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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空运提单
释义

§ 性质和作用

空运提单

空运提单(Airway  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空运提单不可转让,持有空运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一)空运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与海运提单不同,空运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空运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二)空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空运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三)空运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

空运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金额,因此可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往往也将其中的承运人联作为记账凭证。

(四)空运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空运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空运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五)空运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空运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六)空运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空运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空运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 提单的分类

空运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航空主运单(MAWB,Master  Air  Waybill)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空运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二)航空分运单(HAWB,House  Air  Waybill)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空运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此时各方的关系如图所示。

§ 进出口手续

计费重量

(一)计费重量:航空公司规定,在货物体积小,重量大时,按实际重量计算;在货物体积大,重量小时,按体积计算。在集中托运时,一批货物由几件不同的货物组成,有轻泡货也有重货。其计费重量则采用整批货物的总毛重或总的体积重量,按两者之中较高的一个计算。

(二)航空公司运价和费用的种类

1.运价(RATES):承运人为运输货物对规定的重量单位(或体积)收取的费用称为运价。运价指机场与机场间的(AIRPORT TO AIRPORT)空中费用,不包括承运人,代理人或机场收取的其他费用。

2.运费(TRANSPORTATION CHARGES):根据适用运价计得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的每批货物的运输费用称为运费。

3.航空公司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制定的三个区划费率收取国际航空运费。一区主要指南北美洲,格陵兰等;二区主要指欧洲,非洲,伊朗等;三区主要指亚洲,澳大利亚。

4.主要的航空货物运价有四类:

(1)一般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GCR”);

(2)特种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SPECIAL CARGO RATE;SPECIFIC COMMODITY RATE“SCR”);

(3)货物的等级运价(CLASS RATE“CCR”);

(4)集装箱货物运价(UNITIZED CONSIGNMENTS RATE“UCR”)

(三)起码运费:是航空公司办理一批货物所能接受的最低运费,不论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小,在两点之间运输一批货物应收取的最低金额。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起码运费。

(四)有关运价的其他规定:各种不同的航空运价和费用都有下列共同点:1.运价是指从一机场到另一机场。而且只适用于单一方向。2.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提货,报关,接交和仓储费用等。3.运价通常使用当地货币公布。4.运价一般以公斤或磅为计算单位。5.航空运单中的运价是按出具运单之日所适用的运价。

§ 提单内容

空运提单内容

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货运凭单,俗称为主运单(是相对于货运代理签发的运单被称为分运单而言),是航空运输的运输凭证和托运协议。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它不是被托运货物的物权凭证,运单正本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提货的必要条件。

运单有三份正本,在运输发生时分别应提交给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 副本数量按照标准应该是9份,在现代运输条件下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一般不作强制要求。

以下简要介绍以下运单上的项目以及常用项目的使用:

0. 运单起始空港

1. 航空公司的三位数识别代码

2. 运单的序列号,用于区分每一票业务

3. 发货人资料(应力求详细和准确)

4. 发货人银行帐号

5. 收货人资料(务必保证详细和准确)

6. 收货人银行帐号

7. 航空公司名称、标识和简要资料

8. 签单代理及所在城市

9. 代理人IATA编号,是代理人的一种等级和资格的认证标志

10.代理人在航空公司的帐号,即代理人与航空公司的运费结算代号

11.货物始发港

12.运费结算说明或注意事项等

13. 直达货物的到达港代码或中转货物的第一中转港代码。

14. 第一承运人名称

15-18 第二、第三承运人和第二、第三中转港代码

19. 目的港全称

20. 第一程航班信息

21. 计算运费的币种

22. 付费方式代码

23/24 运费预付/到付

25/26 运单上显示的除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预付/到付

27. 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

28. 货物的通关申报价值

29. 货物的投保金额

30. 货物的操作信息和注意事项等

31. 欧洲等地的海关特殊要求,极少被使用

32/32.1 货物包装数量/运单所辖货物的总件数

33/33.1 货物毛重/运单所辖货物的总重量

34. 货物的重量计量单位

35. 运价类别

36. 适用的运价等级代码

37. 计费重量,即托运人支付运费的重量标准

38. 单价,每公斤货物应付运费的标准

39/39.1 运费额/运单所辖货物的运费总额

40. 货物名称、体积及包装等情况的资料

41/41.1 预付/到付运费总额

42/42.1 预付/到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总额。声明价值费高低,对运输过程中遭遇意外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受损失的托运人的赔偿金额高低有直接影响。

43/43.1 预付/到付税金

44/44.1 预付/到付给代理人的费用总额

45/45.1 预付/到付给承运人的除运费外的其他费用的总额

46/46.1 预付/到付费用总额,即从41/41.1-45/45.1项的总额

47.1 到付运费折合为目的地货币后的数额

48.1 到付,在目的港产生的费用

49 到付总金额,即41.1-48.1项的费收总额

50. 其他收费,除运费外的其他操作费用如:制单费,危险品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等的名目和金额,即44/44.1项金额的来源

51. 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的签名

52. 运单签单代理人签名及签单时间、地点 作为一般收、发货人,了解到这种程度,就已经足够用了,您完全没必要再去"啃"TACT。

另外,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发的分运单,从形式到内容都是仿效航空公司主运单的,具体请见中远空运分运单样本。[1]

§ 注意的问题

①空运提单的签发人。空运提单应由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银行拒绝接受由运输行或并装商签发的空运提单。

②空运提单的份数。空运提单一般为一式正本三份及副本若干份。第一份正本空运提单由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留底,第二份正本将随同货物一道交收货人,第三份正本由承运人交托运人,托运人可凭此向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③空运提单的收货人。由于只有空运提单所载的收货人才有权提取货物。因此,空运提单的收货人名称,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办理,若信用证未规定收货人,应以开证银行为收货人。

§ 提单常用语

提货单

空运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本身并不表彰所托运的货物,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空运提单的常用词如下所示:

1.提货单 (Shipment Release Form):承运人向收货人签发的文件,用于从货运站经营者处提取货物。

2.托运人 (Shipper) :货物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向收货人发货的人或公司。

3.托运人托运声明书(简称: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

包括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关于准备文件和付运货物的指示的文件。

4.STA/STD (Schedule Time of Arrival / Schedule Time of Departure) :预计到港/离港时间的缩写。

5.运输申报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由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的货物价值,目的是要决定运费或设定承运人对损失、损害或延误所承担责任的限制。

6.垫付款 (Disbursements):由承运人向代理人或其它承运人支付,然后由最终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为支付代理人或其它承运人因运输货物而付出的运费和杂费而收取的。

7.禁运 (Embargo):指承运人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在任何航线或其中的部分航线上或接受转机的来往于任何地区或地点承运人任何商品、任何类型或等级的货物。

8.ETA/ETD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 Estimated Time of Departure):预计到港/离港时间的缩写。

9.出口许可证 (Export License):准许持证人(托运人)向特定目的地出口指定商品的政府许可文件。

10.离岸价格FOB (Free on Board):在「船上交货」的条件下,货物由卖方在买卖合同指定的装船港装船。货物损失或受损害的风险在货物经过船舷(即离开码头被置于船上后)时便转移给买方,装卸费由卖方支付。

11.机场离岸价 (FOB Airport):这术语与一般FOB术语类似。卖方在离境机场将货物交与航空承运人后,损失风险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2.货运代理 (Forwarder):提供服务(如收货、转货或交货)以保证和协助货物运输的代理人或公司。

13.进口许可证 (Import Licence) :准许持证人(收货人)进口指定商品的政府许可文件。

14.航空公司货运单(Master Air Waybill):这是包括一批集装货物的航空货运单,上面列明货物集合人为发货人。

15.中性航空运单(Neutral Air Waybill):一份没有指定承运人的标准航空货运单。

16.收货核对清单(Reception Checklist):货运站经营者接收托运人货物时签发的文件。

17.受管制托运商制度(Regulated Agent Regime):是政府对所有空运代理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

§ 法律分析

空运提单

空运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是一种运输合同,不可转让。空运提单是进行航空货物运输必不可少的单据,它不同于海运提单,不代表所托运货物的所有权。

1、空运提单的作用

(1)空运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收到货物的收据:当托运人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之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空运提单的“托运人联”交给托运人,作为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

(2)作为运输合同的凭证:空运提单是空运托运人与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空运托运人与承运人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所以,空运提单必须由双方签署后才能生效

(3)作为运费帐单:航空运单可作为运费帐单和发票。因为它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或发货人)应负担的费用和属于代理的费用。承运人将运单的第二分正本(Originial-for the issuing Carrier)自己留存,作为运费收取凭据。

(4)报关凭证:在航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报关时,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检查放行的基本单据。

2、空运提单的特性

(1)空运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空运提单只能证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收到了货物。它只是承运人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及运输契约凭证而已。在通常情况下,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受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的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空运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受货人凭空运提单提货。但托运人在货物被受领以前,可以凭其所持有的空运提单,指示承运人将货物回运、停运、改运他处,或指示由第三者受领货物。

(2)空运提单不能流通:空运提单一般都印有“not negotiable”(禁止流通),属于记名式(straight)提单,所以空运提单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

(3)要式单证: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均规定空运提单应记载的内容,如不依规定记载,虽不影响运输契约的成立,但不得享受公约上的利益。所以如想享受公约的利益,必须按照规定记载空运提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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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3 17: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