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维新政体书 |
释义 | § 简介 维新政体书” 译自“近代日本史资料”,“明治元年篇”,第六──九页。“政体书”全文,包括“政体”、“官职”、“官阶”等三章;这里译出的是“政体”一章。一八六八年五月底,反对幕府的军队占领江户城;德川幕府的统治机构,彻底摧毁。七月初,明治政府在京都颁布“政体书”。“政体书”是在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岩仓具视等人的协义下,由福冈孝弟和副岛种臣起草写成。在“政体书”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中,议事机构与官职划分等项,以后会有过若于修改;另一些规定,如像官吏互选等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举行。虽然如此,“政体书”仍是明治政府早期的基本法令。直到一八八五年采用内阁制时为止,明治政府的统治机构,大体上是按照这一法令的。 去冬皇政维新,置有三职;后又开设八局,分掌政务。然而,事举于兵马仓卒之间,所制尚未巍宏。今者,以御誓文为目标,改订政体及职官制度。事非喜爱变更,乃为适时建立以往未定之制度法规也。前后施政,一致无间。内外百官应即奉戴此旨,有遵循坚守之依据,无所顾虑:各尽其职,开保全万民之道,行之于永世。 太政官 印 明治元年(一八六八年)闰四月二十一日公布 § 政体 (一)兹以御誓文为目标,制定国是,建立制度法规。 御誓文曰: 一 广兴会议,万事决于公论。 二 上下一心,盛行经统。 三 官武一体,以至庶民,各遂其志,毋使人心倦怠。 四 破除旧来之陋习,一本天地之公道。 五 求知识于世界,大振皇国之基础。 于上列御誓文,不有违悖,是为宗旨。 (二)天下权力,总归于大政官,以除政令分歧之弊。太政官之杖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等三权,以免政权偏重之患。 (三)立法官不得兼任行政官,司法官不得兼任立法官。但于临时地方视察以及对外国交涉等类事情,立法官可以管理之。 (四)亲王、公卿、诸侯以外,他人不得升任为一等官职,此所以尊皇室、敬大臣也。藩士庶人,设有征士之法(这里所谓“藩士庶人”,是指各藩藩主的家臣武士。一八六八年一月,明治政府在京都宣布:中央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征用各藩藩主所属的家臣武士。被征用者,称为征士。),由此得升任为二等官职,此所以尊贤尚士也。 (五)由各府各藩各县,选送贡士作为议员(此处议员,是指公议所的议员。一八六八年一月,明治政府重新划分各藩等级;封地在四十万石以上者列为大藩,十万石以上者为中藩,一万石以上者为小藩。并宣布各藩藩主可以推荐其所属家臣武士,前往京都提任中央政府的职务。被推荐者,称为贡士。公议所的议员,由各藩贡士担任;大藩藩主可以推荐贡士三人,中藩二人,小藩一人。这些贡士与征士,以后逐渐依附中央,构成明治政府的基层官僚。),建立议事制度。此所以推行众议公论也。 (六)设立官员等级制度,为使各知责任之重大,而勿自轻率也。 (七)扈从之事,亲王、公卿得置带刀武士六名,差役三名;亲王、公卿以下诸官得置带刀武士二名,差役一名。此所以破除奢华风习,以免上下隔绝之弊也。 (八)身有官职之人,不得与无官职之人在家私议政事。若有请谒陈议者,应即送交官府,由公议处理之。 (九)所有官员,以公议票选之法每隔四年更换之。但于今后第一届更换时,原任官员中得留任半数;延至二年以后再行更换,以利于政务之赓续。官员中有为众望所属而难于离职者,得再延长数年。 (一○)建立贡纳之制。诸侯以下各级士族,以及农工商民,均须进贡献纳;此所以供给政府费用,平修兵备以保民安也。身有品位或官职者,亦须以其佚禄或官俸之三十分之一贡纳于政府。 (一一)各府、各藩、各县,所颁政令亦应以御誓文为原则。法制之行于一地者,不可概施之于他地。官爵职位,不可私授。通货不可私铸。不可私自雇用外国人。不可与邻藩或外国,缔结盟约。此所以杜绝小权干犯大权,以维系政体于不乱也。 (选自周一良、呈于廑主编: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 (下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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