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空白背书 |
释义 | § 法律条文 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据此,我国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名称是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背书绝对记载事项,一旦欠缺将导致背书的无效,而对持票人来说则属于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在我国,空白背书应当补记才能产生一系列票据效力。 § 应用范围 空白背书存在于银行业务、支票、持票人提示票据、不记名债券 、汇票、国际贸易议付文件、期票、本票等业务往来中。 § 使用方法 凭指示提单(to order)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业务中,出口商一般采用凭指示提单(to order),即提单收货人一栏不写明收货人,而只写凭指示(to order)。这种提单需要进行空白背书,即发货人在正本提单背面条款处签章。持有该份正本提单的国外进口商即拥有了该提单项下的货权。 § 转让方式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一般人们所说的“连续背书转让”。 (3)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银行转让票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 § 原因 空白背书的主要原因是贸易中间商避免厂家和买家直接联系而使用的一种手段。由于中间商不是货物的直接买家,为了把货权转让给真正的买家,中间商要求厂家把单据收货人一栏写成“to order (凭指示)”,而不写成真正买家的名字。这样中间商在收到单据的时候就可以通过空白背书把单据转让给买家,也就是货权转让给买家,这样中间商既可以赚的自己的差价,又能保证避免厂家和买家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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