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兵 |
释义 | § 简介 民兵 民兵相对于现役或者是后备军人,泛指一个国家当中具备最基础的作战能力的人民。这些人民可能已经自军中退役,或者是受过简单到完整的军事训练,至少会操作各式轻型枪支类的武器进行作战。 民兵可能出现的场合包括作为一个国家的辅助或者是后备补充兵力,也可能是在内战的场合出现在反对政府的武装力量当中,或者是在和平时期民间自己组织的武装力量。民兵多半有固定的工作或者是职业,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才会组织起来执行战斗或者是相关的支援任务。 在历史上民兵参与战争或者是冲突的机会非常多,无论是在传统正规军队作战的场合,或者是作为游击战的武装力量。包括美国独立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越战、苏联入侵阿富汗时期,以及在非洲许多内战当中,民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美国允许人民拥有枪支的权利也与美国独立战争的民兵有很大关联。 § 简史 国外民兵历史 英国是较早以“民兵”为名组织群众武装的国家之一。美国民兵在1775~1783年独立战争中发挥了很大作用。1792年,美国国会通过《民兵法》,把民兵制列为国家的军事制度。1903年,美国以国民警卫队取代民兵。 16~18世纪,英国基本上采用民兵制。1588年,英国民兵是抵抗西班牙入侵的主要武装力量。 法国在1789~1794年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推翻波旁王朝的统治,在城市、农村分别组织了工人自卫军和农民自卫军,统称国民自卫军。1870年普法战争期间,国民自卫军参加了巴黎保卫战。1871年,法国无产阶级依靠巴黎工人武装起来的国民自卫军,成功地举行了巴黎公社起义,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俄国于1905~1907年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领导下建立了由工人组成的赤卫队。1917年,赤卫队遍及各大城市及工业中心,成为无产阶级为争取苏维埃政权的胜利而斗争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十月革命”后,俄国共产党(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建立无产阶级的民兵。1923~1939年,实行了正规红军与民兵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朝鲜等国的群众武装,在反法西斯斗争中都起过重要作用。 中国民兵历史 民兵 在奴隶社会,自由民出身的男子都有义务服兵役,平时耕收,战时出征,后世称之为“民军制度”。常备军成为武装力量的主体后,不少国家则以种种形式和名称组织群众武装,作为常备军的辅助力量。 在中国北朝时期已使用“民兵”一词。据《魏书》卷五十一记载,北魏文成帝兴安二年(453),淮阳王皮豹子曾上表:“臣所领之众,本自不多,唯仰民兵,专恃防固。” 北宋时,民兵(亦称乡兵)逐渐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神宗熙宁三年(1070),政治家王安石变法,推行保甲,倡训民兵。熙宁五年,民兵隶属兵部。哲宗嗣位(1086)后,废除民兵。元顺帝时设立民兵万户府,下诏各地组织民兵(亦称义兵),结堡自卫。 明朝也曾组织民兵(如民壮、土兵等),戍卫边疆,守护城池,维持治安。 清朝乡兵(又称乡团或民壮)遍于各省。 上述历代民兵,虽在抵抗外来侵略中起过作用,但多为地主阶级用以维持统治的工具。真正为抵御外侮、反抗侵略而组织起来的人民群众武装,有明嘉靖年间东南沿海人民反抗倭寇斗争中的义兵、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广州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中的群众武装等。 1922年1月,在香港海员大罢工中产生了第一支工人纠察队; 1924年8月,在广东成立了第一支农民自卫军。 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代表大会提出,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发展农民自卫军。彭湃、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广州、武汉举办农民运动讲习所,为开展农民运动,建立农民自卫军,培养了大批骨干。 广东农民协会颁布了最早的一个《农民自卫军组织大纲》。广东农民自卫军的发展,推动了全国各地农民自卫军的建立和发展。湖南农民协会的梭镖队声势更大。 1927年3月21日,在周恩来等领导下,以上海工人纠察队为骨干,成功地举行了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一度解放整个上海。 1931和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赤卫军组织法》和《苏区少先队组织条例》,规定了赤卫军、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将革命根据地的群众武装统一为赤卫军(队)和少先队。赤卫军由23~40岁的青壮年参加,少先队由16~23岁的青少年参加,均不脱离生产,负责保卫地方,配合工农红军作战,并挑选部分强壮勇敢成员组成模范营,作为随时调遣保卫革命根据地和参加红军的基干队伍。民兵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由赤卫军(队)和少先队发展成为民兵和自卫队。 1941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人民武装力量包括主力军、地方军和人民群众武装(即民兵和自卫队)三个部分。1945年,民兵发展到268万余人,自卫队1000万人以上。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扩大民兵组织”的指示,各解放区重新整顿民兵组织,加强民兵军政训练。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民兵达550万人,自卫队达几千万人。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 195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民兵制度法定为中国的一项军事制度。 1984年5月31日,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民兵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 2011年12月17日,中国国防部称,经过30多年调整改革,中国民兵由改革开放之初的3000万人压减至800万人,调整组建支援保障军兵种部队作战的民兵分队逾40万人。[1] § 中国民兵任务 女民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 战争作用 开展游击战 民兵可凭借人熟地熟之特长,以就地、小型、分散为主,人自为战,村自为战,声东击西,神出鬼没,灵活运用各种游击战术,消耗、疲惫、袭扰、围困敌人。 补充和扩大军队 民兵自觉自愿地踊跃参军,有时则整连、整营、整团成建制地补充部队。军队在长期战争中能够源源不断地获得补充。 担负战争勤务 民兵可以担负繁重的战争勤务,从各方面支援军队作战,保证前线需要。 保卫后方 民兵可以一面战斗,一面生产,用战斗来保卫生产,以生产来支持战争。 § 战争地位 现代条件下的战争,要求有数量众多、训练有素的群众武装参加和支援。民兵不仅要补充军队,支援前线,配合部队作战,而且要开展敌后游击战争,对付敌人空袭和空降,进行抢救和抢修,保卫交通和重要目标。因此,民兵在未来战争中仍具有很重要的战略地位。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都十分重视民兵建设,以各种方式方法武装人民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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