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貌阅 |
释义 | 隋唐时地方官亲自检查百姓年貌形状﹐以便核实户籍的制度。隋大业五年(609)﹐户部侍郎裴蕴因当时“户口多漏”﹐又诈伪老小以避赋役的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国家收入﹐故建议推行“大索貌阅”。“大索”的目的在于搜括隐匿人口﹐而“貌阅”目的则在于责令官员亲自当面检查年貌形状﹐以便查出那些已达成丁之岁﹐而用诈老﹑诈小的办法逃避承担赋役的人。通过严责官吏执行﹐“若一人不实﹐官司解职﹐里正﹑里长皆远流配”﹐奖励告密﹐“若纠得一丁﹐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等办法﹐达到“进丁”及增加“新附口”的目的。据记﹐当年进丁二十四万三千人﹐新附六十四万一千五百人(也有学者认为大索貌阅进行过两次﹐第一次在开皇三年﹐即公元583年)。 唐代继承隋法﹐把貌阅加以完善及制度化。根据《唐六典》记载﹐作为县令的职责之一﹐即要“过貌形状”﹐“亲自注定”。唐代貌阅首先是通过貌阅百姓形状﹐以定其所报的黄﹑小﹑中﹑丁﹑老是否属实(见丁中)。貌阅的另一内容﹐则是要貌定百姓的“三疾”状况。“三疾”按病残程度区分﹕部分丧失劳动力者为残疾﹔全部丧失劳动力者为废疾﹔不仅全部丧失劳动力而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为笃疾。据此﹐为免除(或部分免除)赋役负担﹐或享受给“侍丁”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吐鲁番出土唐代户籍并参考日本所保存的古代籍帐﹐可知唐代貌阅还通过“过貌形状”记录下人体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有何表记﹐以及其它特征。这些特征均记入貌定簿中﹐一度亦记入户籍中。 隋代定户等时三党五党共为一团(见定户)﹐唐代貌阅亦按地区分成团。故貌阅百姓亦称“团貌”。开始每年一次﹐亦称“小团”。开元二十九年(741)后﹐一度改为三年一团﹐于定户等时进行团貌﹐停止每年小团。天宝四载(745)后﹐又复旧制。团貌毕﹐即造簿﹐清定以后﹐不得更改。团貌结果﹐即直接作为手实的依据﹐并记入户籍。唐代户籍中﹐往往见到人户名下脚注记:“貌加”﹑“貌减”若干﹐即是团貌中发现少报或多报年岁﹐在户籍中更正的记录。封建国家通过团貌严格控制人民﹐尤其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丁口。为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封建法治提供了保证。 团貌之制﹐当时亦为日本所效法。正仓院所藏《天平七年大隅国郡未详计帐》中﹐不仅于户主及家内成员名下注记“正丁”﹑“少丁”﹐同时记载了每人头﹑面部特征﹐如“右颊黑子”﹑“右目尻黑子”﹑“颈黑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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