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皇制 |
释义 | § 教皇制 § 正文 天主教以教皇为管理教会最高元首的教政制度。教皇一词源自希腊文pappas,原意为父亲,初为基督教各派对圣职人员的尊称(今东派教会仍有以此称神父者)。11世纪后,此词在西派教会中渐成为对罗马主教的专称。教皇的正式职衔甚多,如罗马城主教(天主教传说始称于1世纪后期,不少史学家认为其实际权力始于4世纪基督教国教化后)、西部宗主教(亦译牧首,始于5世纪)、意大利总主教、罗马教省大主教兼都主教、梵蒂冈城国君主(始于1929年)等。另有使徒彼得的继位人(始于利奥一世)、基督在世代表(始于英诺森三世)、普世教会至高祭司(始于东西教会大分裂后)和天主的仆人之仆等称谓。 天主教会声称,基督以彼得为众门徒之首;并称罗马主教是彼得的继位人,享有彼得的地位,故应列于其他主教之上。在天主教教政体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有权就教义和伦理问题发布权威声明,制定或废止教会法规,创立教区,任命主教,管理传教事务,组织初审法庭与上诉法庭等。教皇当选后即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受罢免;可自行辞职,但无权指定继位人。教皇有权指定人员组成教廷(见罗马教廷)协助行使职权。 在东西教会大分裂前,按惯例罗马主教须经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贵族遴选或认可。1059年尼古拉二世决定,教皇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但选举须得到法兰克王亨利一世及其继位者的认可;这一决定直至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公会议和1274年第二次里昂公会议才得到正式确认,同时仍然承认法、西、奥三国君主对候选人具有否决权,这种否决权至20世纪初才被庇护十世废除。 教皇制赋予教皇超越国家管理教会的权力,必然与各民族国家和地方教会的主权和利益发生冲突。实际上,上述教皇各种权力,在各国一向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14世纪后,教皇势力衰微,在各大国的压力下,教皇对殖民地教会的领导权作了让步,或赋予殖民国家以特权(如葡萄牙的保教权),或委托代管(如西班牙国王教区改宗座代牧制)。19世纪以来,教廷相继与各资本主义国家签订政教协定,教皇权力受到了明文约束。在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上,教皇制受到激烈批评,会议对教皇制作了一些改革,如扩大地方主教的权力,使教廷本部国际化等。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根本改变教皇制权力高度集中的性质,为此,一些神学家援引康斯坦茨公会议决议,再次提出“公会议权力高于教皇”的主张,强调“教权的非政治性”,应具“服务的职能”而非“统治的职能”,甚至直接抨击教皇永无谬误论。教皇制及其权力的行使日益遭到各国天主教会的低制。中国天主教会为维护教会主权,已摆脱其政治干预。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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