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租界 |
释义 | § 简介 帝国主义国家在上海的租界图“租界”这一名词在中文中出现的时间为1860年。一般认为,租界要具备中外文件条约作为依据,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区域内的外国居留民行使独立完善的行政、司法体系。中国的租界制度以最早建立的上海租界为蓝本,并影响到其他租界。租界最主要的特点是内部自治管理,并不由租借国派遣总督,而是成立市政管理机构——工部局,担任市政、税务、警务、工务、交通、卫生、公用事业、教育、宣传等职能,兼有西方城市议会和市政厅的双重职能。 § 性质 与被割让的领土不同,租界在名义上其领土仍属出租国,并且自身不具备治外法权的属性。但历史上租界使用国均是借由本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公民领事裁判权。租界的行政自治权限制了租让国在其区域内行使行政权,部分租界甚至还有立法权限(《中国人权发展纪录》,第一章第5节)。租界的领土主权所有国将租界视为外国领土,不敢轻易干涉租界内部事务,更别提军队、警察开驻,因此难以对租界内的行为进行司法活动,要从租界引渡犯罪的非租界使用国公民一般就会很困难。这个特点也往往令租界成为一些持不同政见者或战争时期平民的避难场所。 § 分布 租界一般分布在沿海、沿河等通商口岸或便于贸易活动的城市中,换言之就是外国资本主义能够进行经济活动的地点。 § 影响 由于租界的特点,外国人多愿意在租界投资办厂或从事贸易活动,此外也建立教堂进行传教、开办具有本国特点的学校、医院、坟地等附属设施。因而租界的经济文化繁荣程度往往远高于其周围的地区,依照城市发展的方式,自然而然的成为该城市的商业中心,并以租界为中心向外慢慢扩张,为城市留下有别于传统文化的,浓厚的外国特色。并成为拉动城市部分相关行业发展的契机。对于相当多曾经是通商口岸的城市而言,其城市的几何中心一般都有租界的影子,可见租界对部分城市区位因素的影响。 § 危害 租界的存在严重侵犯了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的完整,是一种变相的殖民统治区。由于租界内的种种特权,这些特权也严重的侵犯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 § 和租借地区别 租界是指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在其通商口岸或城市划出的作为外侨居留、贸易的一定区域,是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对半殖民地国家进行侵略的据点。在帝国主义国家取得租界管理权后,租界就成为“国中之国”。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块租界,是1845年1月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故意曲解《虎门条约》中关于允许英国人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永久性居住的条款,又以“华洋分居,避免纠纷”为诱饵,迫使上海地方官公布《上海租地章程》划定的。[1]其后60年间,英、法、美、德、俄、日等13个国家先后在上海、厦门、广州、天津等10多个通商口岸开辟了20多个租界。 租借地是指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国家将其划定的地区强行“租借”,租期25年至99年不等。近代中国第一块租借地出现在胶州湾,1898年3月强迫清政府签订《胶澳租界条约》,租期99年。其后,各帝国主义国家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租界”或“租地”条约,掀起划分势力范围和强占租借地的高潮:俄国强租旅顺和大连,租期25年;英国强租威海卫和九龙,租期99年;法国强租广州湾(今湛江市),租期99年。 租界和租借地虽然都是列强“炮舰政策”的产物,本质上都是殖民统治,但两者有一定差别,以中国境内的租界和租借地来说[2]: 一、租界是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中期列强在华通商口岸开辟的居留、贸易区域;而租借地是19世纪末列强主要出于军事目的向清政府租借的大片战略要地。 二、租界的面积通常只有几百亩,且所有的租界都不包括水面(江面、海面)。租借地的面积一般都有几百平方公里,多数包括水面。 三、行使租界行政管理权的,主要是租界开辟国驻当地的领事,或是侨民自治的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租借地的最高行政长官,则多是由租借国政府直接任命的总督。可见,租借地是完全被租借国按照殖民地来进行统治的。 四、司法方面,在租界内,开辟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但华人或其他外国人在界内犯罪则按中国的司法制度来审判。在租借地内,无论中国居民或其他外国人都完全受租借地殖民当局的司法管辖,租借地在司法上已经等同于租借国的领土。 五、承租租界土地的外国政府或侨民须在租地时向中国业主或中国政府交纳地价金,此后须每年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税。辟有租借地的国家却不须为占据这几百上千公里的陆地和水面而支付一文钱的地价金,也不须交纳任何地税,租借地区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属于租借国家。和“租界”相比,“租借地”对中国的危害更大。“租借地”实际上是半殖民国家中的局部“殖民地”。 以上五点是租界与租借地的主要区别。需要附带指出的是,列强在中国强租租界和租借地时,是认识到他们之间的区别的,在称法上也有不同,如英文中称租界为Setlement,称租借地为Leased territory。但是不了解国际法的清政府一直并用租界、租地、租借地等词,将租借地等同于租界,因此当时就有胶州湾租界、旅大租界的称法。民国初年,从西方学成回来的外交官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差异,并在1919年召开的的巴黎和会上,将“归还租借地”与“归还租界”分别列出。此后中国的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史学家才极少有人将租借地与租界混为一谈。 § 租界在中国 19世界中期,西方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用的地段。最早在中国取得租界的是英国,英国经过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1842年《南京条约》,开放广州﹑福建﹑厦门﹑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1845年11月29日由英国领事与上海道台签订了一项《上海租地章程》,“划定洋泾以北﹑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其后列强纷纷在上海和中国其它城市划定租界,并在租界内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权,形成“国中之国”,严重破坏中国主权(见治外法权)。曾在中国设租界的有英、法、日、俄、美、德、奥、义、比等国。 各国在华租界数目 据统计,中国自1845年英国从《上海租界章程规定》中取得第一块租界,至1902年奥匈帝国设立天津租界。前后共有27块租界,其中有25块租借国单一的专管租界,2块公共租界。 各国租界的分布:(1911年) 英国6处 上海租界略图 天津英租界 汉口英租界 广州英租界 九江英租界[3] 厦门英租界 镇江英租界 日本5处 天津日租界 汉口日租界 苏州日租界 杭州日租界 重庆日租界 法国4处 上海法租界 天津法租界 汉口法租界 广州法租界 德国2处 天津德租界 汉口德租界 俄国2处 天津租界地图 天津俄租界 汉口俄租界 意大利1处 天津意租界 奥匈帝国1处 天津奥租界 比利时1处 天津比租界 公共租界2处 上海公共租界(由英美租界合并而成) 鼓浪屿公共租界(英、美、德、法、西、日、丹麦、荷兰、瑞典-挪威) 天津最高峰时有9个国家设立租界(天津美租界在1902年合并入英租界) 租界的收回 租界是中国近代史中影响中国政局的因素之一。外国势力干涉中国内政,多在租界内策划。比如辛亥革命时期湖北军政府和清政府的谈判就是在其内部压力下,受到外国势力的干涉而选择在上海的英国租界展开。此外,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也是在上海法租界秘密召开(后转移到嘉兴)。包括五卅运动在内的大量示威游行路线也多经过租界,以示对外国势力的不满。租界在中国作为主权丧失的象征,中国历届政府都在为收回租界而与租借国展开收回租界的谈判。1917年开始,各地的租界被中国政府陆续收回。 中国国民政府在北伐时期收回汉口英租界 中国租界收回时间表: 1917年,中国参加欧战协约国,对德国和奥匈帝国宣战,收回了汉口德租界、天津德租界和天津奥租界。 1924年苏联宣布放弃原俄国在华租界(天津和汉口) 1927年1月3日 国民政府收回汉口英租界 1927年1月10日 国民政府收回九江英租界 1929年11月11日 国民政府收回镇江英租界 1930年9月17日 国民政府收回厦门英租界 1931年1月15日 国民政府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 1943年3月30日 日本将杭州、苏州、汉口、天津四处日本租界交还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应汪精卫政府要求,日方向法国维希政府施压,迫使法国放弃在华租界。 1945年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宣布收回所有的在华租界和租借地。自此租界的历史在中国宣告结束。 § 租界在日本 1858年日本江户幕府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俄国签订《安政五国条约》,被迫允许开放长崎、横滨、神户、新潟、函馆五处港口。1859年-1869年之间,这五处港口和东京、大阪陆续开埠,设立外国租界(日语中称为外国人居留地),到1899年, 西方国家将这些在日本城市的租界交还日本。 横滨居留地 1859年7月4日,横滨正式开港。先开辟山下居留地作为外商贸易区域。最初建造的是日本式建筑,1866年发生大火“豚屋火事”之后才改建西式建筑。同年开设日本的第一个赛马场——根岸赛马场。随着外国人的增加,1867年增设了北侧的山手居留地作为外国人住宅区。 筑地居留地 东京的筑地铁炮洲外国人居留地开辟于1869年,即今日的中央区明石町一带。筑地居留地在1899年废止治外法权时一并撤废。 川口居留地 1868年,大阪与神户、东京同时期开港,设立了川口外国人居留地。 神户居留地 由于近畿地区攘夷气氛强烈,神户开港延迟了10年。(1868年1月1日) 原神户居留地在1945年大空袭中遭受重创。 长崎居留地 长崎的出岛是日本锁国时代(江户时代)唯一的对外贸易港口,贸易对象局限于中国和荷兰两国。1854年外轮可以停靠补给。1859年正式开放。 函馆 1859年正式开港,划定元町一带为居留地。但函馆的居留地有名无实,外国人杂居市内。 § 租界在朝鲜 各国在朝租界 济物浦各国租界 镇南浦各国租界 木浦各国租界 群山各国租界 城津各国租界 马山浦各国租界 日本在朝租界 仁川日租界 釜山日租界 元山日租界 清政府在朝租界 仁川清租界 釜山清租界 元山清租界 1882年,清政府与朝鲜王朝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和《仁川华商租界章程》、《釜山华商租界章程》、《元山华商租界章程》,在朝鲜的仁川、釜山、元山设立了租界,用于通商贸易及驻军,并在租界行使行政权和警察权。甲午战争后,朝鲜将清租界收回。今仁川唐人街即为当年仁川清租界的遗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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