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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更名田
释义

§ 更名田

中国清初,政府将明代宗室藩王所遗田产改归原耕种佃农所有的土地。亦称更名地。原是明朝的“藩封之产”﹐散布于直隶(今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总数约近二十万顷。清初﹐原明朝“藩封之产”发生很大变化﹐或因战乱荒芜﹔或因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为农民所占有﹐也有不少田土为当地豪强侵占。在畿辅地区﹐还有被圈占为旗地的。清朝统治者从顺治元年(1644)起曾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下诏将“废藩田房悉行变价﹐照民地征粮﹐其废藩名色永远革除”﹐次年﹐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为承种者“止更姓名﹐无庸过割”﹐故“谓之更名地”。虽然诏谕中宣布更名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但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康熙四十一年﹐户部核准:“山东荒废明藩地基﹐民人情愿纳价者﹐每亩纳银五钱﹐给以印贴﹐守为恒业。”湖南藩产也有“屡请变价”的。干隆《长沙府志》记载:“原明废藩田圹﹐奉文召民纳价﹐更名民田﹐照民赋起科。”说明有的百姓得到更名地﹐是向封建国家纳价的。

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但是﹐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藉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

更名田的实质: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农民战争的结果。

作用: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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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2: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