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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秩品
释义   从先秦至清末官僚制度中各级官吏政治地位及俸禄的标志。秩﹐意为次﹑序﹐又通职﹑禄﹔品﹐亦有等级差次的含义。汉以前官无品﹐等级由“秩”而定。曹魏设九品之制﹐秩与品并行。后虽逐渐废止秩而专用官品﹐但习惯上仍将品﹑秩并称﹐以表示官僚的等级高下。

夏﹑商官吏等级﹐史阙无载。西周之制﹐据《周礼》等文献资料﹐官自一命至九命﹐命数多者为高﹐如天子之三公八命﹐下士一命。是否确切如此﹐有待地下发现证实。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各国官僚制度的发展﹐“秩”始与官吏等级相连。当时“秩”或指官吏的禄﹐如《荀子·国》:“官人益秩﹐庶人益禄”﹐注:“皆谓廪食也。”或指职﹐如《左传》文公六年:“委之常秩。”后专指官吏等级﹐以计俸禄。如官僚制度相对完备的秦﹐官吏的秩就有中二千石﹑比二千石﹑四百石﹑二百石等。“石”﹐是谷物的计量单位。秩二千石﹐并非食禄二千石﹐而是借用“石”字来标明等级。

汉制﹐仍以“石”之数目多少确定官吏等级。汉官吏秩等为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百石﹐百石之下﹐再加县斗食佐史之秩﹐共十八等。官吏的“秩”﹐既决定禄之多少﹐也标明等级身分的尊卑。官秩有别﹐则所佩印绶及礼遇迥异。但官秩高低却不完全表示政治权力的大小。以刺史为例﹐官秩仅六百石﹐较郡守(二千石)﹑县令(高则千石)为低﹐却“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权力极大。又如尚书令﹐秩千石﹐在东汉出纳王命﹐操持朝权﹐权力较形同虚设的三公(秩万石)为大。

曹魏设官品九品之制﹐一品为高﹐九品为低。“品”与“秩”并行﹐官吏皆品﹑秩兼备。西晋至南朝﹐沿用此制。如晋三品将军﹐秩中二千石﹔光禄大夫﹐品第三﹐秩中二千石。又如梁武帝定官品﹐“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但品似比秩更为重要﹐西晋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经济权益﹐皆以品之高低为准。

北魏官无秩﹐仅有品。孝文帝改制﹐九品中每品分上﹑中﹑下﹐共九品二十七级。太和二十三年(499)﹐始将九品中每品分为正从﹐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凡十八级﹔自正四品以下﹐每一级中又分上﹑下两阶﹐共计九品三十级。史称“前世职次皆无从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之别制也”。天监七年 (508)﹐南朝梁武帝亦创十八班之制﹐以班多者为贵﹐均士流居官﹔十八班之外有流外七班﹐为寒微士人居官﹔又有三品蕴位﹑三品勋位﹐以安排冗散之人。隋唐以后﹐九品分为正从﹐不入九品者为流外之官成为定制﹐历代因循﹐至清亡而废止。

九品之制制定以后﹐在九品中逐渐出现划分等级尊卑的界限。而晋命五品以上官的子弟入国子学(见国子监)﹐五品以下子弟只能入太学﹐以别贵贱。北魏定族姓﹐最低的官品界限是第五。北齐礼仪之制﹐三﹑五﹑九品礼数有所不同。隋唐职官三品以上为贵﹐五品以上为“通贵”﹐故有“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贵”之别。唐高宗撰姓氏录﹐规定官品第五以上者得为士族。就文献和考古资料看﹐唐代三﹑五﹑九品官在服饰﹑乘舆﹑丧葬﹑授田﹑减罪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异。这几个等级界限在宋以后仍然存在﹐但仅限于礼遇方面的区别。

九品之制﹐包括职事官﹑散官﹑勋级和封爵。除职事官外﹐其它三者均不具备行政职能和权力。散官(分文散与武散)﹐又称阶官或散阶﹐“凡九品以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晋叙”。这一原则﹐萌芽于魏晋南北朝﹐确定于隋唐﹐为后代所沿用。本品与职事官品﹐不必相符。本品高的固然可以下行低级职务﹐本品低而任高职者也往往有之。如宋有官﹑职份离的差遣制度(见官﹑职﹑差遣)﹔明代有以本官翰林大学士入阁参预机务﹔清亦有差使﹑实职﹑官阶之别﹐官品仅具有决定服色﹑俸禄数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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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18: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