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律行为 |
释义 | § 概念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萨维尼给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了这一定义。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与所产生的私法效果。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核心构成要素。如果法律行为能够产生主体预期的后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安排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必须要能够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即在于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产生拘束力。在一些事实行为中,当事人也可能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但没有表达于外(如先占),也有的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而且也表达于外了(如自助),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而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只是产生了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被认为是意思表示。可见,在事实行为中,意思表示是不被考虑的。 还要指出的是,萨维尼的这一经典定义表明法律行为本身不含有“合法性的要求”。在法律行为的构成中强调合法性的要求,将不适当地突出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干预,限制了私法自治。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其合法还是非法,而在于意思自治。在法律行为的构成中强调合法性的要求,不仅人为地造成许多概念上的冲突,而且人为地形成了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等多个概念,反而使得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趋于模糊。 实际上,合法性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要件(标准),而非其本质构成要件。在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必须要强调合法性要件,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道德”。这样,既严格确立了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又严格区分了其效力规则(生效要件)与成立规则(构成要件)。 § 成立条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 分类 合法行为 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非常广泛。例如,职工的录用、买卖合同的缔结等等。 违法行为 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民事法律应受到民事制裁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法上的责任的,属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法的违法行为。 § 特征 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 结构 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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