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职田 |
释义 | 中国古代按官职品级授与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不属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获物或部分收获物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吏离任时要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这种土地严禁买卖﹐也不得换易。 东汉献帝时﹐曾将京畿三辅地区(今陕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禄等级给予百官﹐让他们自己收取租税﹐是职田制的萌芽。两晋时期﹐职田逐步形成固定的制度。西晋元康元年 (291)正式规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与菜田十﹑八﹑六顷。菜田的授受办法是﹕以每年立夏为断﹐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当年的田租为俸禄﹔立夏后到任的﹐田租归前任﹐继任者另外领取一年的食俸。东晋时﹐始授予外官禄田﹐其数量大体上是都督二十顷﹐刺史十顷﹐郡守五顷﹐县令三顷。南朝刘宋各级官员所得禄田数量比西晋有所增加﹐禄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种为断。元嘉末年又一度改变为按官吏到职之月起﹐计月数而分其田禄。齐﹑梁﹑陈各代也都有禄田。北魏太和五年 (481)对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给以公田﹐是为北朝授职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时予以重申。隋给职分田﹐一品五顷﹐至五品则为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唐代武德元年(618)诏令内外官各给职分田﹐数量亦以秩品高下为差。唐代的职田只授给职事官。未补正的内供奉和裹行官不给职田﹐只从太仓领取相当职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员外官则既无职田也不给“地子”。 职田形成制度以后﹐历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职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经济利益。唐代职田由尚书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体事务由朝廷委派使职官和州县长官处理。州县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职田籍帐﹐申报尚书省。这种籍帐记载职田四至﹑田租标准等﹐称之为“白簿”。当年十月依据白簿征收地租﹐给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础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职田“黄籍”﹐供长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实行了此种造籍制度﹐但也有例外。由于职田常常是侵夺农民的熟田﹐严重妨碍均田制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认职田“侵渔百姓”﹐在贞观十一年(637)和开元十年(722)两次暂时停给职田﹐改给仓粟(每亩折合二斗)。唐代后期﹐职田管理日渐混乱﹐职田籍帐多不能按规定勘造﹐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常常乘机用各种手段兼并职田﹐使之成为“形势庄园”﹔与此同时﹐又换易荒闲薄地充作职田﹐照旧征取高额地租。 从两晋至唐﹐职田的经营及其直接劳动者的身分都有所变化。两晋南北朝时期﹐禄田由官府使役驺卒﹑文武吏及僮耕种。这些劳动者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袭﹐人身依附极强﹐其身分十分卑微。他们在禄田上受到分成制的地租剥削﹐每年至少要将收获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给官吏。所以此时期禄田上的劳动者实际上是农奴。唐代授予职田﹐不再同时授与田驺﹑吏﹑僮等作为劳动力﹐而由职田的管理当局“借民佃植”或受职田的本官“自佃”。法令规定职田租佃“并取情愿﹐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职田一般是分成小块﹐由国家编户即普通称之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农)佃种。这些职田劳动者同两晋南北朝的驺卒等相比﹐有较“自由”的身分﹐对受职田的官员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同样承受残酷的剥削。唐代职田实行定额租制﹐其租额通常限定在二斗至六斗﹐实际上职田佃农所受的剥削远不止此数﹐他们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职田草﹐又要变米雇车搬送(或交纳脚钱)﹐甚至还要交纳别立名目的桑课等。职田差税如此苛重﹐农民不愿耕种﹐唐后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区临时将职田田租分摊在两税地亩上﹐使之成为两税的附加税﹐由两税户交纳。此法并未久行﹐更通常的办法是州县逐年将职田强行摊派给百姓租佃﹐甚至强令身居城镇的人虚额出税﹐给百姓造成极大的苦难。当时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无过于斯”。其结果是造成职田佃农相继逃亡﹐而官府又变本加厉﹐捕系亲邻﹐征赔地租﹐把负担摊配在其它农户身上﹐从而加速了更多的农民破产﹑逃亡。 北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沿唐制复置职田﹐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然只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其数额﹕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其中州县长吏得百分之五十﹐以次官差减。仁宗庆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职田顷亩之限﹕大藩府长吏二十顷﹐通刺八顷﹐判官五顷﹐余并四顷。防﹑团﹑刺史州﹑小军监及上﹑中﹑下县﹐类此。陆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底﹑麦田以上年九月底为限﹐官员在限前到任者﹐才能享有当年的职田租入。元丰初诸路共约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九十七亩。职田佃户召浮客客户充﹐每顷不得过三户﹔公人及主户不许租佃。稍后又规定﹐第四﹑第五等主户亦可租佃。地租有实物分成租﹐也有实物定额租﹐后者日占优势﹐以致北宋末年规定﹐职田租课并折纳现钱。职田免二税和沿纳﹐租入全归各外任官分享。贪官污吏往往非法多占职田﹐以重租﹑折变侵渔佃户﹐至有无田而令民纳租者。 金循宋制授与外任官职田﹐按品秩和职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三十顷或二十五顷﹐下至从九品三顷或二顷。品同职异﹐所授职田有差别﹐如正五品刺史﹑知军监使十三顷﹐余官并十顷。猛安谋克﹑乌鲁古(群牧所)官等无职田。职田每亩取粟三斗﹐草一称﹐初就输于各官公宇﹐天德二年(1150)改送官仓﹐按月均数﹐随月俸支给。 元制﹐诸路﹑府﹑州﹑县﹑录事司官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转运司官有职田﹐其余并无。路以下各级地方官职田定于世祖至元三年(1337)﹐按察司官职田定于十四年。自上路达鲁花赤﹑总管﹑按察使(约正三品)十六顷﹐以下递减至主簿﹑县尉(正﹑从九品)二顷。各官职田从官田及荒闲地﹑户绝地内标拨﹐召募佃客耕种﹐依乡原例收租﹔将拨到顷亩﹑条段﹑四至造册申报户部﹐以后继任官员相沿交割。江南职田初依腹里体例给与﹐因荒闲地少﹐实得者无几。至元二十一年改为比腹里减半。至大二年(1309)拘收职田入官﹐改支禄米﹐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减至七品以下四十石﹔四年﹐仍复旧制。初﹐前后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种﹑南方以芒种时节为限﹐限前归后官﹐限后归前官﹔皇庆元年(1312)改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元职田租为定额租﹐交纳实物或折钞﹐由佃户送纳各官衙门。官员多倚势增租﹐如袁州路原额每亩米二斗二升﹐江南湖北道三斗﹐都增至六斗﹐福建道廉访司职田租更高达三石。而且不论丰歉﹐多是全收﹐并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户认种职田﹐或佃户逃亡则令民户包纳﹐或未拨到职田而按应得数额摊配民户纳租的现象。 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后(年代不明)收职田﹐改为折俸钞颁给﹐职田制遂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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