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押租制 |
释义 | 中国明清时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向农民索取地租抵押金的一种租佃制度。各地名称不同﹐有顶首﹑顶批﹑佃礼﹑佃价﹑批头﹑批礼﹑寄庄﹑进庄﹑揽佃﹑揽租﹑保佃﹑保租﹑庄佃﹑稳租以及粪质银﹑堕脚银﹑脱肩银等多种称呼。 明清时代﹐由于农业生产力提高﹑商品和货币关系发展﹐实物分成租向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定额租转化的现象日益增多。同时﹐随着土地集中﹑人口增长﹑农民抗租斗争频繁﹐地主为了防止佃农欠租﹐在出租田地时﹐向佃农索取一笔押金作为保证。明万历年间租佃契式中即有“交缴押租钱文”字样﹐福建兴化府属文献中有”有田根银﹐抵逋租”记载。清代前期押租普遍流行。嘉庆年间﹐直隶(今河北)﹑盛京(今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均有实行押租的记录。清末﹐黑龙江﹑吉林﹑甘肃等地也相继实行。到中华民国时期﹐有些县区﹐交纳押租的佃户在总佃户数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有高达百分之七八十的。 佃农交纳押租以后﹐一般照交正租﹐如果欠租﹐地主就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不生利息﹐退佃时归还佃农﹐如押金数量不大﹐回佃时并不归还。押金超过一定数额﹐佃农就要相应地减纳正租﹐出现了“押重租轻﹐押轻租重”的现象。地主不退押金﹐或者押租租佃关系尚未满期﹐地主不能随意换佃。在有些地区﹐交纳押租的佃农还可以将佃种的土地转佃他人。 押租多少﹐随正租轻重﹑土地肥瘠﹑人口密度等而有很大差别。愈是人口密集﹑土地肥沃的地区﹐押租愈加沉重。押租额常超过正租额﹐少的超过一二倍﹐高的五六倍或七八倍﹐个别的甚至超过数十倍。提高押金数量称为加押。加押的现象越到后来﹐越为普遍。 押租制有利于保证地主地租的实现﹐同时﹐佃农为了保有押金的索回权﹐不敢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佃农的移动自由。不过﹐它也有限制地主夺佃的作用﹐使佃权比较稳定。这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租佃关系中的一个特点。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