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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蒙特娄公约
释义

§ 概述

形象图蒙特娄公约 又称作蒙特娄议定书,全名为「蒙特娄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娄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该公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 主要内容

内容纲要

蒙特娄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海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採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託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

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要求已开发国家在1988年减少50%的製造,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暨太空总署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娄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鑑于此,便于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娄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桉、1997年的蒙特娄修正桉、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桉。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桉,决议将已开发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96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娄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桉、1997年的蒙特娄修正桉、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桉。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桉,决议将已开发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96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

§ 由来

基于继续使用CFCS等化学物质,将导致地球臭氧层被破坏的共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召集世界各国共同商讨对策,1985年共有28个国家与维也纳达成了这个保护臭氧层的协议(Vienna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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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5: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