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院 |
释义 | § 概述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标志 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在中国大陆:法院即是人民法院的简称。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在中国香港:地区法院分为次一级的裁判处和区域法院,而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的一部份,位于1号庭。此外,在高等法院之上,还有终审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前者有案件的终审权和除香港基本法以外的香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当争议涉及基本法中香港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应由终审法院要求后者解释与基本法有关的争议。 国际法院: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必须循国际法院(或称国际法庭)的管道寻求解决,不过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于力量强大的国家当事人往往欠缺拘束力。 §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按法院的性质作用,可分为: 普通法院 行政法院 宪法法院 特别法院 按照国家体制和行政结构,可分为: 中央法院 地方法院 以审级为标准,可将法院分为: 第一审法院 第二审法院 终审法院 § 职权 以人民法院为例,其职权和任务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审判职权是人民法院的专有职权。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是人民法院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严惩严重犯罪,依法调节民商事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审判刑事案件。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严厉惩罚的行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审理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正确的定罪量刑,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使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正常的秩序,破坏国家的经济建设,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使无辜的人免受非法追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 审判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属于平等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关系到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和实现。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婚姻家庭、债物纠纷,合同、金融、票据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等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调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信用和契约关系,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市场中公正公平竞争。 三、审判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还可以变更;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一方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工作,但同时还包括围绕审判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等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案件,用具体的案件事实,正确的法律裁判,对有关机关、企业、团体和广大公民进行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他们自觉的了解、学习法律,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都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关词条: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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