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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标准化法律制度
释义

§ 简介

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志着我国标准化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确立了标准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标准的管理体制,规定了标准的范围和制定之的原则,强调了违反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技术监督局,由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下属标准化司,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检查标准的贯彻情况,组织对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根据《标准化法》第5条规定,我国的标准化管理实行统一和分工相结合的体制。就统一而言,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标准化工作;就分工而言,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职能部门分工管辖区内本部门和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我国的标准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保等方面。一是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是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安全;五是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以及环保许可证、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制定标准主体不同以及效力不同,现行《标准化法》采用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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