革命手段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而是用资本主义剥削逐渐代替农奴制剥削的办法,把封建土地所有制逐步改造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样的发展道路在普鲁士表现得最为典型,列宁称之为普鲁士式道路(见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鲁士式道路)。②在没有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严重阻碍,或用革命手段摧毁了奴隶主、封建主反抗后,通过小农经济两极分化而产生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样的发展道路在美国表现得最为典型,列宁称之为美国式道路(见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美国式道路)。 占有形式和使用方式 就土地占有形式看,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①由工业资本、商业资本、银行资本和农业公司等控制的大地产。②由单个农业资本家占有的中小地产。就土地使用形式看,也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建立在资本主义租赁制基础上的农场。②土地所有者兼农业资本家使用自有土地的农场。当然,在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里,土地所有制纯粹资本主义化的情况是罕见的。一般都保留有某些非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如个体农民的小地产占有制和封建土地占有制的残余。后者如英国,据1970年统计,当时尚有10万公顷土地掌握在皇家手中,有6万多公顷掌握在教会手中(英国1979年耕地总面积是690.9万公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方面突出的变化是租佃的规模和比重显著缩减。如英国,在1900年,90%的可耕地面积是租佃的,1971年下降到44%,1973年下降到不足40%。在意大利,由于进行了土地改革,农业经营者的自有地产大大扩展,租佃土地则相应缩小。1947年出租土地在农业耕地总面积中占47%,1970年下降为23%。在日本,1945~1947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凡是超过三町(1町=0.992公顷)的耕地一律实行有偿征收。1952年通过一项特别法令,将租佃关系的调整置于国家机关的监督之下,租佃土地在耕地总面积中的比重从1945年的 46%下降到1965年的5%。在美国,租佃农场数目占农场总数的比重是:1900年为35.3%,1974年为10.9%。租佃农场的土地占全部农场土地的比重是:1920年为27.7%,1969年为13%。自有农场、部分自有农场在50年代以后都有了显著的增加。 对农业的影响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对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双重影响。它的出现,摆脱了同封建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超经济强制,使农业从几千年没有多大变化的传统的农业经营方法,转变为运用各种科学和先进技术的现代化农业。但是,以土地所有权同土地经营权相分离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对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起消极的作用:①土地所有者可以坐享其成,他们对于改良土壤、改进水利和改善农业运输条件等方面不愿增加投资。②租地农场主唯恐在租约期满前不能收回投资,也不愿从事长期可以发挥效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而一味在承租期内尽量掠夺地力。这两个方面的影响,都是不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中土地租佃规模和比重的缩小,农业经营者自有土地的增加,正是为着克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消极后果而出现的一种客观趋势。 同时,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由于绝对地租的存在,使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一般生产价格,从而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土地只有在提供地租的情况下才会被人耕种,因而在不少资本主义国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竟无人耕种,这样也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在于吸引了很大一部分货币资本投放在土地购买上。这笔资本,如果不用来购买土地,本来是可以用来发展生产的,而用于购买土地的货币资本丝毫无益于生产活动。投放在土地购买上的货币资本越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越要受到阻碍。因此,即使在资产阶级的心目中,土地所有者也是生产过程中一个无用的累赘。英国一些经济学家正是基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提出过对私人占有的土地征收高额税金和土地国有化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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