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监察院 |
释义 | § 简介 监察院 监察院 ,依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 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任期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正后改为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审计部是监察院下级机关,负责审核全国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审计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监察院迁台后曾弹劾的两名最高官员是前代总统李宗仁与前行政院长俞鸿钧。曾透过调查坚持反对行政部门意见,影响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孙立人案”。当时的院长都是于右任。 § 发展 监察院 1952年1月监察院通过弹劾李宗仁案,由于1949年停止行使总统职务的前总统蒋介石当时已“复行视事”,1954年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是“罢免李副总统”,理由是李宗仁担任代总统期间“违法失职”。 1955年与总统府组织陈诚副总统领导的“九人小组”调查原陆军总司令、二级上将孙立人部属涉及匪谍案及兵变的同时,监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发动调查。其结果与总统府方面极为不同。监院报告认为孙立人案子虚乌有。该报告由于过于敏感,与当局意旨不合,事后列为机密封存,于1988年才重见天日。孙立人由于九人小组报告,遭到国防部“管束”行动达三十余年。 1957年监察院通过纠正案就军公教待遇问题纠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覆后,监察院又决议约询行政院长,遭到俞鸿钧拒绝。监察院于是通过弹劾,将俞鸿钧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司法院公惩会最后也议决记俞鸿钧申诫一次。此一惩处虽属轻微,但对行政院声望打击甚大,俞鸿钧随后辞职,由副总统陈诚兼任行政院长。当年前总统蒋介石对于监察院监察院 此举颇为不满,曾威胁开除弹劾提案的十名国民党籍监委,也引起学界论战,但当时公意倾向认为,行政院长无权拒绝监院约询。不过另有看法认为,当时国民党内存在的派系CC派是弹劾案主角。 2004年底,陈水扁总统提名之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遭到国亲联盟于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目前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至今都处于监察院 缺位状态。关于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事程序是否违宪,目前正提付大法官解释中。 立法院国民党与亲民党搁置总统提出监委名单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是认为总统为提名适当人选组成的“审荐委员会”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认为正式提名名单包括“审荐委员会”委员张建邦,萧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长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单似具有较强的党派偏向,与国会朝野结构不尽呼应。第三是针对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大陆工程公司董事长,也是台湾高速铁路(台湾高铁)公司董事长殷琪(女)亦担任审荐委员表示不满,认为殷琪女士于2000年总统大选涉入较深,担任陈水扁总统候选人的“国政顾问团”成员,党派色彩强烈。国亲联盟之意见是否足以正当化搁置该案,现亦由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进行审查中。 § 被搁置的被提名人名单 监察院 如下: 提名张建邦任监察院长,萧新煌任副院长,另,提名李伸一、赵荣耀、吕溪木、黄武次、谢庆辉、黄煌雄、邱清华、洪昭男、叶金凤、张富美、林志嘉、吴丰山、高秀真、杨平世、林筠、黄惠英、黄尔璇、刘玉山、蔡明华、刘永斌、吕新民、尤美女、颜锦福、陈宏昌、洪贵参、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 审荐委员会名单 监察院 如下: 召集人副总统吕秀莲,委员监察院长钱复,前交通部长与淡江大学校长张建邦,总统府国策顾问萧新煌,总统府秘书长苏贞昌,台湾高铁董事长殷琪等人。 2006年初由于若干当年受提名者已经出任苏贞昌重新组成的内阁成员,担任行政院部会首长,依照宪法不得兼任监察委员,因此该项人事同意案又更形复杂化。 监察院地址在台北市中山南路与忠孝东路交叉口,比邻行政院,立法院。目前办公建筑是日治时期的台北州厅,於1915年增建完成,於1998年7月30日被内政部指定为国定古蹟。 § 政治体制 监察院 台湾当局“监察院” “监察院”为现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其设置取法于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监督功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又与西方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至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监察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分别选出;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院”下设十个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之。 “监察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由“总监察院 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院长综理院务,并任“监察院”会议主席。 “监察院”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教育”、“交通”、“司法”、“边政”、“侨政”10个委员会。另设有秘书处、审计部2个办事机构。秘书长由“行政院”派任;审计部的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监察院”为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其设置取法于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监督功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又与西方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监察院”“行使监察院 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1947年国民党当局在大陆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至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监察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分别选出;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院”下设十个“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之。 编辑本段“司法院”的组成及其运作 据“宪法”规定,“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大法官”若干人, 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修宪”后,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 “院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各院“院长”组织委员会,并由“司法院院长”担任主席,提出方案解决。“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院长”任期6年。 担任“大法官”其资历学历经历均应有崇高的威望和成就,要求颇高,如担任“大法官”的资监察院 格有下列五项之一者:(1)曾任“最高法院”推事10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2)曾任“立法委员”9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3)曾任大学法律系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 (4)曾任国际滶法官或公法学或比较法学的权威著作者; (5)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担任法官也规定须有下列资格之一;第一,经司法官考试及格者;第二,曾在“教育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并著有讲义,经审查合格者。 “大法官”任期每届为9年,“大法官”出缺时, 其继任人的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法官终身任职,除非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经禁治产宣告为心神丧失或精神衰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否则不能免职。停职、转任或减俸,也得依据“法律”。根据1997年“国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 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监察院 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自2003年起实施。“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 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4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8年。 “司法院”原则每月举行1次“司法院会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司法院”“院长”、 “副院长”,值月“大法官”及“院长”视仪案性质商请出席的“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司法院”秘书长、副秘书长。此外,“司法院”各厅厅长、处长及“院长”指定的本院和院属各机关人员,得到席会议,“司法院会议”,由“院长”任主席,议决下列事项:(1)本院及所属机关的重要工作报告;(2)关于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 (3)关于施政纲要及概算事项:(4)关于本院发布的重要规则章程事项;(5)“院长”或出席人员认为应提出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由“大法院”组织召开的“大法官会议”每两周举行1 次,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其“法律命令”的职权。“大法官会议”由“司法院院长”任主席,除“大法官”为当然代表参加外,还邀秘书长列席会议。“大法官会议”接受申请解释案件应先推定“大法官”3人审查:应予解释的案件应提会议讨论。 “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 应有“大法官”总额四分之三的出席并有出席人四分之三的同意方得“大法官” 总额过半的出席, 并有出席人过半数的同意,方得通过,可否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 § 地位和职权 “监察权”为“治权”之一,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而创建的。“监察院”, 按“宪法”规监察院 定, 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为“中央民意机构”之一。 “修宪”后,其性质改为“准司法机构”。 依“宪法”规定,“监察院”的职权包括:“同意权、调查权、纠正权、纠举权、弹劾权,审计权和法律提案权”,而主要的是“同意权、纠举权、弹劾权和审计权”。 “同意权”, 即由“总统”提名的 “司法院”、“院长”、“副院长”、 “大法官”, “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必须经“监察院”同意后才能任命。“修宪”后,此同意权移转给“国大”。 “纠举权”,是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纠举案。 “弹劾权”,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司法院”和“考试院”人员,乃至“总统”、“副总统”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弹劾。 “修宪”后, 已将对“总统”、“副总统”监察院 的“弹劾权”赋予了“立法院”,并将“弹劾权”的行使范围适用于“监察院”人员。 “审计权”,是指对政府各级机关财务收支的稽核权。 “监察院”还有巡察和监试权。所谓巡察权,即由监察委员若干人组成小组,分区巡回监察。所谓监试权,即“考试院”在举行考试时(除监核外)应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 “司法权”为五个“治权”之一。按“宪法”的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惩戒”,此外,它还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审判权”。即关于民事上法律关系的纠纷,目的在于确定私权关系界限。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各级普通法院。“刑事诉讼审判监察院 权”。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是凡人民行为触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别刑事“法规”的行为。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 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的各级普通法院。 台湾的审级管理制度分三级三审制。所谓三级,台湾方面定之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谓三审依其规定,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最高法院”, 是为终审。 由此可见,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实际上是由其各级法院行使。 “行政诉讼审判权”,指人民因受“台湾政府”的违法处分,致损害其利益,经依“诉愿法”提出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逾3个月不为决定时, 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务员惩戒权”。指公务员有违法、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由“监察院”或各院“部会”首长或地方行政长官,提出惩戒案于“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其审查并作出决议,决议案由“司法院”呈请“总统”转令有关机关执行,或由“司法院”迳函被付惩戒人所在机关执行。 对其所谓“宪法”的解释,以及“法律命令”的统一解释, 实际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 对申请解释案,由“大法官会议”接受审查,并做出解释决议,由“司法院”公布。 § 历史渊源 监察院 根据台湾“宪法”规定,该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 1948年5月在大陆选出“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于1954年5月期满。国民党去台后,蒋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名义,决定“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聘与召集之前”,“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 从大陆随蒋去台的“监察委员”共104人,后陆续死亡或去职者泰半。1969年“补选”2人,1972年“增选”15人(内含华侨5人),后于1980年、1986年进行两次“增额监委”改选。1986年选出“增额监委”32人(其中“侨选监委”10人)。截止1988年1月,共有监察委员67人。 依据第二届“国大”第一次会议(1992年4月)决定,“监察委员”由选举产生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任期6年。1993年“总统”任命第二届“监察委员”29人;1999年“总统”任命第三届“监察委员”28人。 § 重大事件 “监察院”迁台后曾弹劾的两名最高官员是前代总统李宗仁与前行政院长俞鸿钧。曾透过调查坚持反对行政部门意见,影响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孙立人案”。当时的“院长”都是于右任。 以下所称“行政院”、“监察院”、“总统府”、“国防部”、“总统”、“副总统”、“内政部”、“司法院”、“交通部”等,均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所使用的名称,而非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之称谓。 弹劾“李宗仁案” 监察院 1952年1月“监察院”通过弹劾“李宗仁案”,由于1949年停止行使总统职务的前总统蒋介石当时已“复行视事”,1954年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是罢免李“副总统”,理由是李宗仁担任代总统期间违法失职。 调查“孙立人案” 1955年与“总统府”组织陈诚“副总统”领导的“九人小组”调查原陆军总司令、二级上将孙立人部属涉及匪谍案及兵变的同时,“监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发动调查。其结果与“总统府”方面极为不同。“监院”报告认为孙立人案子虚乌有。该报告由于过于敏感,与当局意旨不合,事后列为机密封存,于1988年才重见天日。孙立人由于九人小组报告,遭到“国防部”的“管束”行动达三十余年。 军公教待遇问题纠正案 1957年“监察院”通过纠正案就军公教待遇问题纠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复后,“监察院”又决议约询“行政院长”,遭到俞鸿钧拒绝。“监察院”于是通过弹劾,将俞鸿钧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监察院 “司法院”公惩会最后也议决记俞鸿钧申诫一次。此一惩处虽属轻微,但对“行政院”声望打击甚大,俞鸿钧随后辞职,由“副总统”陈诚兼任“行政院长”。当年前“总统”蒋介石对于“监察院”此举颇为不满,曾威胁开除弹劾提案的十名国民党籍“监委”,也引起学界论战,但当时公意倾向认为,“行政院长”无权拒绝监院约询。不过另有看法认为,当时国民党内存在的派系CC派是弹劾案主角。 2004年“监察院”缺位 2004年底,陈水扁“总统”提名之“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遭到国亲联盟于“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至今都处于缺位状态。2008年中国国民党重新上台,“监察院”又重新得以运转,现在院长为王建煊。关于“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事程序是否监察院 “违宪”,目前正提付大法官解释中。 “立法院”国民党与亲民党搁置总统提出“监委”名单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是认为“总统”为提名适当人选组成的审荐委员会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认为正式提名名单包括审荐委员会委员张建邦,萧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长”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单似具有较强的党派偏向,与“国会”朝野结构不尽呼应。第三是针对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大陆工程公司董事长,也是台湾高速铁路(台湾高铁)公司董事长殷琪(女)亦担任审荐“委员”表示不满,认为殷琪女士于2000年“总统”大选涉入较深,担任陈水扁“总统”候选人的“国政顾问团”成员,党派色彩强烈。国亲联盟之意见是否足以正当化搁置该案,现亦由“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进行审查中。 被搁置的被提名人名单如下: 提名张建邦任“监察院长”,萧新煌任“副院长”,另,提名李伸一、赵荣耀、吕溪木、黄武次、谢庆辉、黄煌雄、邱清华、洪昭男、叶金凤、张富美、林志嘉、吴丰山、高秀真、杨平世、林筠、黄惠英、黄尔璇、刘玉山、蔡明华、刘永斌、吕新民、尤美女、颜锦福、陈宏昌、洪贵参、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审荐委员会名单如下: 召集人“副总统”吕秀莲,“委员”前“监察院长”钱复,前“交通部长”与淡江大学校长张建邦,“总统府国策顾问”萧新煌,“总统府”秘书长苏贞昌,台湾高铁董事长殷琪等人。 2006年初由于若干当年受提名者已经出任苏贞昌重新组成的内阁成员,担任“行政院”部会首长,依照“宪法”不得兼任“监察委员”,因此该项人事同意案又更形复杂化。 “监察院”地址在台北市中山南路与忠孝东路交叉口,比邻“行政院”,“立法院”。目前办公建筑是日治时期的台北州厅,于1915年增建完成,于1998年7月30日被内政部指定为“国定”古迹。 § 存废争议 监察院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但弹劾权已经由立法院及全民公投机制承担,纠举权由立委及司法院承担,审计权可独立置于行政院之下。故岛内有学者建议废除监察院建制,同时废除考试院建制(因行政院下已有管理公务员之机构),通过修宪实现三权分立,裁汰不必要之官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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