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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释义

§ 宗旨

宗旨是为了统一若干原则和方法,使国际民用航空遵循安全和有秩序的发展方式,以便建立在机会均等基础上的航空业务能健全而经济地运营。[1]

§ 内容

分4个部分,共22章,96条。包括:第一部分,空中航行(1-6章,1-42条);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7-13章,43-66条);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14-16章,67-79条);第四部分,最后条款(17-22章,80-96条)。

主要内容是:

1、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2、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

3、飞行的权利: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获准,飞机就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飞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4、国家主权: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外国飞机在其国内两个地点之间经营商业性客货运输,及因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置飞行禁区。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及时处理因民用航空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技术、经济及法律问题,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公约的常设机构。明确其名称、目的和大会、理事会、航行委员会等的组成和职责。

6、争议和违约:缔约国之间发生争议可提交理事会裁决,或向国际法院上诉;对空运企业不遵守公约规定者,理事会可停止其飞行权;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可暂停其在大会、理事会的表决权。

§ 修订

公约历经9次修改:1947年、1954年、1962年、1971年、1974年、1977年、1980年、1984年和1998年修订。修正的条文对批准该修正案的国家生效。对未批准该修正案的国家,原来的条文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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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5: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