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罗马法系 |
释义 | 最早的罗马法典碑文罗马法系 是指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作为传统而产生、发展的法律的总称。我国习惯称之为“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国家。 § 历史 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公元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公元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由于《国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因此又简称“3R运动”)。“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个欧陆法系的基础。在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中规范私权利的基本法,而宪法典则是政治国家中规范公权力的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是相当的。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规范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法律,但多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不存在体系化的民法典。 § 形成 参考著作1.什么是罗马法系? 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罗马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罗马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 主要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 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成文法为法的主要形式,是本国法律的基础,判例在这些国家一般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仅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参考。此外,罗马法系国家在法律分类、部门法的划分、诉讼程序和法律术语等方面也有不同于英美法系的特点。 § 影响 有观点认为,由于欧陆法系具有集中化、以立法权为中心的特点,因此有学者将欧陆法系与专制王权相联系;而将分散化、以司法权为中心的英美法系与共和制相联系。从历史上看,欧陆法系的国家确实多为专制王权治下,但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有值得商榷之处,且不能为欧陆法系的学者所接受。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后进国家仿效的对象。例如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和清末、民国时期的中国都主动学习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的法律制度。 欧陆法系在当今世界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在全球化的趋势中,与英美法系不时地发生交流和融合 § 相关词条 法律刑法民法 法典历史罗马 欧美法国日本 § 参考资料 [1] 法律读书管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31209 [2] 法律BBS http://www.fashi.net/article_show_full.asp?ArticleId=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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