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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笔录
释义

§ 笔录

bǐlù

§ 注解

1.【note;record】 记录下来的文字.

2.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子和视听记录。

§ 格式

一、标题。 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 笔录分类和公用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我们这里讲的笔录,主要包括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促裁等组织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的活动中如实记载的各种文字材料。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因为它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故可作为证据使用。此外,笔录也是制作重要法律文书的依据,并是检查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建设、完善法制的参考资料。因此,对笔录必须精心制作,妥善保存。

二、分类

笔录种类繁多。按性质分,有诉讼笔录(含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和行政诉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之分;按机关分,有公安机关笔录、检察机关笔录、审判机关笔录和监狱等执法机关笔录,以及公证、律师和仲裁等组织的笔录。

三、现场勘查笔录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勘验、检查笔录(简称勘查笔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7种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文字记载,称为现场勘查笔录。

四、侦查实验笔录和功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对侦查实验情况所作的记录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可以作为分析判断案情的依据。根据侦查实验的结果,确定在某种情况和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出现某种行为、现象、事件和痕迹;以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或用以印证其他证据。

五、讯问笔录写作

应注意的问题是:(1)准确地、清楚地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2)笔录内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3)法律手续完备;(4)记录人员必须熟悉案情,注意与讯问人密切配合。

六、调查笔录和功用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则称为询问笔录)。

调查笔录种类繁多,内容各异,效用不同,或具有法律效力,或具有法律意义。其主要作用是:首先,有的调查笔录能证明一定事实的存在,可作为定罪量刑、分清是非的重要证据;其次,有的调查笔录能提供有价值的情况,可作为分析判断案情的重要参考材料,有利于迅速地、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因此,必须认真制作调查笔录。

七、法庭审理笔录的写作和注意问题

应注意的问题是:(1)要准确地、全面地、如实地进行笔录,对实质性、关键性的言论,要尽理记原话,或不失原意地进行记录,力争用文字将审判实况记录下来;(2)要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3)审判人员与书记员要互相配合、互相照应;(4)对笔录要抓紧时间进行校正或整理。

八、评议笔录和功用

是指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证议时所作文字记载。评议笔录又称合议庭评议笔录。评议笔录既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依据,又是检查办案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的参考资料。

九、死刑执行笔录和功用

是指人民法院在奉命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将执行死刑现场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的文字材料。执行死刑笔录是了解检查执行死刑情况的文字凭据,应入卷备查。执行死刑笔录虽只是执行笔录中的一种,但它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十、死刑临场监督笔录写作和注意问题

执行死刑是两人以上的,要分别写作死刑临场监督笔录。本文书制作一式两份,一份入检察卷,一份入检察内卷。

1刑事抗诉书概念、种类、作用: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载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种类:刑事、民事、行政抗诉书。作用。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要求

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可忽视。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民警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一、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办案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两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笔录中找。从实体方面看: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导致量罚不适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从程序方面看:对一些执法的环节如传唤、传讯、告知、调解等不以笔录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对侦查措施的采用如辨认、搜查等记录不规范导致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受损。笔录制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文字表达能力不高。这与办案民警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础有关,主要表现为:一是错别字多。民警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或随便写别字应付;或因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二是病句多。主要是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三是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四是标点符号不规范。无标点,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既非逗号又非句号;逗号、句号用法不分,一逗到底,意思层次不明。五是逻辑性不强。制作笔录无提纲,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想到哪里问到哪里记到哪里,缺乏连贯性。人称混乱。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或引述另一人说话时用了第一人称,直接引用时未原话引用或用了第三人称。

2、责任心不强。这与办案民警对笔录的态度、重视程度有关,主要表现为:一是叙述要素残缺不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结果六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二是记叙简略,描述粗糙。对涉案物品的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等特征叙述不清,对人的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等体貌特征描述不明,对动作过程的先后顺序、步骤等杂乱无章,对场所的方位、特征、朝向等记述不明。三是对关键问题记录不全。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耐心细致或缺乏办案经验,对一些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问题不问,或问了但忘了记,或认为不重要不记,或问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记。四是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涂改多。

3、法律水平低。这与办案民警的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以及工作中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表现在:在讯(询)问话中,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对关系到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对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等;在笔录中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有关违反规定的做法,如把侦查人员的暗示、试探、利诱性问话中记录在笔录中,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车轮战”等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

4、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一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无询(讯)问人;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讯)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打指印确认;笔录头制作不规范,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滥用,填写不规范,“讯”问、“询”问不分。

二、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一)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况。如果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然后开始制作笔录,因为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一般而言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材料。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把想要问的东西写下来,才可能使“问”得有针对性。

3、一定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依《人民警察法》,继续盘问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拘、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二)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提纲里列出的问题,不管被询(讯)问人如何回答都应记录。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有的案子到了法制科,到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往往就因为要补问一两个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往往是问了只是没往笔录上记。

2、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要尽可能的详细记录。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都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4、要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在询(讯)问时要使用法律术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

5、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不同,制作证人笔录与制作被害人笔录不同。

§ 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1、提高对笔录的综合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民间纠纷引起的,双方有过错的治安案件,尤其是涉及多人,场面混乱的互殴案件。抛开各执一词的当事人双方笔录,以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客观的鉴定结论为认定的依据;以此方的证词作为认定彼方行为的依据;对刑事案件,确实不能认定则不要勉强。

2、程序方面的要求绝对不能忽视。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而且对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不同、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捺指印确认。笔录的询问(讯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区分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起止时间填写确切,采取候问措施的审批表上的带至时间要与笔录开始制作的时间一致;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讯)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读给我听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字样;

提高笔录质量的根本途径

1、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笔录质量,充分认识笔录在刑事、行政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通过各种会议、文件对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提出具体要求,敦促和鼓励民警提高笔录质量,组织开展制作笔录的专项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将个人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与笔录质量、办案质量挂钩,集体评优评先与该单位的执法质量挂钩,从而在公安机关内部形成重视笔录质量的比、学、赶、超的氛围,增强民警对制作笔录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和成就感。

2、民警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制作好每一份笔录。笔录反映的是办案民警的工作态度,体现办案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克服简单粗糙、粗枝大叶、得过且过的不良工作作风。办案民警要在平时注意学习,不断扩大词汇量,增强文字表达能力,不断提高文化水平;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书,中学的语法书、《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新华字典》是常备的工具书。

3、所、队领导要把好审核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所、队领导在审批案件时要看笔录材料,对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关键细节叙述不清、内容有遗漏的及时提醒承办人补充记录;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所、队领导在了解案件进展时不仅听承办人口头汇报,还要认真查看已完成的笔录材料,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下一步的调查(侦查);对新警要加强传帮带,说明制作笔录的要求和要领,对个别“硬骨头”案件的关键嫌疑人或证人亲自记录示范。

4、对影响笔录质量的各种因素加强调研。其中包括对笔录质量的专题调研,针对案件审核、执法考评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归纳总结和分析,研究解决方法和对策。

§ 笔录作为证据形式的缺陷。

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固定多种证据的重要形式,但以笔录固定证据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真实性欠缺。由于办案民警的职业道德操守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使制作出的笔录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迥然不同,加之刑讯逼供和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存在,这就为有些笔录的真实性打上了问号。

(二)、准确性欠缺。一是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缺陷,如一些方言土语表达不准确;二是由于被询(讯)问人的文化水平低下,对事件的表述和笔录的核对出现误差;三是由于办案民警对叙述内容记录不准确,如动作的幅度频率、人物的表相特征等。

(三)、完整性欠缺。笔录对叙述内容记录不够全面完整或因掺杂了记录人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判断等主观因素,造成笔录的完整性欠缺。

(四)、法律依据欠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只有“勘验、检查笔录”是法律规定以笔录形式固定的,其它证据不必以笔录形式固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只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法律规定以笔录形式固定的,其它证据不必以笔录形式固定。

§ 作为证据的固定形式和发展前景。

在以笔录作为证据固定形式问题上,大家都习惯以笔录固定供述和证词,有的民警甚至错误地认为,只有警察制作的笔录才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力,而忽视了亲笔证(供)词的证明效力,《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有明文规定,“犯罪(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违法)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可以这样说,十份笔录比不上一份亲笔证(供)词,收集亲笔证(供)词,既可以增加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减轻民警的工作强度,同时体现尊重****、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传统的手工制作笔录也应增加科技含量,如通过电脑制作笔录和使用格式笔录,可以提高笔录的规范性,减轻办案民警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像或图像等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将其规定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也是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和其他几种法定证据相比,视听资料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直观性强,客观实在;二是准确性大,涉及面广;三是易于保存,传送方便;四是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在今后民警执法办案中,除制作笔录外,应增大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使用。

§ 要点(侦查阶段)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 范例: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第一次)

时间:19××年×月××日上午×时×分至×时××分

地点:××市郊看守所第×会见室

会见人:A,B(××律师事务所)

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C

涉嫌罪名:盗窃

记录人:B

笔录内容:

问:你叫C?

答:是。

问:我们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父亲××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于你父亲的委托,你同意我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吗?

答:同意。

问:你是哪年出生的,籍贯何处,因何到××市?

答:我于19××年×月×日出生,籍贯××,在来××市前在××中专学××专业,到××市是为了给自己找个工作。

问:人民检察院对你的起诉书(人民法院对你的判决书)你是否收到?

答:收到。

问:××市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犯有盗窃罪,并且是盗窃团伙主犯,你有何看法?

答:盗窃行为我确实有,但从未参加盗窃团伙,我只是个人偷过几次东西。

问:你把参与盗窃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

答:好的。19××年我在中专学校毕业,为了找个好一点,工资收入高一点的工作,我来到××市,并于同年×月受聘于××酒店做××工作。由于刚从农村来到城里,看到别人很有钱,心里很忌妒。我的工资并不是很高,除了做××之外我没有其他专长,所以一直也没有赚多少钱。在酒店工作过程中,我看到来酒店的客人大多数都有手机,很眼馋,一直想自己有一部,因价格太高,一直没有买。19××年×月的一天,我在大堂值班,恰巧店内保存了一个客人遗忘的公文包,是加有密码锁的,我心存好奇,就随便拔弄了几个数字,没想到竟让我给打开了,包内有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些杂物。我看四处无人,又是客人遗忘的东西,就偷走了那部手机,并一直藏在床下,等以后入网自己使用。这就是那部被公安局查出来的赃物。

问:公安机关认为你是××省人王××、蒋××、于××盗窃团伙的成员,你认可吗?

答:冤枉啊!我只是和他们认识,聊过几次,我可从来没和他们一起偷过东西啊!

问:你把同王××、蒋××、于××认识交往的经过谈一下。

答:我是××省人,孤身一人来到××市,没有朋友,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参加了一个老乡会,会上喝酒时认识了王××、蒋××、于××。开始他们说是在××市做××生意的,在随后的几次交往中,我才知道他们都是长期流窜作案的盗窃犯.由于臭味相投,我就把自己曾偷拿手机的事告诉了他们,并让于××为我代为办理手机入网,王××、蒋××、于××也将他们参与盗窃的经历告诉我,并邀我入伙,但我当时说考虑考虑,并没有答应他们。

问:王××、蒋××、于××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供认你参与了他们在本市××区××街×号的偷窃××一事,你参与了吗?

答:没有,绝对没有。

问:王××、蒋××、于××偷××那天你在干什么,在什么地方?

答:那天是×月×日,是星期六,我休班,去了一个老乡家里,他可以给我作证。

问:王××、蒋××、于××给你说起过他们要去偷××吗?

答:说起过。在一次聚会上,我们四个人一起喝酒,郭××说××最近卖得挺火,如果能搞到一些,他负责销货,可以卖上大价钱,我当时只听说,开没有在意。

问:你共与王××、蒋××、于××见过几次面,最后一次在什么时间?

答:一共好像见过四、五次面,最后一次是在今年初,大概是1月份左右。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答:没有了。

问:你看看笔录,看记得对不对,如果没错,你看后签字。

答:好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签名

××年××月××日

§ 会议笔录的要求:

一、准确写明会议名称(要写全称),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性质。

二、详细记下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应到和实到人数,缺席、迟到或早退人数及其姓名、职务,记录者姓名。如果是群众性大会,只要记参加的对象和总人数,以及出席会议的较重要的领导成员即可。如果某些重要的会议,出席对象来自不同单位,应设置签名簿,请出席者签署姓名、单位、职务等。

三、忠实记录会议上的发言和有关动态。会议发言的内容是记录的重点。其他会议动态,如发言中插话、笑声、掌声,临时中断以及别的重要的会场情况等,也应予以记录。

记录发言可分摘要与全文两种。多数会议只要记录发言要点,即把发言者讲了哪几个问题,每一个问题的基本观点与主要事实、结论,对别人发言的态度等,作摘要式的记录,不必“有闻必录”。某些特别重要的会议或特别重要人物的发言,需要记下全部内容。有录音机的,可先录音,会后再整理出全文;没有录音条件,应由速记人员担任记录;没有速记人员,可以多配几个记得快的人担任记录,以便会后互相校对补充。

四、记录会议的结果,如会议的决定、决议或表决等情况。

会议记录要求忠于事实,不能夹杂记录者的任何个人情感,更不允许有意增删发言内容。会议记录一般不宜公开发表,如需发表,应征得发言者的审阅同意。

§ 公正笔录的性质

一、普遍性

所谓公证笔录制度的普遍性,是指笔录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应当在公证实务中得到普遍尊重。而无论公证普通程序还是公证特别程序,也无论公证案件属于单方当事人案件还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案件或者针对于不特定主体而进行的现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同时,《公证程序规则》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针对谈话笔录该《规则》第24条指出: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们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上述规定充分说明,笔录制度是公证程序中的一道必经程序,所以,可以说笔录制度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公证案件。同时,在我国公证司法制度已经推行主办公证员制度的背景下,部分主办公证员业务不适用笔录制度并不表明主办公证员业务可以完全不适用笔录制度。这是因为,主办公证员首先应当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这是公证司法质量的根本保证。

二、程序性

所谓公证笔录制度的程序性,是指笔录制度属于公证程序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其中审查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对公证证明对象如果不经过审查或审查流于形式,公证的职能作用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在常规的较为简单的公证活动中公证审查方式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制作公证谈话笔录。而当遇到较为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时,仅通过询问当事人并不能全面、详细地了解有关情况。为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往往需要公证人员亲自深入地进行调查,询问有关证人,制作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公证证明责任属于最高证明责任,否则,公证制度就难以发挥正常的司法证明作用。由此可见,笔录属于公证程序中三个子程序的重要内容。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向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询问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在司法制度逐步走向科学化与规范化的今天,程序的规范无疑已经成为司法制度的灵魂。

三、分类性

所谓公证笔录的分类性,是指可以对公证笔录分门别类。一般来说,公证笔录通常表现为四种形式,即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及工作记录。这四者之间看上去似乎差别不大,实质上却存在很大区别。所谓谈话笔录,是指公证员对于当事人的公证证明对象、办证目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体权利和义务告知、公证权利和义务告知、公证特殊要求等事项通过询问方式并由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现场记录的专门性的司法文书。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公证当事人。有人认为它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陈述,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当事人陈述的制作主体为当事人,体现的是当事人完全自我的意思表示,它不可能具有作为司法文书的公证笔录所当然拥有的普遍性、程序性、分类性、格式性、客观性、层次性、针对性、告知性、规范性以及真实合法性等法律特征。

所谓公证调查笔录,是指公证员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向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有关情况,并由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现场记录的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专门性的司法文书。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公证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了解相关情况的证人,包括单位证人和个人证人。它与谈话笔录一样不具有可作为司法文书公证笔录的各项法律特征。

所谓勘验笔录,是指公证人员对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客观状况进行勘验后所制作的书面记录。

所谓工作记录,是指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保全证据、现场工作等现场情况的一种记录。工作记录不同于谈话笔录和调查笔录主要是它并不针对某个或某些人,而只是公证人员对于现场情况的一个真实记录。在公证特别程序中,运用工作记录制度往往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证据收集方式,如在证据保全公证中,制作一份准确、详细的载明何时、何地、有哪些在场人、证据的保全经过哪些手续、现场拍摄了哪些照片等等内容的工作记录就非常必要。

四、格式性

同其他司法文书一样,公证笔录也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其在格式上可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在此仅以谈话笔录为例,对这三部分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

第一部分,首部应包括:笔录名称、笔录编号、谈话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法定住址、现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等事项。

第二部分,正文主要记录的是公证审查时作为公证员的询问人与被询问人的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申办公证的事项、目的及用途。

(二)被询问人对于公证事项及相关情况所做的陈述。它是谈话笔录的实质内容或核心内容,公证审查的结果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

(三)公证人员向被询问人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被询问人听完后或阅读后所作的意思表示。

(四)谈话笔录核实的方式与结果。即谈话笔录交由被询问人阅读还是由公证人员宣读,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无异议或者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的记录。

第三部分,尾部主要包括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按手印及注明签名或盖章、按手印日期两项内容。《公证程序规则》第24条第3款规定:“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而调查笔录、勘验笔录以及工作记录的格式则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客观性

采集笔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公证程序之中的审查环节,询问并记录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考察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办证质量。公证人员在制作笔录之前,通常对公证事项已有初步了解,并形成一定的主观认识。在询问的过程中,公证人员往往会按照自己事先设计好的思路引导被询问人说出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情况。但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要客观地反映被询问人的意思表示,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无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程度如何、陈述的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有规避法律的问题,都应如实记载。公证人员不可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给当事人或证人,切忌先入为主。

六、层次性

所谓笔录制度的层次性,是指笔录应当按照一定的层次来制作,从当事人的情况入手至公证目的、法律要求、法律告之以及其他事项。一份思路清晰的笔录可以明确地反映出被询问人的意思表示;相反,一份杂乱无章的笔录不仅无法反映事实情况,还会直接影响到出证的质量。公证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时,应注意谈话内容的层次性,千万不可东问一句、西问一句,想起来什么就问什么,否则不仅自己没了思路,也会打乱被询问人的思绪,不利于采集到有价值的笔录。

制作笔录时,应当循序渐进、层层深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询问。具体来说,首先可以了解一下当事人或有关证人的主体情况,然后询问其申办公证的种类、目的、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愿意为其所做的陈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后,履行告知义务,即向被询问人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应当注意的事项;最后,询问当事人或相关证人还有无其他补充内容。

七、针对性

公证笔录必须具有针对性,这是公证证明对象及公证目的的客观要求,在笔录中应充分得以体现。公证笔录是基于特定的公证目的而作出的,公证人员在询问及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应当紧紧围绕着公证证明对象及公证目的而展开,直接切入实质性问题发问,尽可能用最精简、最准确的语言将被询问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地记录下来。与本案件无关的情况不得在笔录中反映出来。总之,应当切忌泛泛而谈、偏离主题,以致不能达到制作笔录的目的,使公证笔录失去应有的意义。

八、告知性

所谓笔录制度的告知性,是指在制作公证笔录时,应告之有关人员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公证程序规则》第24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制度的告知性是司法告知制度在公证实务中的重要体现,也是避免公证书作为制式司法文件在司法效果上产生缺陷的有效保障。

履行告知义务时语言应通俗易懂。公证人员在向被询问人讲明他们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注意事项时,应尽量把法律专业术语通俗化、口语化,使之简明易懂,以便被询问人正确理解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在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时,应告知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书,但应当到本公证处办理撤销委托的声明书公证。

九、规范性

这一性质实际上是与公证书的格式性紧密联系的,也可以说是公证书作为司法文书的一项基本要求,包括语言、字体、用纸等等的规范问题。试举一例为证,实践中公证书中常出现“爸爸”、“妈妈”“爷爷”、“奶奶”、“权力”等用语,应当代之以相应的法言法语“父亲”、“母亲”、“祖父”、“祖母”、“权利”。

十、真实合法性

公证对于客观真实性的要求是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中的,自然也是制作公证笔录的基本属性之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可以了解确认公证对象是否客观真实存在,与证明的内容是否完全相符。

《公证程序规则》第22条规定:“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笔录是公证审查、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整个公证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同时,公证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一种证明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合法性是公证制度的基本职能。公证笔录的合法性也是制作笔录的一个重要要求,主要体现在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两个方面。

首先,笔录的程序合法性是指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要符合笔录的程序要求,如公文性和保密性。公文性是指笔录是按照一定的格式要求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保密性是指公证人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应做到三条:一是对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二是对一些复杂事项中涉及到的若干个当事人应单个分别交谈,且不得对同一公证事项中几个当事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互相泄露;三是属于保密公证事项,应将卷宗列入密卷交送档案管理。

其次,笔录的实体合法性是指在制作公证笔录中应坚持合法原则,要对了解到的情况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摘自《中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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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2: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