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事强制措施 |
释义 | § 民事强制措施 § 正文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在中国,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教育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听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指挥,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性质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制裁。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民事制裁。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行政制裁。法律制裁是实体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只能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教育的方法,使其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不能给予法律制裁。 条件 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诉讼程序还没有开始或者诉讼程序已经结束,都不能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对过失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如当事人持有的书证在诉讼中失火焚毁了,就不能认为是毁灭证据,采取强制措施。③必须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发生,不能在行为前预先采取强制措施。 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5种。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①被告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②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用简便方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③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无正当理由。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隐藏、毁灭证据;②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④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⑤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⑥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上述6种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又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 在中国,训诫、具结悔过是批评教育的一种方法,凡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采取的,只需记明笔录,不必经院、庭长批准。拘传、罚款、拘留等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采取这种措施,必须经本法院院长批准。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2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不得超过。拘传用拘传票,罚款、拘留用决定书。行为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罚款决定由审判员移交本法院执行组织按照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凡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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