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神经官能症 |
释义 | § 定义 神经官能症神经官能症是对一组心理障碍的总称,主要表现为持久的心理冲突,病人觉察到或体验到这种冲突,并因之而深感痛苦且妨碍其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1]。 § 概况 神经官能症又名神经症,又称神经官能症或精神神经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虚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等。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第三版》(CCMD-III)中神经症的描述性定 义:“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 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各种神经症性症状或其组合可见于感染、中毒、内脏、内分泌或代谢和脑器质性疾病,称神经症样综合征。”由于各国学者理解神经症病因学观点不一致,多年来对本症的命名、概念、分类等争议较多。 1980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在精神病分类中删除了神经症。我国学者仍认为神经症是一客观存在的临床实体,在CCMD-III中将神经症分为六个亚型:焦虑症、恐怖症、神经衰弱、躯体形式障碍、强迫症、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其共同点是: 1、起病常与素质和心理社会因素有关; 2、存在一定的人格基础,常常自感难以控制本应可以控制的意识或行为; 3、症状没有无相应的器质性基础; 4、社会功能相对完好,一般意识清楚,与现实接触良好,人格完整,无严重的行为紊乱; 5、一般没有明显或较长的精神症状。 6、病程较长,自知力完整,要求治疗。 神经症是常见病,患病率相当高。WHO根据各国和调查资料推算:人口中的5%~8%有神经症或人格障碍,是重性精神病的5倍。西方国家的患病率100‰~200‰,我国为13‰~22‰。神经症也是门诊中最常见疾病之一。 § 病因病理 神经官能症的发病原理尚不清楚,一般认为,个体神经系统功能减弱与不健全的性格特征有关。精神因素在发病上起重要要作用。它会造成兴奋与抑制过程的失调,而神经组织的病理形态学方面没有发现肯定的改变。神经衰弱是神经官能症中最常见的一种。常由于思想矛盾和精神负担过重,过度紧张以及病后体弱等原因使神经(尤其高级部位——大脑皮层)的活动过度紧张,过度疲劳,造成兴奋和抑制的失调而发生功能紊乱,即发生了神经衰弱。 其临床症状很多,无系统性,常见为精神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头晕、记忆力减退、神经过敏、情绪不稳、易怒、失眠,对外界刺激(声音、光线)特别敏感及机体的内感觉增强(感觉心脏血管的搏动),或过分集中注意于身体的各种变化而产生各种疑病观念(如疑生脑瘤、心脏病、害怕会发展成精神病等)。神经官能症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主要基本上都是主观感觉方面的不良,没有相应的器质性损害。表现为当事人一般社会适应能力保持正常或影响不大;有良好的自知力,对自己的不适有充分的感受,一般能主动求治 § 不同分类 神经官能症的症状复杂多样,有的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有的则有心悸、胸闷、恐怖感等。其特点是症状的出现与变化与精神因素有关。如有的胃肠神经官能症患者,每当情绪紧张时出现腹泻。 按照中国原CCMD-2R精神诊断手册,常见的类型有:神经衰弱、焦虑性神经症、恐怖性神经症、强迫性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疑病性神经症、癔症等。 但在2001年4月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将抑郁性神经症、癔症从神经症中分出并另外分类,其中抑郁性神经症改名为“恶劣心境”,与抑郁发作、躁狂发作、双相障碍、环性心境障碍一同归为“心境障碍”一类,而癔症则成为一个单独分类,分为癔症躯体性障碍和癔症精神性障碍两种(旧称“转换障碍”和“解离障碍”)。 另外,疑病症降级为一个亚型,与躯体化障碍、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躯体形式疼痛障碍一同归入躯体形式障碍列于神经症分类中。 因此,目前神经症的分类主要有:神经衰弱、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 § 主要表现 主要表现为持久的心理冲突,病人觉察到或体验到这种冲突并因之而深感痛苦巨妨碍心理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且对冲突往往使用夸大的或潜意识方式处理,病情持久,现实判断力始终保持正常。 § 分类与诊断 常见类型 按照中国原CCMD-2R精神诊断手册,常见的类型有神经衰弱、焦虑性神经症、恐怖性神经症phobic disorders、强迫性神经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 、抑郁性神经症、疑病性神经症、癔症hypochondriasis等。 但在2001年4月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将抑郁性神经症、癔症hypochondriasis从神经症中分出并另外分类,其中抑郁性神经症改名为“恶劣心境”,与抑郁发作、躁狂发作、双相障碍、环性心境障碍一同归为“心境障碍”一类,而癔症则成为一个单独分类,分为癔症躯体性障碍和癔症精神性障碍两种(旧称“转换障碍”和“解离障碍”)。另外,疑病症降级为一个亚型,与躯体化障碍、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躯体形式疼痛障碍一同归入躯体形式障碍列于神经症分类中。因此,目前神经症的分类主要有:神经衰弱、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其中神经衰弱已作为一个过渡性诊断,实际临床中很少使用。以下为CCMD-3对于神经症各具体分类的详细介绍: 神经官能症 恐惧症 又称恐怖症或恐惧焦虑障碍。 是一种以过分和不合理地惧怕外界客体或处境为主神经症。病人明知没有必要,但仍不能防止恐惧发作,恐惧发作时往生育伴有显著的焦虑和自主神经症状。病人极力回避所害怕的客体或处境,或是带着畏惧去忍受。 诊断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恐惧为主,需符合以下4项: ① 对某些客体或处境有强烈恐惧,恐惧和程度与实际危险不相称; ② 发作时有焦虑和自主神经症状; ③ 有反复或持续的回避行为 ; ④ 知道恐惧过分、不合理、或不必要,但无法控制; 3、对恐惧情景和事物的回避必需是或曾经是突出症状; 4、排除焦虑症、分裂症、疑病症。 场所恐惧症 诊断标准 1 、符合恐惧症的诊断标准; 2 、害怕对象主要为某些特定环境,如广场、闭室、黑暗场所、拥挤的场所、交通工具(如拥挤的船舱、火车车厢)等,其关键临床特征之一是过分担心处于上述情境时没有即刻能用的出口; 3 、排除其他恐惧障碍。 社交恐惧症 又称社会焦虑恐惧症。 诊断标准 1 、符合恐惧症的诊断标准; 2 、害怕对象主要为社交场合(如在公共场合进食或说话、聚会、开会,或怕自己作出一些难堪的行为等)和人际接触(如在公共场合与人接触、怕与他人目光对视,或怕在与人群相对时被人审视等); 3 、常伴有自我评价和害怕批评; 4 、排除其他恐惧障碍。 特定的恐惧症 2 、特定的(单项)恐惧障碍。 诊断标准 1 、符合恐惧症的诊断标准; 2 、害怕对象是场所恐惧和社交恐惧未包括特定物体或情境,如动物(如昆虫、鼠、蛇等)、高处、黑暗、雷电、鲜血、外伤、打针、手术,或尖锐锋利物品等; 3 、排除其他恐惧障碍。 焦虑症 是一种以焦虑情绪为主的神经症。主要分为惊恐障碍和广泛性焦虑两种。焦虑症的焦虑症状是原发的,凡继发于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躯体疾病的焦虑应诊断为焦虑综合征。其他精神病理状态如幻觉、妄想、强迫症、疑病症、抑郁症、恐惧症等伴发的焦虑,不应诊断为焦虑症。 惊恐障碍 是一种以反复的惊恐发作为主要原发症状的神经症。这种发作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情境,具有不可预测性。惊恐发作为继发症状,可见于多种不同的精神障碍,如恐惧性神经症、抑郁症等,并应与某些躯体疾病鉴别,如癫痫、心脏病发作、内分泌失调等。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惊恐发作需符合以下4项: ① 发作无明显诱因、无相关的特定情境,发作不可预测; 神经官能症 ② 在发作间歇期,除害怕再发作外,无明显症状; ③ 发作时表现强烈的恐惧、焦虑,及明显的自主神经症状,并常有人格解体、现实解体、濒死恐惧,或失控感等痛苦体验; ④ 发作突然开始,迅速达到高峰,发作时意识清晰,事后能回忆 严重标准: 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病程标准: 在1个月内至少有3次惊恐发作,或在首次发作后继发害怕再发作的焦虑持续1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其他精神障碍,如恐惧症、抑郁症,或躯体形式障碍等继发的惊恐发作; 2 、排除躯体疾病如癫痫、心脏病发作、嗜铬细胞瘤、甲亢或自发性低血糖等继发的惊恐发作。 广泛性焦虑 指一种以缺乏明确对象和具体内容的提心吊胆,及紧张不安为主的焦虑症,并有显著的植物神经症状、肌肉紧张,及运动性不安。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持续的原发性焦虑症状为主,并符合下列2项: ① 以常或持续的无明确对象和固定内容的恐惧或提心吊胆; ② 伴自主神经症状或运动性不安。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甲状腺机能亢进、高血压、冠心病等躯体疾病的继发性焦虑; 2 排除兴奋药物过量、催眠镇静药物,或抗焦虑药的戒断反应,强迫症、恐惧症、疑病症、神经衰弱、躁狂症、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伴发的焦虑。 强迫症 强迫性障碍 指一种以强迫症状为主的神经症,其特点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和反强迫并存,二者强烈冲突使病人感到焦虑和痛苦;病人体验到观念或冲动系来源于自我,但违反自己意愿,虽极力抵抗,却无法控制;病人也意识到强迫症状的异常性,但无法摆脱。病程迁延者要以仪式动作为主而精神痛苦减轻,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并以强迫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① 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② 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或询问等; ③ 上述的混合形式; 2、 病人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 3、 强迫症状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力抵抗,但不能奏效。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性强迫症状,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或恐惧症等; 2、 排除脑器质性疾病特别是基底节病变的继发性强迫症状。 躯体形式障碍 是一种以持久地担心或相信各种躯体症状的优势观念为特征的神经症。病人因这些症状反复就医,各种医学检查阴性和医生的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即使有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也不能解释所诉症状的性质、程度,或其痛与优势观念。经常伴有焦虑或抑郁情绪。尽管症状的发生和持续与不愉快的生活事件、困难或冲突密切相关,但病人常否认心理因素的存在。本障碍男女均有,为慢性波动性病程。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躯体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① 对躯体症状过分担心(严重性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但不是妄想; ② 对身体健康过分关心,如对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过分关心,但不是妄想; ③ 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排除其他神经症怕障碍(如疑病症、焦虑、惊恐障碍,或强迫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 说明: 本障碍有时合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必须注意以免漏诊。 躯体化障碍 是一种经多种多样、经常变化的躯体症状为主的神经症。症状可涉及身体的任何系统或器官,最常见的是胃肠道不适(如疼痛、打嗝、返酸、呕吐、恶心等),异常的皮肤感觉(如瘙痒、烧灼感、刺痛、麻木感、酸痛等),皮肤斑点,性及月经方面的主诉也很常见,常存在明显的抑郁和焦虑。常为慢性波动性病程,常伴有社会、人际及家庭行为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障碍。女性远多于男性,多在成年早期发病。 症状标准: 1、 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 、以多种多样、反复出现、经常变化的躯体症状为主,在下列4组症状之中,至少有2组共6项: ① 胃肠道症状,如:腹痛;恶心;腹胀或胀气;嘴里无味或舌苔过厚;呕吐或反胃;大便次数多、稀便,或水样便 ; ② 呼吸循环系症状,如:气短;胸痛; ③ 泌尿生殖系症状,如:排尿困难或尿频;生殖器或其周围不适感;异常的或大量的阴道分泌物; ④ 皮肤症状或疼痛症状,如:疤痕;肢体或关节疼痛、麻木,或刺痛感; 3、体检和实验室检查不能发现躯体障碍的证据,能对症状的严重性、变异性、持续性或继发的社会功能损害作出合理 解释; 4、对上述症状的优势观念使病人痛苦,不断求诊,或要求进行各种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5、如存在自主神以活动亢进的症状,但不占主导地位 。 严重标准: 常伴有社会、人际及家庭行为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障碍。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2年。 排除标准: 排除精神分裂症及其相关障碍、心境精神障碍、适应障碍,或惊恐障碍。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 诊断标准: 1、 躯体症状的主诉具有多样性、变异性的特点,但构成躯体化障碍的典型性不够,应考虑本诊断; 2、 除病程短于2年外符,合躯体化障碍的基余标准。 疑病症 疑病障碍。 是一种以担心或相信患严重躯体疾病的持久性优势观念为主的神经症,病人因为这种症状反复就医,各种医学检查阴性和医生的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即使病人有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也不能解释所诉症状的性质、程度,或病人的痛苦与优势观念,常伴有焦虑或抑郁。对身体畸形(虽然根据不足)的疑虑或优势观念也属于本症。本障碍男女均有,无明显家庭特点(与躯体化障碍不同),常为慢性波动性病程。 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疑病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① 对躯体疾病过分担心,其严重程度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 ② 对健康状况,如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作出疑病性解释,但不是妄想; ③ 牢固的疑病观念,缺乏根据,但不是妄想; 3 、 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排除躯体化障碍、其他神经症性障碍(如焦虑、惊恐障碍,或强迫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 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 是一种主要受自主神经支配的器官系统(如心血管、胃肠道、呼吸系统)发生躯体障碍所致的神经症样综合症。病人在自主神经兴奋症状(如心悸、出汗、脸红、震颤)基础上,又发生了非特异,的但更有个体特征和主观性的症状,如部位不定的疼痛、烧灼感、沉重感、紧束感、肿胀感,经检查这些症状都不能证明有关器官和系统发生了躯体障碍。因此本障碍的特征在于明显的自主神经受累,非特异性的症状附加了主观的主诉,以及坚持将症状归咎于某一特定的器官或系统。 诊断标准: 1、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至少有下列2项器官系统(心血管、呼吸、食管和胃、胃肠道下部、泌尿生殖系统)的自主神经兴奋体征: ① 心悸; ② 出汗; ③ 口干; ④ 脸发烧或潮红; 3、至少有下列1项病人主诉的症状: ① 胸痛或心前区不适; ② 呼吸困难或过度换气; ③ 轻微用力即感过度疲劳; ④ 吞气、呃逆、胸部或上腹部的烧灼感等; ⑤ 上腹部不适或胃内翻腾或搅拌感; ⑥ 大便次数增加; ⑦ 尿频或排尿困难; ⑧ 肿胀感、膨胀感或沉重感; 4、没有证据表明病人所忧虑的器官系统存在结构或功能的紊乱。 神经官能症 5、 并非仅见于恐惧障碍或惊恐障碍发作时。 被病人视为症状起源的器官或系统用第5位编码表示: 1、心血管系统功能紊乱[F45.30] 包括心脏神经症、神经循环衰弱、DaCosta综合征。 2、高位胃肠道功能紊乱[F45.31] 包括心因性吞气症、呃逆、胃神经症。 3、低位胃肠道功能紊乱[F45.32] 包括心因性激惹综合征、心因性腹泻、胀气综合征。 4、呼吸系统功能紊乱[F45.33] 包括过度换气症。 5、泌尿生殖系统功能紊乱[F45.34] 包括心因性尿频和排尿困难。 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 是一种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障碍予以合理解释的持续、严重的疼痛。情绪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了疼痛的发生,经过检查未发现相应主诉的躯体病变。病程迁延,常持续6个月以上,并使社会功能受损。诊断需排除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病程中被假定为心因性疼痛的疼痛、躯体化障碍,以及检查证实的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症状标准: 1、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 、持续、严重的疼痛,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疾病作出合理解释; 3、 情感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疼痛的发生; 4、 经检查未发现与主诉相应的躯体病变。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或困难以摆脱的精神痛苦而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检查出的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2、 排除精神分裂症或相关障碍、心境障碍、躯体化障碍、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疑病症。 其他障碍神经衰弱 其他或待分类躯体形式障碍神经衰弱。 指一种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为主的神经症,以精神易兴奋却又易疲劳为特征,表现为紧张、烦恼、易激惹等情感症状,及肌肉紧张性疼痛和睡眠障碍等生理功能紊乱症状。这些症状不是继发于躯体或脑的疾病,也不是其他任何精神障碍的一部分/多缓慢起病,就诊时往往已有数月的病程,并可追溯导致长期精神紧张、疲劳的应激因素。偶有突然失眠或头痛起病,却无明显原因者。病程持续或时轻时重。近世纪,神经衰弱的概念经历了一系列变迁,随着医生对神经衰弱认识的变化和各种特殊综合征和亚型的分出,在美国和西欧已不作此诊断,CCMD-3工作组的现场测试证明,在 我国神经衰弱的诊断也明显减少。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症状为主,特征是持续和令人苦恼的脑力易疲劳(如感到没有精神,自感脑子迟钝,注意不集中或不持久,记忆差,思考效率下降)和体力易疲劳,经过休息或娱乐不能恢复,并至少有下列2项: ① 情感症状,如烦恼、心情紧张、易激惹,等常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有关,感到困难重重,难以应付。可有焦虑或抑郁,但不占主导地位; ② 兴奋症状,如感到精神易兴奋(如回忆和联想增多,主要是对指向性思维感费力,而非指向性思维却很活跃,因 难以控制而感到痛苦和不快),但无言语运动增多。有时对声光很敏感; ③ 肌肉紧张性疼痛(如紧张性头痛、肢体肌肉酸痛)或头晕; ④ 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醒后感到不解乏,睡眠感丧失,睡眠觉醒节律紊乱; ⑤ 其他心理生理障碍。如头晕眼花、耳鸣、心慌、胸闷、腹胀、消化不良、尿频、多汗、阳痿、早泄,或月经紊乱等; 严重标准: 病人因明显感到脑和躯体功能衰弱,影响其社会功能,为此感到痛苦或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以上任何一种神经症亚型; 2、 排除分裂症、抑郁症。 说明: 1 、神经衰弱症状若见于神经症的其他亚型,只诊断其他相应类型的神经症; 2 、神经衰弱症状常见于各种脑器质性疾病和其他躯体疾病,此时应诊断为这些疾病的神经衰弱综合征。 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 其他神经症性障碍。 诊断标准: 1、指病人主诉的症状主要不是通过自主神经系统中介,并仅仅局限于身体的特定系统或部位; 2、 在时间上与应激性事件或与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密切相关并能引起对病人注意的明显增加(人际关系或医疗方面)的主诉症状,例如疼痛、肿胀感、皮肤蚁行感以及感觉异常(麻刺感或麻木感); 3、通过检查表明并非躯体疾病所致; 4、咽喉部哽咽感引起吞咽难等各种形式的吞咽困难;心因性斜颈及其他痉挛性障碍(不包括Tourette综合征等属于童年或少年期抽动障碍者);心因性瘙痒症(不包括特殊皮肤损害,如,斑秃、皮炎、湿疹、或心因性荨麻疹);心因性痛经(不包括性交疼痛或性冷淡等),也归属本类。 中医对神经官能症的诊断和治疗理念: 辨证:气阴两虚。 治法:和血通阳,补益心气,育养心神,宁神定志。 方名:益心定志汤。 组成:当归身10克,紫丹参12克,白檀香5克,细砂仁3克,酸枣仁6克,炙远志6克,北五味5克,玉桔梗6克,煅牡蛎12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2次[2]。 出处:言庚孚方。 § 脑神经平衡疗法 是针对各种病因引起的失眠、抑郁、精神障碍和心身疾病,研究、开发、整理出来的疗法。通过大量的临床实践证明中医疗法治疗各种原因引起的失眠、抑郁、焦虑、精神分裂、强迫症、 恐惧症、神经官能症、植物神经紊乱、更年期综合症、神经衰弱等各种精神障碍有奇特的疗效 第一步是治疗期: 控制病情 针对病人的各种症状,配合相应的疗法,采用进攻的方法,疏通理气祛疾,同时,抑制多巴胺释放,调整各种激素的分泌。。(分子进入体内能直接进入脑干尾端,释放出超强活力的天然生物静呔因子和神经苷激活酶,激活大脑自身免疫功能,并产生大量生物活性物质,使大脑皮层迅速进入松驰状态而自然入眠,调节大脑生物钟。改善脑部血液循环,提高血液含氧量,迅速缓解脑部疲劳,改善大脑兴奋与抑制过程,可显著提高睡眠质量,使神智清晰,精神舒畅。) 第二步是恢复期: 全面治疗 我们主要以采用中医辨证施治,调理气血,调整机体的脏腑功能,使患者的正常生理功能得到完全恢复,使肌体重新恢复到一种新的平衡状态。(打通大脑经络,抑制多巴胺过量的释放,并纠正紊乱的大脑功能、滋养大脑神经、保护大脑神经的正常传递和传导。解除患者由于失眠而产生的各种不良症状,如头痛头昏、心情烦躁、精神疲惫等,使患者能进入正常的睡眠。) 第三步是巩固期: 由于患者的疾病症状通过上述两个阶段的攻补治疗,病人的基本症状已经消失,使损伤的脏腑功能得以恢复,脑细胞的兴奋与抑制成为一种正常生理平衡状态,阴阳得以平衡,逐渐减少用量,达到巩固治疗,不易复发的目的。(有效排除健忘失眠、心悸头晕、身倦乏力、狂躁易怒、幻听幻觉等诸症,消除精神紧张。在保证健康睡眠和精神状态的基础上,逐渐减少用量,使患者恢复良好的自我调控能力,彻底摆脱疾病的困扰!)[3]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