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资本主义土地国有化 |
释义 | § 资本主义土地国有化 § 正文 必要性 农业资本主义经营的典型形式,是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雇佣农业工人从事农业经营。农业资本家获得平均利润,把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权同土地经营权完全分离。这种土地私人占有制,是历史上土地私有制的一种独特的形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一大障碍。它一方面妨碍对土地的改良,造成对土地的掠夺性使用;另一方面,它又使社会必须拿很大一部分资本用于购买土地,或向土地所有者以地租形式缴纳巨额贡赋,才使农业生产得以进行。K.马克思说过:“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 702页)。 还在资本主义发展处于上升的时期,一些激进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曾经从理论上论证过资本主义土地私人占有制的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并主张以捐税的形式把地租纳入国家手中,从事实上否定土地私有权,把土地变成资产阶级的国有财产。例如,英国古典经济学家D.李嘉图就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是一个必要的、并且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当事人,而土地所有者却完全是多余的,是无用的赘疣。英国庸俗经济学家J.密尔也赞成李嘉图的主张,他从维护产业资本家的利益出发,提出反对土地私有权存在的地租理论,并且想或多或少直接地把土地私有变为国有。还有些经济学家,如美国的H.乔治(1839~1897),也有废除土地私人占有实行土地国有的主张。这是因为从资产阶级的立场来看,土地所有者只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进程中一个无用的累赘。 废除土地私人占有制,实行土地归资产阶级国家所有,是从根本上铲除农村中封建农奴制残余的重要措施,可以加快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发展,同时也是符合农村中广大个体农民的要求的。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废除土地私人占有制,实行土地国有的要求是应当给予肯定的。列宁在谈到俄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土地问题时,就曾提出:要在俄国完全摆脱农奴制度,建立起真正的农场主经济,必须“废除”全部土地的“地界”,打破一切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实现土地国有化。 局限性 从理论上说,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没有土地私人占有制是可行的,并且是有利的。但是在实际上,资产阶级不可能进行真正的、彻底的土地国有化,废除土地私人占有制。因为:①资产阶级担心一种劳动条件私有制形式的否定,会危及另一种私有制形式的稳定,废除土地私人占有制将会引起一种连锁反应,动摇整个资本主义私有制。②资产阶级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还是处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当时他们自己占有土地的还不多,而且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还没有充分展开。当资产者自己已经占有了土地,他们就不再积极主张废除土地私人占有制了。 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资产阶级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实施土地国有化的一些措施。例如,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条件下,随着某些工业企业、运输企业、矿井、铁路等等的国有化,这些企业所占用的大片土地也跟着国有化了。或者,出于市政建设的需要,如发展公路、航空、通信、服务设施等等,国家也需要直接占有大片土地。有时,土地国有化是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所采取的调整经济政策相联系的。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为了维持较高的农产品价格,除了采取压缩产量的措施外,还由国家收购了农场主经营的一部分土地。此外,土地国有化也常常是出于某种军事上的目的。但是,这些土地国有化的措施,只是局限在比较狭窄的范围内。这种局部的土地国有化,不仅不会从根本上动摇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原则,而且是保护整个资本家阶级利益的,常常也是有利于土地所有者的。历史证明,资产阶级不可能真正完成土地国有化的历史任务。只有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以后,才可能由无产阶级来彻底废除土地私有制,逐步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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