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释义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内容简介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治,仲裁员独立、中立和专业化,程序较为灵活,时间较为快捷,费用较为经济等优势,因此,它已经成为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被广泛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

本书着重详细地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情况,在说明一般程序的同时,还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涉及的问题以及在理论上的纷争进行深入的研究。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应用,本书的价值都是不可乎视的。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本书前言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由于利益的冲突,各种矛盾、纠纷、争议、争端时有发生。为了解决社会上不可避免的各种矛盾、纠纷、争议、争端,人们发明了许多方法,比如神明裁判、协商、谈判、调停、斡旋、仲裁和司法诉讼等。由于司法诉讼以国家强权为后盾,辅以相对来说

较为完备的组织和程序,具有其他方法所不具有的权威性,故这种方法成为最具权威、最为严重和最为正统的争议解决方法。当然,司法诉讼这种争议解决方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取代其他争议解决的。目前的趋势是,争议解决方法向多样化方向发展,而非司法诉讼的争议解决方法越来越多,越来越受到重视。现在,人们习惯把非司法诉讼的争议解决方法叫做ADR,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直译为"替代争议解决方法。"而在运用替代争议解决方法的实践中,最受到重视、最有效用、最制度化并被广泛使用的方法是仲裁。

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同样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发生。当有争议发生时,通常,当事人首先会通过自己协商和谈判而寻求和解。不然,再就是在第三者调解下解决争议。在和解与调解均不奏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得通过仲裁或司法诉讼来解决争议。通过仲裁这种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般称之为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治,仲裁员独立、中立和专业化,程序较为灵活,时间较为快捷,费用较为经济以及司法适当支持等待性,所以,这种争议解决方法有不少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所不具有的优势。因此,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或在争议发生后寻求第三者参与的争议解决方法时,常常选择仲裁,较少诉诸司法或其他第三者参与的争议解决方法。实践证明,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已被广泛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

仲裁是一个古老的制度,早在古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欧洲国家就用过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法。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仲裁方法开始在国际上广泛采用。本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国际商事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提交仲裁解决的国际商事争议事项的范围逐渐扩大,并已十分广泛。其次,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跨国性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由临时仲裁向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发展,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已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形式。其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国内仲裁法来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要求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遵守法律规定,并赋予法院在一定程序上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权力,以弱强仲裁的法律效力,这表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性正在逐步增强。最后,随着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性规则逐渐增多,最后,随着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性规则逐渐增多,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日益趋同,以及各国常设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

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始于本世纪50年代。根据当时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56年和1959年正式成立。前者曾于1980年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到1988年,两者又同时分别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四十多年来,这两个委员会仲裁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案件,数度修改其仲裁规则,不断完善其仲裁体制,为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和丰富的经验。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国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开始走上国际化和统一化的道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不仅对一般仲裁制度作了规定,而且对涉外仲裁作了特别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中国涉外仲裁法制,成为中国涉外仲裁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不过,应该看到,中国现行涉外仲裁法制同其已经确立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目标尚有一定的距离,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作为仲裁机构,虽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0年后的受案数量在世界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但其对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实践的影响并不太大。在国外的国际商事仲裁文献中,提及中国涉外仲裁立法和实践的亦不太多。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和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总结不够,有鉴于此,我们组织出版这套国际商事仲裁专题研究丛书,以期推动中国法学界和仲裁界对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的深入研究,并提升中国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的理论研究水平。

本丛书的作者已先后获得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而丛书收入的各专著都是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增删整理而成的。这些专著对国际商商事仲裁问题没有泛泛而论,而是就国际商事仲裁的具体专题,比如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的关系等,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它们均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在我国实属创造性的开拓性的研究成果。我们相信,这套丛书的出版,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序上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方面的理论水平,而且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本书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院监督仲裁的必然性

第二节 过度的司法监督

第三节 适度的司法监督

第四节 我国关于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理论纷争

第五节 司法监督的手段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权的国际分配

第七节 仲裁程序"非国内化"理论

第八节 司法监督的时间选择

第二章 仲裁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监督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四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

第五节 自裁管辖学说

第六节 诉讼程序的中止与强制执行仲裁协议

第三章 仲裁程序中的司法监督

第一节 法院对仲裁庭组成的监督

第二节 法院协助取证

第三节 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节 合并仲裁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和条件

第三节 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四节 可仲裁性

第五节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中的公共秩序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第四节 港澳台裁决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存废问题

第三节 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

第四节 撤销程序的程序性规定

第五节 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重新仲裁

第七节 人民法院在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9/21 20: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