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朱少中 |
释义 | § 基本资料 朱少中 朱少中,汉族,湖南华容人,1966年7月出生,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1991年4月起先后任湘潭团市委宣传部长、实业部长,工农部长,岳塘区政府区长助理,团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团市委书记、党组书记;2001年1月起先后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2006年5月起任湘潭县委书记,2008年1月起任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湘潭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2010年7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湘潭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免去了朱少中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 个人经历 1984.09-1986.07 湘潭商业学校财会专业中专毕业。 1986.07-1988.09 湘潭商业学校党委办组织、纪检专干、办公室人事、职教专干兼教务科财会专业教师。 1988.09-1991.03 湘潭烟校团委副书记、兼学生科副科长。 1991.03-1991.04 湘潭烟校团委书记、兼学生科副科长。 1991.04-1992.07 湘潭团市委宣传部部长、事业发展部部长。 1992.07-1994.11 湘潭市青少年宫副主任、市青年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团市委工农部部长(期间:1992.08-1994.12中央党校经济专业函授本科毕业)。 1994.11-1995.12 岳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 1995.12-1996.05 湘潭团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 1996.05-2001.01 湘潭团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01.01-2002.12 湘潭县委副书记。 2002.12-2006.05 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05-2008.01 湘潭县委书记。 2008.01-- 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 主要职责 朱少中任湘潭副市长期间主要负责协助分管农业、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农机、畜牧水产、林业、水利、韶灌、水文、气象、移民、供销、扶贫、民族宗教、老龄、县域经济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农办、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供销社、市移民局、市老龄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单位。联系市残联、市计生协、雨湖区。[2] 2010年1月6日,湖南省纪委对涉嫌违纪的朱少中进行调查。 2011年6月30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2年,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结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少中有期徒刑10年。 § 涉嫌受贿 朱少中 朱少中曾在网上撰文痛斥“崇拜金钱,权力至上”,大谈特谈反腐的经验。父亲过世,更是公然在灵堂张贴“拒收礼金”的字条,并退回或上交礼金。 而另一边,根据检察机关公布的消息,朱少中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期间,涉嫌大肆受贿、滥用职权,先后收受贿赂上百万元。 2010年1月6日,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对外宣布,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朱少中进行调查。经初步查实,湖南省纪委将朱少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查实,2002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及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减免报建费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齐建平等人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美金5万元,同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800余万元。 [3] § 一审判决 2011年6月30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朱少中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齐建平、李耀林等14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美元5.1万元(折合人民币33.787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总金额201.4875万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减免报建费871.327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少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干预政府工作,擅自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报建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被告人朱少中在因滥用职权而被湖南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结合朱少中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4] § 二审判决 2012年,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有了结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朱少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4875万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1.48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少中及其辩护人辨称“有立功情节”, 经审查,朱少中在省纪委查办其违法违纪案件时,向办案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故其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朱少中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而被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应以自首论。朱少中系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以上判决。 § 高调反腐 2007年5月,当时还在湘潭县担任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实名发表了一篇题为《反腐倡廉,教育在先》的文章。虽然文章只有2000余字,但朱少中不仅措辞严厉地指出如今“一些人包括我们的党员干部,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当浓厚”,而且系统地分析了导致腐败层出不穷的三方面原因。党员干部对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当浓厚,这种思想上的过渡期相当长。这一时期,经济尚不发达,物质基础、物质待遇不厚,分配上实行的仍是按劳分配,而且由于某些因素造成分配上的不公、不平等,这就会给贪欲者造成想贪、有机会贪或不择手段贪。西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渗入中国,为党员干部的“腐败链”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心理准备。对此,朱少中明确认为,必须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作,将权力置于组织、群众、法律、舆论等有效的监督之下,但更要有严格的反腐倡廉教育,促其自省自律,否则监督对某些人就不起作用。 除了撰文大谈特谈反腐经验,朱少中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有一些较为精彩的片段在当地广为流传。 朱少中老家的很多乡亲至今依然清楚地记得,朱少中父亲过世那年,为了避免人情送礼,朱少中特意在父亲的灵堂前贴了一张“不收礼金”的字条。只是,这一张字条还是没有挡住一些人借吊唁之名,前来送钱送物。然而,在办完父亲的丧事后,朱少中要么将这些礼金全额退还,要么直接交到了县里的纪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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