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强行法 |
释义 | § 概念 强行法(juscogens,peremptory norms),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原本为国内法上的概念,是同国内法上的任意法(Jus Dispositivum)相对而言的;把强行法概念引入国际法的是奥地利学菲德罗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概念。 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各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 特征 参照条约法公约第53条的规定,可归纳出强行法的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惟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4)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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