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俄密约》 |
释义 | § 背景 李鸿章代表谈判、签订《中俄密约》 俄国与清政府订立的秘密条约。1896年6月3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沙俄利用中国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战败的困境﹐借口“共同防御”日本﹐诱迫清政府派遣特使李鸿章与俄国外交大臣罗拔诺夫﹑财政大臣维特在莫斯科签订《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又称《防御同盟条约》。一般称为《中俄密约》。全约共六条﹐内容是﹕日本如侵占俄国远东或中国以及朝鲜土地﹐中俄两国应以全部海﹑陆军互相援助﹔非两国共商﹐缔约国一方不得单独与敌方议和﹔开战时﹐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为使俄国便于运输部队﹐中国允于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该事交由华俄道胜银行承办经理﹔无论战时或平时﹐俄国都可通过该路运送军队军需品﹔此约自铁路合同批准日起﹐有效期十五年。根据《密约》第四条﹐同年9月8日由中国驻德﹑俄公使许景澄与华俄道胜银行代表在柏林签订了《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合同规定成立中国东省铁路公司﹐其章程照俄国铁路公司成规办理。至此﹐俄国获得了使西伯利亚大铁路穿过中国领土直达海参崴的特权。《密约》的签订和筑路权的攫取﹐为沙俄侵略势力进一步深入和控制中国东北三省提供了各种方便﹐大大加强了沙俄在远东争夺霸权的地位。 § 条约简介 90年代初,俄国开始修筑横贯欧亚两大洲即西起莫斯科、东达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的西伯利亚五大铁路。1894年,铁路修到了外贝加尔地区。俄国竭力想取道我国东北筑路,这对扩张俄国势力将大有好处。 甲午战争后,日本侵占了辽东半岛,在《马关条约》中最初有割让辽东半岛的条款,这对沙俄在远东的扩张极为不利。于是,沙俄联合德、法两国对日本进行交涉,通过追加中国对日赔款,换取日本退还辽东半岛。在交涉中,俄国扮演了一个为中国“打抱不平”的“救星”角色,乃乘机向清政府索取“报酬”。为扩张在中国的势力范围,财政大臣维特的关于西伯利亚铁路穿过中国东北地区直达海参崴的建议很快得到了沙皇的批准。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4月,沙俄驻华公使喀西尼向总理衙门正式提出这一要求,遭到清政府的断然拒绝。5月,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礼在莫斯科举行。沙俄别有用心地邀请清朝权臣李鸿章参加典礼,并待以国家元首之礼。此间,尼古拉二世特命财政大臣维特、外交大臣洛巴诺夫与李鸿章进行秘密谈判。 谈判期间,俄方利用清政府部分官僚急于同俄国结盟的心理,把“借地接路”作为实现结盟的先决条件。为迫使李鸿章就范,俄方不断施加压力,威胁讹诈,以中断谈判相要挟。后来竟然将单方面拟定的《中俄密约》约稿交与李鸿章。同时,沙俄还使用重金贿赂的卑劣伎俩,向李鸿章许诺,如果“接路”顺利进行,将付给李300万卢布酬金。李鸿章没有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就把约稿转奏光绪帝请旨,并电催清政府准其画押。 1896年6月3日,中俄双方代表在莫斯科举行《中俄密约》(正式名称为《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或《防御同盟条约》)签字仪式。该条约共6款,主要内容是:1.如日本入侵俄国远东或中国、朝鲜土地,中俄两国应以陆海军及军火、粮食互相援助,战争期间,中国所有口岸均向俄国兵船开放。2.中国允许华俄道胜银行接造一条由黑龙江、吉林至海参崴的铁路,无论战时平时,俄国均有权使用该铁路运送兵员、粮食和军械。 《中俄密约》是沙俄以不正当手段诱迫清政府签订的彻头彻尾的强盗条约。它的签订,使俄国不费一枪一弹,实际上把中国东北变成了俄国的势力范围。这对于俄国将侵略矛头进一步伸向华北及长江流域,进一步对清政府施加影响,争夺远东霸权,具有重要意义。 §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历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国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东方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亚洲大地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俄国大皇帝特派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为全权大臣,即将全权文凭互换校阅,均属如式,立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 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款 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款 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四款 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第五款 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 专条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本日中、俄两国所订之约,应借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 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 § 附注 本条约见《中国约章汇编:中俄部分》,页356―359;法文本见同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俄文本见《格林姆:远东条约集》,页105―106。 本条约汉文本原无名称,按序文称为《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法文本称为《防御同盟条约》;一般称为《中俄密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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