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色目人 |
释义 | § 介绍 元朝对除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欧洲各族人的概称。“色目”一词源于前代﹐意为“各色名目”。元人使用“色目人”之名﹐就是指其种类繁多。自称“中亚信伊斯兰教的色目人”的东乡族色目人元朝称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为色目人,意为色目相异之人。色目人种类繁杂,其中以回回人最多。回回人之外,还有汪古人(今内蒙古大青山一带)、西夏人(今宁夏、甘肃一带)、畏兀儿人(当时主要在新疆东部)、哈剌鲁人(中亚巴尔喀什湖南一带)、康里人(中亚咸海以北一带)、钦察人(中亚里海以北一带)、阿速人(西亚高加索北部)、阿尔浑人(中亚七河流域至楚河流域一带)等。 当时色目人有多少种﹐说法不一。元末人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列举了三十一种﹐清人钱大昕的《元史氏族表》则列为二十三种。据近人核查﹐陶﹑钱所列既有重出﹐也有错漏。因为当时西域﹑欧洲人的民族成份很繁杂﹐元人对他们的译名又不划一﹐所以不可能精确地记载元代色目人的种数。常见于元人记载的色目人﹐有唐兀﹑乃蛮﹑汪古﹑回回﹑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剌鲁﹑吐蕃等等。 色目人在元朝的建立和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大量进入汉族居住地区﹐他们受到元朝的重视﹐被列为全国四等人中的第二等人(见四等人制)﹐待遇仅次于蒙古人。色目的上层人物﹐有的是军队将领﹐有的是政府官员﹐有的是勾通官府的大商人。色目官员在元朝各级政府机构中占有一定地位﹐他们可以担任汉族官员不能担任的职务﹐如地方政府的达鲁花赤﹔一般则规定蒙古人任达鲁花赤﹐汉人任总管﹐色目人任同知﹐以便互相监督。在科举考试和入仕方面﹐色目人享有的优遇几乎与蒙古人相同。色目人犯重刑﹐与蒙古人一样由大宗正府处置。但是﹐元朝给予色目人的优遇只能使他们的上层人物受益﹐下层色目人则象普通的汉人那样﹐处于无权地位﹐有不少贫苦的色目人沦为奴婢。色目人进出汉族居住区﹐对促进汉族与西北各族之间以及中国与西方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了很大作用。一些久居汉族地区的色目人深受汉族文化影响﹐有的还为汉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 民族四等级制认知 元史研究从来把“民族四等级制”看作是元代政治、制度和社会的特征。根据元史学界的一般提法,元朝把治下人民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并据其所处等级在为官、刑罚、禁令、赋役等方面作出了与之相应的政策或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蒙古统治者对占人口大多数的汉人、南人的警惕。这种看法是公认的元朝的多民族政策的基础。 蒙古人是指蒙古高原的居民,严格说来,是1206 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时集合的人们及其后代。 汉人、南人则分别指金、南宋的遗民,但汉人包括四川、云南的居民及契丹、女直(女真) 、高丽人。在元代,相当于蒙古、汉人、南人的口语词语分别是达达、汉儿、蛮子。 色目人是除了蒙古人、汉人、南人以外的所有人的总称,词源出自“诸色目人(各种类的人) ”。总之,“色目人”是汉语词汇。因此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 蒙古人和色目人到底是如何看待色目人的概念或范畴的呢?在同时代的蒙古语史料中,是找不到相当于色目人的词汇或概念的。例如,元明时期的蒙汉对译词典中的民族及类似民族的词语如下: 《事林广记》续集卷八〈 蒙古译语(至元译语) 〉,鞑靼 忙豁mongγul 人事门 达达 蒙古歹 ( <Mon. mongγul + dai) 回回 撒儿塔兀勒sartaγul 回回 散(甲) [里] 歹( <Mon. sartaq + dai) 《续增华夷译语》人物门 女真 主十歹( <Mon.ˇjürˇcidei) 西番 土卜惕 tÊbed 汉儿 扎忽歹( <Mon.ˇJaqudai~ˇJauqudai) 女直 主儿察惕ˇJ urˇced (ˇJürˇced) 蛮子 囊家歹( <〈Mon. nanggiadai) 高丽 莎笼哈solungγ- a 《华夷译语》人物门 高昌 委兀儿uyiγur 汉人 乞塔qitad⑤(kitad) 在此,可以找到蒙古(达达) 、汉人(汉儿) 、南人(蛮子) 和与之相对的蒙古词语,却找不到“色目人”和与之相对的蒙古词语。在蒙古史料中可见到畏吾儿、钦察等各个民族、部族名,但还未见到把这些广泛的诸族总括起来的记述。拉施特《史集》、马可·波罗《旅行记》等非汉语史料也是如此。这点是从来没有引起重视的。 再如,从元代户籍分类方式看,可知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划分并不是并列区分。元代户籍分类方式是:先划分为北人户和南人户,分别相当于侨寓和土著。然后,把北人户划分为色目(人)户和汉(儿)人户。色目(人) 户还分划分为蒙古人户、畏吾儿户、契丹人户、回回人户、河西人户。侨寓划分为蒙古、畏吾儿、回回、也里可温、河西、契丹、女直、汉人。这个结构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 (1)蒙古人在色目人的项目之下。蒙古人绝对不会把自己分类作色目人的一种,色目人的范畴—有时包括蒙古人—绝对不会是由蒙古人造出来的。从而,可以认为,不仅色目人的词源,而且概念的起源也只存在于汉民族的民族分类观中。 (2)契丹人也在色目人的项目之下。《辍耕录》将契丹人分为汉人八种之一。由此可见,色目人与汉人之界限是很含糊的。 (3) 这个结构并不能证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四等划分制度是并列的。向来,许多学者认为,户计中看到蒙古人户、色目人户、汉人户、南人户的名称,就是在户籍制度中发现“四等人制”的实例。虽然在户籍上注明了民族或部族的名称,但这种分类方式并不意味着划分“四等”。也就是在户籍制度上并没有划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 。 我们还可以看到另外的色目人包含蒙古人的例子。《元典章》7《吏部》卷1〈官制一·职品·内外职官员数〉将有品级官(朝官、京官、外任)划分为色目、汉人之二项目。在此,色目、汉人分别包括蒙古、南人。 综上所述,不但色目人一词源于汉语,而且这个概念也只存在于汉语中。色目人的词语及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划分只是存在汉语世界即通用在汉族之中。所以,色目人就是汉族的认知。 § 定义及其渊源 义乌坦斯的新色目人 色目人这个词汇出现于忽必烈可汗中期。在《元典章》里,有关于色目人定义的两个案件。 一是大德十一年(1307)行台收到的申。下级官衙(应是肃政廉访司) 询问关于流远、出军的问题。行台参照中书省的札付,其中有“中书省官人每根底,宝哥为头也可札鲁忽赤每言语”“: 山东宣慰司、大都路、真定、隆兴、河间、广平等路申: ⋯⋯又未审何等为色目人么道申[乞]明降来。⋯⋯俺商量了,⋯⋯除汉儿、高丽、蛮子外,俱系色目人有⋯⋯”。 二是延 四(1317) 中书省咨。其中有济宁路申:“⋯⋯欲将张不花剌配,未审女直同与不同色目⋯⋯”刑部拟定如下“: 偷猪窃盗张不花女直人氏。若拟不同色目,照得,大德八年奏准盗贼通例节该:除汉儿、高丽、蛮子人外,俱系色目。钦此。参详,前项贼人既是女直,不同蒙古。况兼有姓,难同色目。合与汉儿一体刺字。”中书省按照刑部拟定作出如下结论“: 都省议得,今后,女直作贼,既非色目,依准部拟,与汉儿一体刺字。” 根据记载,直到元朝中期连执法官吏也还不清楚对色目人的明确界定。为什么连执法官吏都不明确的“色目人”这一词语还可以存在和被使用? 前已引述,当时女直人是否为色目人已成为问题。刑部作出结论的过程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与汉人、南人不同,蒙古人、色目人不在适用刺字范围之内。刑罚规定的差异,应从各人、各族的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中寻找答案。更进一步而言,可以认为,色目人的范畴是由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形成的。如我们能见到的有关色目人的最早的例子:“除从军、应役并远方客旅、诸色目人许从本俗不须禁约外,据土着汉人,拟合禁止。”准许色目人按照本俗举行丧礼,不禁止火葬。元朝基本上准许各个集团保持自己的社会习俗。从汉民族来看,为了法制上的方便,需要区分自己和其他民族。这就是令我们容易理解为什么“色目人”这个词汇、概念只存在于汉语史料中的理由。 应该指出的是,关于为官也有类似的规定:“定拟军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任命万户府达鲁花赤时要考虑的不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区别,而是本人的出生、长大的地方或语言。 事实上,元朝建立之前也有汉人和非汉人之间的制度上的区别。比如对汉人的户籍制度、税制和对非汉人就不同。成吉思汗按照郭宝玉的建议颁布的“条格五章”之一是:“军户,蒙古、色目人每丁起一军,汉人有田四顷,人三丁者签一军。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站户与军户同。”如此,在军户、站户的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之间有差异。有趣的是,这条区分汉人和蒙古人及色目人之规定竟是由汉人官员建议的。 在窝阔台可汗时代也看到类似的事情。太宗元年(1229) 实行税制的方法是:“命河北汉民以户计出赋调,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计出赋调,麻合没的滑刺西迷(牙瓦剌赤) 主之。”即汉人按每户纳税,西域人按每丁纳税。关于太宗七年(1235)在汉地的户口调查(所谓“乙未户籍”) 记载:“甲午(1234 ,太宗六年) ,诏:括户口以大臣忽睹虎领之。⋯⋯朝臣共欲以丁为户。公(耶律楚材) 独以为不可。皆曰‘: 我朝及西域诸国莫不以丁为户。岂可舍大朝之法而从亡国政耶。’公曰‘: 自古,有中原者未尝以丁为户。若果行之,可输一年之赋,随即逃散矣。’卒从公议。”忽睹虎等朝臣主张在汉地采用“以丁为户”,即蒙古及西域诸国的方法,但耶律楚材反对,主张施行中原王朝的方法,窝阔台可汗最终采纳了楚材的意见。 以后,蒙元政权于赋役制度上一直采用这样的区别。至元八年(1271) 颁布的《户口条画》记载:“回回、畏吾儿户。钦奉先帝(蒙哥可汗)圣旨:不拣什么人底民户州城里去了底,只那住的地面里、和那本处民户差发、铺马,祗应一般当者。那根脚千户、百户里有底浑家、孩儿人口每,千户、百户里也教依旧体例里当差发者。仰收系科差。”{可见,对在州县居住的回回、畏吾儿户也与当地的民户一样课赋役。另一方面,属于千户、百户的则依照别的赋税体系(所谓旧体例) 。这种制度的目的明显不在于民族歧视,而是基于统属情况的差异,换言之,基于生活形态的差异。 综上所述,这种制度的区别是由汉人官员提议的,初衷并不含有歧视性,而是为了适应各民族之间的生活形态或制度传统的差异。可见色目人这个范畴的渊源是由汉人和非汉人之间不同的法律、社会习俗、文化、生活形态而起,也是符合汉人要求的。成宗铁穆耳即位时杨桓(汉人)奏的《时务二十一事》之一“为治之道宜各从本俗”也可以证明。 § 户籍制度 蒙元政府是如何统治其百姓的? 作为主要统治手段之一的户籍制度具有一个显著特点—“集团主义”。元代户籍制度的特点是“诸色户计”,分类方式可以依照职业:例如民户、儒户、军户、站户、匠户、僧、道等;也可以依照民族:如蒙古户、畏吾儿户、回回户等。前已述及,据地方志 ,在户籍上已注明的民族或部族名中,并未见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四个简单划分。基本上,元代户籍分类方式以区分外来户(侨寓户、北人户) 和土著户为主。虽然色目户也能看到,但这除了区分汉人和非汉人之外,并不具有其他功能。 收拢外来户有何目的? 一是为了确保赋税。如前所述,对在州县居住的色目人也得与对当地的民户一样征收赋役。二是为了处理纠纷、犯罪等问题。根据胡祗 《紫山大全集》卷23《杂著·县政要式》记载,当时地方官衙有两种户籍簿———鼠尾簿和诸杂户计簿:置军、民、站、匠诸色户计各乡保、村庄丁口、产业鼠尾簿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凡遇差发、丝银、税粮、夫役、车牛、造作、起发当军,检点簿籍照各家即目增损气力,分数科摊,不偏枯,不重并,使奸吏不能欺谩。至於土田、婚姻、驱良、头匹、债负,一切词讼,一一凭籍照勘。此籍如一县之大圆明镜,物来即应妍丑莫逃。续有分房、析居、复业、还俗、于驱为良等户,亦依上标附。亦置交参分外来寄居、别l}投下诸杂户计簿一扇。以备互相争讼。二簿一一从实无得漏落包套。邻佑、主首、社长互相保结,不实者罪之。各村荒闲、官地及牧马营盘亦仰于各村下标注。此籍既定别为一扇,申州申府,顿放互相照勘。目前,虽对鼠尾簿已有许多研究,但对诸杂户计簿却从未有足够的关注。与前文所述的地方志的记载比较可知,鼠尾簿是注明土著(南人户)的,诸杂户计簿是注明侨寓(北人户)的。那么,为什么分别注明? 诸杂户计簿是“以备互相争讼”的。但鼠尾簿也是“至於⋯一切词讼,一凭籍照勘”的。笔者认为“, 以备互相争讼”表示的是所谓“约会”的裁判制度。约会是元代裁判制度l~的一个特点。在解决统属机关或习惯相异的集团(职业户计,民族或宗教) 间发生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由各个集团的头目或长官合同协议裁决。 为了理解元代统治制度,森田宪司提出了“集团主义”的概念,说明“约会”及允许本俗也是“集团主义”的表现。笔者也将这种户籍制度确定为“集团主义”的表现。这种制度应看做是既考虑各个集团的社会习俗,又向他们征收赋役的体制。 § 官制 下面讨论官吏阶层。元代许多高级官吏都由蒙古人、色目人充当,这也从来被看做是一种歧视政策,但不能以此认为是基于“民族四等人制”,其实,这是“根脚( < Mon. huˇJaγur) ”的反映。蒙元政权重视家世与政权的关系。例如《, 庚申外史》卷下记述:惜乎,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论根脚。其(十道宣抚使) 余图大政为相者,皆根脚人也。居纠弹之首者,又根脚人也。莅百司之长者,亦根脚人也。而凡负大器,抱大才,蕴道艺者,俱不得与其政事。所谓根脚人者,徒能生长富贵,脔膻拥毳、素无学问。 史料如何记述元朝的为官的原则?《史集》说明:“担任代表和宰相的职位的大异密(amī- ibuzurug)称为丞相。⋯⋯由塔吉克(tāzīk) 、汉人(khitāyī) 、畏吾儿(ūyghūr) 担任的官府中的异密们、宰相们、副官们称为平章。⋯⋯在大官府(dīwān - ibuzurug ,即中书省) 中有由大异密构成的四位丞相,有由塔吉克、畏吾儿、汉人、也里可温(irkī’ūn) 等种种部族的大异密构成的四位平章。⋯⋯以前,把平章的地位只给汉人。现在(成宗时) ,也给蒙古(mughūl) 、塔吉克、畏吾儿了。”异密(amīr) 即司令官、将军、总督。在此相当于蒙古语的那彦(noyan) ,即游牧领主或贵族层,同时是统率军队的将军(千户长等) 。另外,那彦在蒙古语直译体史料中翻译成为官人,在元朝会是高级官员。说明平章是由各个民族担任的,关于丞相却没有如此记述。可以认为,担任丞相的仅限于蒙古那彦。由此可见,元朝政权中枢是由担任丞相的蒙古那彦层和担任平章的各个民族的官员层构成。《元史·百官志》也说明,官府的“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但这些记述都不能说明色目人的地位比汉人、南人更高。论及地方官府“, 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可见,诸路总管府的上级官的原则是达鲁花赤= 蒙古人、总管= 汉人、同知= 回回人的序列。而且,官品上,总管和达鲁花赤相同,比同知还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色目人的实例之中,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参用”的内容较多。前引的《史集》记载及关于达鲁花赤的规定也是表现“参用”的。从这些记载可知,自中央官员至地方官员,自高级官员至低级官员,在各种官衙中,有“参用”的规定或建议“参用”。蒙思明以这种现象作为牵制汉人、南人的见解的根据。但应注意的是由崔 (汉人)和程钜夫(南人)提议“参用”的。当然,也有他们打算扩大士人的仕宦之道的可能性。但是,以下记载提供其他的观点:天历元年(1328)九月二十五日, ⋯⋯一。初设立各道廉访司,特奉世祖皇帝圣旨:委付的官员,蒙古、畏兀儿、河西、回回这四等人,与汉人相参着委付有来。近年以来,不依在先体例,一色人内委付两个三个的上头,哏坏事有。今后只依世祖皇帝定制,蒙古、色目内各用一员,与文字,汉人相参委付,依在先体例行呵,怎生? 奏呵,奉圣旨:正蒙古人重委付一个呵,也中。其余各色目内,止用一员者,圣旨了也。钦此。此记载并未确指某一民族,可见“参用”的目的显然不是牵制汉人、南人,问题在任命的偏向。除此以外,还有“以福建州县官类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汉人参用”,这条也可以证明。程钜夫奏:“夫南北人情、风俗、地里各各不同。若欲谙悉各处利害,须是参用各处人员。”可以认为“参用”的目的是使之对广阔的版图和不同民族的统治有利。 最后,指出“参用”与科举之间的联系性。在元代,科举停止了很久,才于延祐二年( 1315) 恢复实行。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定员是同数(以下简称“定员同数制”) ,前二者的试题比后二者更容易。好多学者以元代科举制度作为民族四等级制的根据。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见不到证明科举制度是为了将汉人、南人处于不利的地位的史料。元代科举制度是由程钜夫、李孟和许师敬拟定的。如上所述,程钜夫多次建议“参用”。“参用”与定员同数制应有关系。从程钜夫的观点来看,科举制度应是实现“参用”的手段。另外,应该指出的是,程钜夫建议:“当今设科,宜优蒙古、色目人以劝其趣学。”在科举背景下,有士人使蒙古人和色目人精通儒学,即士人使他们处于自己的结构范围之内的意图。 § 汉族的认知世界的产物 以上所述,概括起来就是: (1) 在同时代的非汉语史料中,是找不到相当于“色目人”的词汇或概念的。色目人的词源是汉语,这个概念也只存在于汉语中。色目人一词及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划分只是存在汉语世界即通用在汉族之中。总之,色目人就是汉族的认知世界的产物。 (2) 直到元朝中期连执法官吏也不还清楚对色目人的明确界定。色目人的范畴由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产生。汉族和非汉族之间的制度区别是由汉人官员提议的。 ( 3) 在户籍制度上没有划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在元代户籍,收拢外来的户( 侨寓户、北人户) 是为了确保赋税及处理纠纷、犯罪等问题,与“约会”有很大关系。这种户籍制度是“集团主义”的表现,应看做是既考虑各个集团的社会习俗,又向他们征收赋役的体制。 ( 4) 元代许多高级官吏都由蒙古人、色目人充当,这不是四等而是“根脚(Mon. huˇJaγur ) ”的反史料记述元朝的长官应是由蒙古人担任的,但都不能说明色目人的地位比汉人、南人更高。 ( 5) 为官上,史料中各处看到“参用”,其目的不是牵制汉人、南人,而是对广阔的版图和不同民族的统治有利。 (6)“参用”与元代科举定员同数制应有关系。程钜夫期待科举制度能实现“参用”。 综上所述,不能只由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划分了解元政治、社会。元朝统治的特点是“集团主义”,即统辖每个集团的方式。可以说在为官方面重视“根脚”和“参用”之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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