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税饷 |
释义 | 明朝政府对出海贸易船货收取税课以充兵饷的银两。嘉靖年间﹐北部边防吃紧﹐屡屡增兵增饷﹐嘉靖二十九年(1550)后﹐京边岁用多者过五百万﹐少者亦三百余万。岁入不抵岁出之半﹐无以支应。因此﹐明政府开始对东南沿海各地的私人海上贸易活动﹐仿南宋开海禁增税收之法﹐以所入饷军。隆庆元年(1567)﹐明廷开海禁﹐在海澄县正式设港通商﹐开征洋税﹐准贩东西洋。万历初年﹐议准福建地方官奏请﹐将税课充兵饷﹐是为税饷。 税饷由海防官经管﹐由其向出海贸易商船发放引票。商人领取引票时须纳税﹐称引税。行东西洋之船﹐每引税银三两﹐行鸡笼﹑淡水等地之船﹐税银一两﹐后来分别增至六两和二两﹐引税之外﹐征税项目还有“水饷”﹑“陆饷”和“加增饷”。水饷出于船商﹐以船阔狭为准。行西洋船阔一丈六尺者﹐每尺收税银五两﹐一船需银八十两。每多一尺递加银五钱﹔二丈六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十两﹐一船抽税银二百六十两。行东洋船﹐每船照西洋船丈尺税则﹐量抽十分之七。陆饷出于铺商﹐以货物多寡计值征输﹐如胡椒每百斤抽税银二钱五分﹐沉香每十斤税银一钱六分等。加增饷主要征收船行吕宋的商船﹐以吕宋无特产﹐回船大多是银钱﹐故征水陆二饷外﹐每船追加银一百五十两﹐称“加征”﹐万历十六年(1588)﹐减至一百二十两。 这种通商办法﹐实际是寓禁于征﹐力图使海上私人贸易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但税饷的设立﹐也表明封建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对私人海上贸易合法地位的承认﹐以及中国海上贸易的规模有了较大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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