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贫民习艺所 |
释义 | § 发展历程 16世纪后期,英政府已认识到:对流浪者的惩罚措施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政府应采取措施帮助他们。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来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而国家不得不将救济贫民视为己任。于是,16世纪末在欧洲出现了国家济贫制度,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 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Poor Law ,俗称旧济贫法,这部法也被带入后来的美国),后经修订称为新济贫法,这部法一直到1948年才被废除。新旧济贫法历时3.5个世纪。17世纪开始,在济贫法精神引导下,英国建立了大量的贫民教养院、贫民习艺所(workhouse,中英字典解释为两个含义——囚犯工厂;贫民习艺所)等。但是,济贫法也以其“惩诫性”、“恩赐性”著称于世。接受济贫者不仅受到了许多限制,还被剥夺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这是对贫困者在政治上的一种惩罚。 英国济贫法是欧洲新教伦理的法律化。新教伦理认为:贫困是一种耻辱——“贫困等于不良”,贫困是穷人自己造成的,人们应该对他们自己的生活负责。它认为,贫困主要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贫困的原因不仅是经济的,而且是道德的,政府本身无法改变或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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