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格劳秀斯,H. |
释义 | § 格劳秀斯,H. § 正文 荷兰政治家、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奠基人。1583年4 月10日生于代尔夫特一个知识分子家庭。自幼聪明过人,11岁上莱登大学,15岁赴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1599年回荷兰,在海牙当律师。1601年在荷兰共和国荷兰省政府任检察长,并积极参与外交活动。1604年为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撰写了《捕获法》一书。1609年出版《论海上自由》的 1章,全书于1868年出齐。1613年率荷兰政府代表团赴英国解决贸易纠纷。1618年因宗教问题同莫里斯亲王发生冲突,先被判终身监禁,后于1619年被判死刑。1621年越狱成功,长期侨居巴黎,从事写作,主要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1625)。此外,他对历史、文学、神学及自然科学均有研究。1631年回荷兰,1632年又逃到德国。1634年被瑞典政府委任为瑞典驻法国公使。1644年辞职。1645年从瑞典乘船回荷兰时遇难得救,两天后,即8月28日在罗斯托克去世。 格劳秀斯主张用国际法约束国家之间的关系,提出“正义战争”应当是个重点。他发展了古希腊罗马哲学中的自然法论,认为:法律的基础是自然法,法律应当符合理性,不应当由上帝、国王和其他任何人任意改变,提出有限制的伦理主权说。又以自然法理论分析国际现象,提出以尊重人和私人财产的观点来处理战争和战俘问题,除某些原因外,进行战争是有罪的。他的这些思想体现了当时荷兰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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