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算赋 |
释义 | § 简介 汉代每年八月进行户口调查﹐称作“案比”﹐即于此时征收算赋﹐因此称“八月算人”。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管﹐“为治库兵(兵器)车马”﹐仍是军赋性质。元帝时贡禹上书主张把算赋起纳年岁从十五推迟到二十岁﹐但未被采纳。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昭帝时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偶然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的﹐如文帝时曾减到四十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暂减民算三十钱(收九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暂减四十钱(收八十钱)。算赋也有因各种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经郡县特诏免算﹔宣帝地节三年(前67)令流民欲还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时(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两人算赋以示敬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产子之家三年算赋﹐怀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赋﹐以奖励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诏与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无父兄的﹐复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无田而应募徙往他处的贫民三年算赋﹔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寿元年 (155)暂免战乱地区算赋﹔安帝元初元年 (114)免受灾的三辅地区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赋也有偶然增加的﹐灵帝时南宫着火﹐即曾令敛天下口四十钱供修治宫室。 算赋数额一般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几种特殊情况。秦时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为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又﹐《汉书.惠帝纪》六年注引《汉律》﹐贾人与奴婢倍算﹐即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与奴婢的算赋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时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钱三千六百﹐即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败亡。 算钱﹐还有口赋﹑更赋的征收货币﹐使农民不得不出售相当多的农产品来换钱交赋﹐从而加强了同市场的联系。汉代商品经济之所以比较活跃﹐赋税的货币化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算赋的税额,时有升降。汉初规定: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文帝时,由于经济得到恢复,人口也有了增加,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在减轻田租的同时,也将算赋由一算一百二十钱改为一算四十钱,即调低了三分之二。武帝时,由于对外用兵,国家财政不足,算赋又重新改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以后,又数作变动,宣帝甘露二十年(公元前52年),以九十钱为一算;汉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以八十钱为一算。 汉代的算赋,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即是说,它征多征少,具体征收对象的确定都体现了国家的政策要求。首先,对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如对武陵蛮夷(指居于今湘西、鄂西地区的少数民族),每年大人输布一匹。对板 蛮人,除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等七姓不输租赋外,余户岁入 钱每口四十。其次,为限制商贾谋取暴利,在赋税上对商人加重征敛,每人每年两算,即纳二百四十钱;第三,为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力,鼓励人口增殖,对家有奴婢课重税,每人每年两算,占有奴婢越多,纳税越多。为了鼓励生育,对晚婚者课重税,凡女子十五岁不结婚,到三十岁,分成五等,每升一等,加征一算,到三十岁加到五算,即一年要交六百钱。这种累进课税法,在税制上说来,也是一种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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